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與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勞動爭議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民終7095號
判決日期:2021-09-13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周敏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濟南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21)魯0103民初37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8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周敏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婕,被上訴人郵政濟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法明、張澤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周敏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郵政濟南分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從周敏與郵政濟南分公司之間確認勞動關系案件中((2019)魯0103民初10620號案件,以下簡稱10620號案件)可以看出,周敏主張自2004年5月至2019年8月與郵政濟南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郵政濟南分公司認可周敏多年來一直在其單位從事函件、期刊、雜志、郵件等的分揀、封裝、分發、搬運、裝卸等工作。10620號案件最終認定周敏與郵政濟南分公司自2005年3月至2009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原審法院并未認定周敏與郵政濟南分公司2009年3月之后的勞動關系,那么周敏與郵政濟南分公司自2009年3月起勞動關系是如何結束或者解除的,原審法院并未查清相關事實,屬于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生效判決已確認周敏與郵政濟南分公司自2005年3月至2009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并不能視為郵政濟南分公司于2009年3月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根據原審法院的結論進行推理,既然郵政濟南分公司并未違法解除與周敏的勞動關系,那么,周敏與郵政濟南分公司之間應當繼續存在勞動關系。這顯然與已經生效的10620號案件判決周敏與郵政濟南分公司自2009年3月起不存在勞動關系是矛盾的。所以,原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周敏是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周敏與郵政濟南分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既然勞動關系已經存在,該勞動關系是如何結束或解除應當由郵政濟南分公司進行舉證。郵政濟南分公司無證據證明周敏是主動辭職或者存在與周敏協商解除的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已有證據表明郵政濟南分公司單方違法解除了與周敏的勞動關系。郵政濟南分公司主動將周敏所從事的工作進行了外包,且郵政濟南分公司不能對業務外包后原來從事該業務的工作人員的去向進行合理解釋及舉證。在10620號案件中,郵政濟南分公司認可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將周敏所從事的函件、期刊、雜志、郵件等的分揀、封裝、分發、搬表運、裝卸等工作進行了外包。根據郵政濟南分公司在10620號案件中提交的《郵政業務委托代辦協議書》(郵政濟南分公司作為甲方與濟南寶優通裝卸服務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內容可以看出郵政濟南分公司對原工作人員的處理方式。協議書第八條約定:“乙方自主經營,自主決定員工招聘、錄用和收入分配。甲方原大宗代發室工作人員自愿進入乙方公司工作,并能嚴格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根據需要優先予以錄用?!睆脑摋l款的約定來看,郵政濟南分公司將業務外包后,與部分原大宗代發室工作人員解除了勞動關系,原工作人員轉而進入郵政濟南分公司的外包公司繼續從事原工作。周敏顯然不屬于自愿進入外包公司工作的人員,郵政濟南分公司將業務外包后又與從事該業務的工作人員解除了勞動關系,這是對整個事件最合理的解釋。如郵政濟南分公司不能證明雙方系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視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三、生效判決確認勞動關系后,勞動者訴請賠償金應否得到支持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應當盡職盡責為用人單位創造價值,用人單位應當盡己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10620號案件中郵政濟南分公司認可周敏多年來一直在其單位工作,而在本案中,郵政濟南分公司又強調與周敏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郵政濟南分公司前后矛盾的表述已經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雙方的勞動關系是經判決確認的,勞動者無法提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切實證據,就剝奪了勞動者主張賠償金的權利。周敏在本崗位兢兢業業工作了十幾年,卻不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法院的每一份判決都有很強烈的價值導向,充分發揮著司法裁判對社會價值的示范引領作用。如原判決生效,將給用人單位造成簽勞動合同有可能支付賠償金,不簽勞動合同反而不會支付賠償金的導向。這樣的導向勢必引發更多的勞動爭議,這樣的判決結果不能切實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穩定。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郵政濟南分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周敏的上訴請求。
周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郵政濟南分公司向周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8606.3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周敏于2005年3月至2009年2月期間在郵政濟南分公司處工作,由郵政濟南分公司為周敏支付工資。2009年3月后,郵政濟南分公司將周敏所從事的工作進行了外包,周敏仍在郵政濟南分公司處工作,2009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間的工資由優通裝卸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周敏曾于2019年10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郵政濟南分公司于2004年5月至2019年8月13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20年3月9日,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2019)魯0103民初106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周敏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自2005年3月至2009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周敏的其他訴訟請求。”周敏、郵政濟南分公司均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6月1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1民終52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敝袊]政集團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變更登記為郵政濟南分公司。
2020年,周敏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支付賠償金,該委經審理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濟勞人仲案字[2020]第109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敝苊舨环摬脹Q,在法定期限內訴至一審法院。
庭審中,周敏陳述根據判決結果,周敏、郵政濟南分公司自2005年3月至2009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2009年前后郵政濟南分公司在周敏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周敏所從事的工作進行了外包,卻對業務外包后,之前從事該業務的工作人員的去向沒有進行說明及舉證,應當認定周敏、郵政濟南分公司的勞動關系自2009年3月解除,勞動關系解除一般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勞動者單方解除,二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結合本案已經認定的事實,郵政濟南分公司主動將周敏所從事的工作進行了外包,應當認定郵政濟南分公司單方違法解除了與周敏的勞動關系。郵政濟南分公司對周敏的上述陳述不予認可,主張:1.2009年2月前后,周敏的工作內容及工資發放均是持續穩定的,周敏不存在利益受損的情況;2.周敏的工資發放均是由人力資源公司發放,周敏陳述其并不知情不符合事實;3.郵政濟南分公司自2005年起將函件、期刊、雜志、郵件等分撿、封裝、分發、搬運等工作進行了外包,因為未找到2005年至2009年2月的相關業務外包合同,才導致法院判決周敏、郵政濟南分公司之間自2005年3月至2009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上自2005年起郵政濟南分公司即將上述業務進行了外包,周敏陳述與事實不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生效判決已確認周敏與郵政濟南分公司自2005年3月至2009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并不能視為郵政濟南分公司于2009年3月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周敏主張郵政濟南分公司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本案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故周敏要求郵政濟南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判決:駁回周敏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周敏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周敏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許海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劉秋月
書記員王娜
判決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