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榆瑞慈醫院與西門子醫療系統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1)蘇07民終1942號
判決日期:2021-09-13
法院: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贛榆瑞慈醫院(以下簡稱瑞慈醫院)因與被上訴人西門子醫療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門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2020)蘇0707民初56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瑞慈醫院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事實有誤,沒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上訴人的工作人員簽名的行為,不能視為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前期維修服務工作成果的確認,只是對被上訴人所做工作的一種證明。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所形成的是一種承攬合同關系,上訴人是定作人,被上訴人是承攬人。根據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被上訴人作為承攬人,就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按照定作人即上訴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同時須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的質量證明。而本案中的被上訴人在為上訴人服務時,全然不顧上訴人的要求,在病因尚未確定時就一味地更換零部件,這導致問題一直沒有能夠得到妥善正確的解決,不僅影響了上訴人對設備的正常使用,給上訴人造成了不便的同時也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損失,違背了其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上訴人請求二審責令被上訴人提供前期已被收回的4塊板即D40、A60、D66、E6,以便于通過鑒定明確被上訴人的責任。
三、被上訴人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間共為上訴人實際更換了五塊板,但問題卻沒有解決,才引起了上訴人的懷疑,上訴人就將被上訴人更換的最后一塊板即D1111板予以暫扣并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發現該板是好板之后,上訴人就多次與被上訴人協商,讓被上訴人將前面的四塊板都退回來進行檢測以確定好壞,但被上訴人一直無理拒絕。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被上訴人對此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這一合理訴求予以拒絕,明顯是對司法公正的極大損害。同時,2018年7月14日,上訴人已經委托第三方進駐,所以不可能與被上訴人產生2018年7月17日維修的工作記錄。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有誤,違背了承攬合同的內在本質要求,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西門子公司辯稱,一、被上訴人所提供的承攬服務,并不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付費條件,而是提供服務。二、上訴人堅持說被上訴人沒有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維修服務,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三、上訴人所陳述的D111板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也沒有提供任何的檢測報告,只提供了一份說明,該說明也沒有第三方的人員出庭作證,所以該證據也不足以采信。
西門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瑞慈醫院向西門子公司支付拖欠的到期合同款本金人民幣613262元;2.判令瑞慈醫院以人民幣613262.00元為基數,自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的次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西門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暫計至2020年6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為人民幣55080.61元;上述請求金額合計人民幣668342.61元;3.判令瑞慈醫院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等訴訟相關費用。
一審中,西門子公司為證明自己主張,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瑞慈醫院主體資格。2.報價單照片打印件9份,證明西門子公司、瑞慈醫院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雙方對于維修的工時約定了價格為2000元每小時,每個技術故障最高不超過20000元,最低維修時間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付款時間為完成維修之后30個日歷日付清,對于相應更換配件的價格也進行了約定。3.服務報告打印件22份,證明西門子公司為瑞慈醫院提供了維修服務,瑞慈醫院對具體的時間簽字確認,理應支付維修費和配件費。
