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信為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981民初2957號
判決日期:2021-09-13
法院: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信為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為峰公司)與被告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以下簡稱蘭田沿海分公司)、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田公司)、東臺市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信為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峰、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珉岷,被告蘭田沿海分公司的負責人郭向祥,被告蘭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解文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交投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于2021年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信為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珉岷,被告交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志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信為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向某峰公司支付工程款9144271.21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513838.19元(以12986493.56元為本金,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0月27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交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交投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13日,蘭田公司中標交投公司發包的城際快速路工程DTCJ-LQ2標段。2017年6月27日,蘭田沿海分公司與信為峰公司簽訂《協議書》,將城際快速路工程DTCJ-LQ2標段發包給信為峰公司施工,約定蘭田沿海分公司收到業主工程款后,7個工作日內將工程款支付給信為峰公司。因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交投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信為峰公司曾于2020年2月26日向東臺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東臺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判決,判令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交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2986493.56元,剩余20%的工程款9144271.21元,因尚未到期,要求信為峰公司到期后主張。現案涉工程剩余的20%工程款履行期限已屆滿,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如前所請。
蘭田沿海分公司辯稱,信為峰公司與蘭田沿海分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約定了人員工資每人每月12000元,一共有兩人,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共計432000元(2人*12000元/月*18個月),信為峰公司已支付288000元,尚欠144000元未支付。
蘭田公司辯稱,信為峰公司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訴訟請求的第二項、第四項不應該得到支持。1、對于信為峰公司要求蘭田公司與蘭田沿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求,案涉工程款1298萬余元已經在東臺市人民法院(2020)蘇0981民初798號民事判決書中解決完畢,該案現已執行完畢,因此信為峰公司的第二項訴訟請求屬于重復起訴,其主張在第一次起訴中忘記主張,不應支持。2、根據蘭田沿海分公司與信為峰公司所簽訂的施工合同,該未付工程款中2%的管理費未予收取,29225元的稅金和150000元的增值稅稅賦應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根據付款流程,應該首先由信為峰公司提供成本發票,然后由蘭田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發票交付給交投公司,方能申請工程款的撥付,如果信為峰公司不提供成本發票,通過法院判決后將工程款直接扣劃給信為峰公司的話,信為峰公司勢必要逃避繳納相應的稅金958000元左右,在逃稅的問題上請法庭注意。綜合蘭田公司的答辯意見及剩余工程款在交投公司的事實,蘭田公司沒有過錯,也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因此本案的受理費應由信為峰公司自行承擔。
交投公司辯稱,交投公司與信為峰公司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信為峰公司訴請向其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使法院認定交投公司應向某峰公司支付工程款,作為業主單位,也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信為峰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交投公司與蘭田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書、蘭田沿海分公司與信為峰公司簽訂的協議書、東臺市人民法院(2020)蘇0981民初798號民事判決書、電子銀行交易明細、東臺農村商業銀行通用憑證等證據;蘭田公司提供了交稅憑證等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2月13日,蘭田公司中標交投公司的城際快速路工程(范公大橋至S352段)DTCJ-LQ2標段(以下簡稱DTCJ-LQ2標段工程)。后交投公司(業主)與蘭田公司(承包人)簽訂了《合同協議書》,約定本工程為單價合同,根據工程量清單所列的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本合同總價為50790659元,總工期為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缺陷責任期為交工驗收后兩年,資金撥付辦法為根據東臺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監管的意見》東政發[2013]111號文規定,按工程序時進度撥款,交工驗收合格后撥付到工程總造價(為包含設計變更金額的增減后的實際造價,不含暫定金)的50%。本工程缺陷責任期兩年,滿一年并經審計后未出現質量問題的累計付至審計核定價的80%,兩年的缺陷責任期滿、竣工驗收合格后按審計核定價結清余款。此外,雙方還對履約擔保、工程質量等進行約定。
2017年6月27日,蘭田公司登記設立蘭田沿海分公司。后蘭田沿海分公司(甲方)與信為峰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乙方承接DTCJ-LQ2標段工程的施工,合同內容與承建范圍為甲方與工程項目法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內工程量清單約定的內容及施工過程中增加的所有項目,合同價為中標價50790659元;合同工期為18個月,至2018年6月19日前交工。按照甲方與業主簽訂合同中的工期要求完工,若業主要求工期提前或滯后,乙方應無條件服從;人員組織部分約定,乙方嚴格按照甲方對業主的有關承諾組建項目部,甲方給予協助。項目部的人員由乙方組織,其工資由乙方發放。甲方派2名人員監管,財務由駐鹽城郭向祥辦理,工資由乙方承擔為12000元/月,乙方每月10日前打入甲方的賬戶,乙方負責該人員的吃住,報銷差旅、電話費。甲方的權利與義務部分約定,甲方在收到業主的工程款后,扣除稅金及管理費后,根據財務要求辦好財務手續,七個工作日內將工程款打入乙方賬戶,超過時間按銀行同期利息支付。財務管理部分約定,甲方按工程結算價的2%向乙方計取工程的企業管理費(含江蘇恒和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0.7%),其管理費按甲方與業主單位月度計量支付總額分期扣除。甲方支付款項時,乙方向甲方提供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此外,雙方對人員組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進行約定。后信為峰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
2018年11月29日,案涉工程通過交工驗收。東臺市審計局審定案涉工程的總價為45721356.07元。此時,交投公司已付工程款23152041元。
2020年2月26日,信為峰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判令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共同給付工程款24209873.9元,交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人民幣22569315.07元范圍內承擔責任。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蘇0981民初79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江蘇信為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86493.56元;二、被告東臺市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被告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江蘇信為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后,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交投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信為峰公司申請執行,形成本院(2020)蘇0981執1655號執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扣劃交投公司13157006.56元(工程款12986493.56元,訴訟費90036元、執行費80477元)至本院賬戶,并于2020年10月27日發放給信為峰公司。
2020年12月2日,信為峰公司向本院起訴蘭田沿海分公司、蘭田公司、交投公司要求支付剩余20%工程款及利息,后申請撤回起訴。
另查明,東臺市稅務局關于案涉工程向蘭田公司、蘭田沿海公司征收國稅、地稅合計970843.1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江蘇信為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32160.81元及利息(以8932160.81元為本金,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江蘇信為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而產生的利息(以12986493.56元為本金,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東臺市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被告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江蘇信為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950元,減半收取計37975元,由江蘇信為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62元,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負擔3701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臨沂市蘭田路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志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時陽
書記員仇秋果
判決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