謝晨曲、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1民終14258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謝晨曲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104民初19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謝晨曲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本案的關鍵,是雙方勞動關系到底能否恢復。一審中,被上訴人辯稱沒有空余的地勤崗位為上訴人提供,但通過上訴人搜索被上訴人的網(wǎng)站,對應時間段的招聘信息顯示,被上訴人有多個地勤崗位在進行招聘。因此,被上訴人稱沒有空余的地勤崗位可以安排上訴人完全是一個托辭。事實上,在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上訴人的平均工資因長期病假而非常低,被上訴人寧可承擔雙倍的賠償金,也不愿意恢復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是鉆了法律的空子,以非常小的代價將有著近17年工齡,且因公受傷的上訴人踢出門去。一審法院的判決滋長了作為用人單位恣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的囂張氣焰。對于在與上訴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后到底被上訴人處有沒有空余的地勤崗位,應當由被上訴人就此舉證證明此期間沒有新增員工,而不能以已經(jīng)支付了賠償金就免除了被上訴人恢復與上訴人勞動關系的義務。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辯稱,請求維持原判。
謝晨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發(fā)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無效;2.判令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與謝晨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3.由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謝晨曲自2003年10月8日入職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任空乘一職。謝晨曲于2015年5月27日在工作中扭傷頸椎,后被評定十級傷殘。2019年5月29日,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向謝晨曲發(fā)出《醫(yī)療期滿返崗通知書》,內(nèi)容為“根據(jù)您的病休記錄,您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累計病休時間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由于您不能繼續(xù)從事空中工作,現(xiàn)公司給您另行安排工作,具體參照《空乘人員停飛轉(zhuǎn)崗考核管理辦法》執(zhí)行。請您于5個工作日內(nèi),即2019年6月3日前返回北方分公司客艙部工作,逾期未返回將視為不能從事以上工作,公司將依法與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謝晨曲按照該通知書中要求返崗工作數(shù)日,其后以身體原因不能勝任,且被降低工資標準為由不再繼續(xù)到崗工作。2019年9月5日,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向謝晨曲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謝晨曲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工作為由,依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自2019年10月11日起解除與謝晨曲的勞動合同。謝晨曲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698.59元,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按照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1810元每月*17.5個月的標準計算謝晨曲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合計31675元,并于2019年12月26日向謝晨曲支付了該筆費用。
2020年9月30日,謝晨曲向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裁決被申請人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申請人謝晨曲一次性支付2003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間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28055元(1810元*16.5個月*2倍-31675元)。仲裁裁決生效后,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履行了給付義務即向謝晨曲支付了28055元。
一審法院認為,謝晨曲在工作中受傷并被評定十級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解除與謝晨曲的勞動合同,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屬于違法解除。因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一年之久,客觀上已無法恢復勞動關系,故對謝晨曲請求恢復勞動關系及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應當支付謝晨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9730元。因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賠償金59730元的給付義務,故依法駁回謝晨曲的訴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謝晨曲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謝晨曲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謝晨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卓
審判員李娜
審判員趙衛(wèi)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黃琳
書記員徐唱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