瑞慈醫院對上述西門子公司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認可。對證據2中2018年3月4日、3月12日、5月8日、5月17日、7月12日、好像是2018年6月30日的報價單認可;好像2018年3月6日、6月28日的報價單不清楚,真實性無法核實;2018年5月6日報價單沒有包育山簽名,只有瑞慈醫院印章,真實性無法核實。對證據3中2017年10月4日720101440777CT服務報告1份1張、2018年3月6日-3月13日720101539780磁共振服務報告4份計7張、2018年5月7日-5月9日720101587619磁共振服務報告2份計3張、2018年6月29日720101627664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1張、2018年7月1日720101627664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1張、2018年7月7日720101627664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2張、7月13日720101638022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2張認可;2017年12月18日720101489641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1張、2018年5月17日720101595034磁共振服務報告2份3張、6月4日720101595034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2張、6月27日720101595034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2張、7月16日720101638022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1張、7月17日720101638022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2張不認可,不是包育山簽名,簽名也不清楚,瑞慈醫院單位是有叫徐某甲、房某甲、李某甲的員工,但他們沒有權利簽名,并且2018年7月17日徐某甲簽名第二頁上載明的10092367D111板被瑞慈醫院扣下了,因為西門子公司沒有經瑞慈醫院允許擅自更換配件,該板經過第三方檢測是可以使用的好板;2018年5月18日720101595034磁共振服務報告2份2張、6月5日720101595034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2張不認可,簽名雖然像包育山,但并不全,也不知道是誰簽名;2018年7月12日720101638022磁共振服務報告1份1張沒有簽名不認可。
瑞慈醫院為證明自己主張,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西門子公司員工提供給瑞慈醫院的服務清單復印件、瑞慈醫院自行制作的光盤、維修記錄、案外人凱思軒達醫療科技無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思軒達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技術服務工單、營業執照副本、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涉案15207即D111是好板,目前瑞慈醫院正在使用,同時也證明西門子公司維修服務行為是錯誤的。
西門子公司對上述瑞慈醫院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瑞慈醫院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光盤是視頻資料,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案外人凱思軒達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應由相關人員到庭,本案是承攬合同糾紛,瑞慈醫院提交的15207板好壞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西門子公司沒有提供維修服務、西門子公司建議瑞慈醫院更換及西門子公司配件有問題,另外與本案所發生的維修費用也無關聯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西門子公司與瑞慈醫院商定由西門子公司負責維修及更換瑞慈醫院處的CT、磁共振等設備,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約定如上述設備發生故障時,由瑞慈醫院聯系西門子公司,西門子公司向瑞慈醫院發出報價單及上門維修,再由瑞慈醫院確認服務報告的方式進行。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7月12日,西門子公司共向瑞慈醫院發出9份報價單,除2018年5月6日報價單沒有瑞慈醫院員工包育山簽名而只加蓋瑞慈醫院印章外,其余均有包育山簽名并加蓋瑞慈醫院印章。上述報價單中關于維修費約定:2000元/小時,最低收費為1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收費,每個技術故障最高不超過20000元,款項應于完成維修后30日歷日內付清;關于設備更換費用約定:D10全價66774元、更換價43001元,D40全價38282元,A60全價201894元、更換價112047元,D4全價95478元、更換價45485元,D66全價76461元,T5全價145434元、更換價57160元,E6全價330722元、更換價149979元,客戶以更換價購買備件的條件是客戶配合西門子指定人員取回原西門子舊備件,否則西門子將向客戶補收更換價與全價的差價,款項應于完成維修后30日歷日內付清。2017年10月4日,西門子公司為瑞慈醫院維修計1小時,由瑞慈醫院員工包育山簽名確認。2017年12月18日,西門子公司為瑞慈醫院維修計6小時,由瑞慈醫院員工徐某甲簽名確認。2018年3月6日至3月13日,西門子公司為瑞慈醫院維修計11小時、更換D40、A60各一個,由瑞慈醫院員工包育山簽名確認。2018年5月7日至5月9日,西門子公司為瑞慈醫院維修計9小時、更換D66一個,由瑞慈醫院員工包育山簽名確認。2018年5月17日至6月27日,西門子公司為瑞慈醫院維修計21小時由瑞慈醫院員工房某甲、包育山、李某甲分別簽名確認。2018年6月29日至7月7日,西門子公司為瑞慈醫院維修計12小時、更換E6一個,由瑞慈醫院員工包育山簽名確認。2018年7月13日至7月17日,西門子公司為瑞慈醫院維修計16小時、更換D111一個,由瑞慈醫院員工包育山、房某甲、徐某甲分別簽名確認。后西門子公司索要維修費及更換設備費未果,訴至一審法院。
庭審中,瑞慈醫院認可案外人凱思軒達公司更換了射頻放大器后,被瑞慈醫院更換的D111板可以正常使用,射頻放大器與D111板的費用差不多,都是10多萬元。瑞慈醫院辯稱涉案維修費及更換設備費應當在有效運行三個月至半年之后才予以支付,但未舉證證明。西門子公司對涉案D111板的價格未舉證證明,但同意按瑞慈醫院陳述的10萬元計算,瑞慈醫院對此不予認可,西門子公司經一審法院釋明后至今仍未舉證證明。西門子公司對2017年維修工價未舉證證明,瑞慈醫院陳述當時工價為500元/小時,西門子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西門子公司為瑞慈醫院的CT、磁共振等設備進行維修及更換,雙方雖未就此簽訂書面合同,但西門子公司已按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了維修及設備更換,瑞慈醫院亦應按照約定支付維修費及更換設備費。瑞慈醫院逾期支付上述費用,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9份報價單,瑞慈醫院辯稱其中2份不清楚真實性無法核實、1份沒有包育山簽名只有瑞慈醫院印章,雖然瑞慈醫院對上述3份報價單不予認可,但該報價單并非如瑞慈醫院所說無法核實,而是能夠辯認且均加蓋了瑞慈醫院印章,瑞慈醫院對該印章亦未提出異議,故對瑞慈醫院的上述辯解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對9份報價單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22份服務報告,瑞慈醫院辯稱其中7份不是包育山簽名,瑞慈醫院單位是有叫徐某甲、房某甲、李某甲的員工,但他們沒有權利簽名,3份簽名雖然像包育山,但并不全,也不知道是誰簽名,1份沒有簽名,雖然瑞慈醫院對上述11份服務報告不予認可,但除了1份沒有簽名外,其余10份均有瑞慈醫院員工簽名,這與雙方日常維修流程相符,且西門子公司、瑞慈醫院雙方并未約定服務報告必須由包育山簽名確認,瑞慈醫院認可的報價單中也有瑞慈醫院其他員工簽名,另上述服務報告與瑞慈醫院自行制作的維修記錄也能相互印證,故對瑞慈醫院的上述辯解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對22份服務報告中除了1份沒有簽名的以外21份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但是,2017年的兩筆維修費,因西門子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當時的工價,且對瑞慈醫院陳述的500元/小時也不予認可,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故該費用本案不予處理,西門子公司可另行主張。關于D111板,雖然西門子公司同意按瑞慈醫院陳述的10萬元計算,但瑞慈醫院只是陳述大概10多萬元,具體數額并不確定,而西門子公司自己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經一審法院釋明后仍未舉證證明,故對西門子公司主張的D111板費用本案不予處理,西門子公司可另行主張。瑞慈醫院辯稱涉案維修費及更換設備費應當在有效運行三個月至半年之后才予以支付,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西門子公司亦不予認可,故對瑞慈醫院上述辯解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至于瑞慈醫院要求西門子公司將前期拿走的板全部拿到法庭進行鑒定以確定質量問題,因西門子公司、瑞慈醫院雙方對前期維修服務已經確認完畢,故該請求與本案無關,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瑞慈醫院應分別于2018年4月12日前給付西門子公司維修費、更換設備費計170329元(20000+38282+112047),于2018年6月8日前給付西門子公司維修費、更換設備費計94461元(18000+76461),于2018年7月27日前給付西門子公司維修費20000元,于2018年8月6日前給付西門子公司維修費、更換設備費169979元(20000+149979)元,于2018年8月16日前給付西門子公司維修費20000元,以上共計474769元。西門子公司主張自約定的付款截止日的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西門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對西門子公司訴訟請求中合理合法部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令瑞慈醫院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西門子公司維修費、更換設備費共計474769元及利息(其中以170329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3日起,以94461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9日起,以2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28日起,以169979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7日起,以2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17日起,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一審案件受理費10483元,由西門子公司負擔1503元,瑞慈醫院負擔8980元(西門子公司已預交,瑞慈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應負擔部分費用支付給西門子公司)。
二審期間,上訴人瑞慈醫院與被上訴人西門子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雙方確認:D40是2018年3月8日更換的,A60是2018年3月13日更換的,D66是2018年5月9日更換的、E6是2018年7月7日更換的、D111是2018年7月17日更換的。
2018年7月17日的服務報告(1/2)中作業情況一欄顯示:“1.到達時系統運作正常。2.針對RFPA問題,醫院自己找了一個射頻放大器換上,現已能正常使用。昨天到貨transmitter板,考慮transmitter板作為時鐘板的重要性,且2017年12月份保修時即建議醫院更換此板,現為安全起見,更換transmitter板。3、故障原因為RFPA,transmitter板。4、更換transmitter板。5、離開時系統運行正常。回水壓1.6bar。6、警示標簽正常。劉家舉”
2018年7月17日的服務報告(1/2)配件消耗一欄顯示消耗設備transmitterD111一件。
該服務報告中客戶確認一欄有徐某甲簽字確認。
還查明,對于相關設備的維修、更換流程,上訴人陳述:“如果機器不能正常運行了,我們就打西門子專門的報修電話,等待工程師上門維修,工程師檢修,如果發現問題,就上報,我們放射科上報醫院,如果需要更換板子,西門子提供報價單,由院里決定是否更換。為了機子正常使用,院里只能同意更換。”被上訴人陳述:“他們報修后,工程師檢修,如果需要更換板子,工程師問上訴人是否需要更換,他們同意更換的話,我們發報價單,報價單簽字之后,我們維修,維修后出具服務報告,讓他們簽字。”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被上訴人對D40、A60、D66、E6以及D111板進行更換有無不當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483元(已預交),由上訴人贛榆瑞慈醫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任慧
審判員周文元
審判員孫潘紅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顧凡
判決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