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與尹小玲、吳資湧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6民初41396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與被告尹小玲、吳資湧、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下稱“太平財保廣東公司”)、華南理工大學、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東升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下稱“新東升廣州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麗蘭,被告尹小玲、吳資湧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祝忠火、黃卓雯,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烘光,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到及第三人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佩劍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尹小玲、吳資湧、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華南理工大學、新東升公司共同賠償原告保險賠償款項26851元及自2018年5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二、五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8日,被告吳資湧駕駛車號牌粵A×××××車輛(車主被告尹小玲)在廣州市天河區華南理工大學西秀村校區12棟與13棟首層架空層停車場發生火災,造成多輛汽車不同程度燒毀、燒損。廣州市公安消防局做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是粵A×××××車輛發動機艙蓄電池直接連接的電源線路短路引燃可燃物。事故造成車號牌粵A×××××車輛損失26851元。原告對粵A×××××車輛承保了商業險而先行作出了賠付,并取得了代位求償權。
被告尹小玲、吳資湧答辯稱:華南理工大學作為涉案停車場場地的所有者,將沒有通過竣工驗收的場地投入使用,且涉案停車場不符合停車場的設計要求,對于火災的發生及進一步蔓延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兩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人,應當在日常的物業管理中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事發場地的消防設施過于陳舊,且未做到定期巡查,在巡查發現的問題亦未及時更正,設施的不正常使用以及值班人員未積極配合均是導致火災進一步蔓延的原因之一。因此。兩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案件的系列案件已有相應生效判決,我方認為可對相應生效判決作參考。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答辯稱:我方同意被告尹小玲、吳資湧的答辯意見,該案之前已經支付了交強險2000元,因為現在追加了華南理工大學等被告及第三人,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我方支付多的尾款原告應予以退回,所有受損車輛的總判決金額超過保險額的部分應由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答辯稱:同意被告尹小玲、吳資湧的答辯意見,之前的案件已經有生效的判決。
第三人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陳述稱:同意被告尹小玲、吳資湧的答辯意見,之前的案件已經有生效的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告承保了被保險人高萍的車號牌粵A×××××車輛的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194578元。
被告太平財保廣東公司承保了被保險人尹小玲的車號牌粵A×××××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保險金額/賠償限額500000元。
2013年11月29日,被告新東升公司、華南理工大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被告新東升公司對華南理工大學xxx村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委托管理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并約定在被告華南理工大學考核合格的情況下最長順延至2019年10月31日。第三人新東升廣州分公司為物業實際管理人。
2018年1月28日零時57分,被告吳資湧駕駛粵A×××××車輛(被告尹小玲系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至××理××大學××小區××與××棟首層架空層停車場停放時,車輛發動機艙起火。之后,火勢蔓延共造成該停車場內停放的多輛汽車不同程度燒毀、燒損。其中,粵A×××××車輛被燒損。
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穗公消火認字[2018]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車牌號粵A×××××轎車發動機艙電池直接連接的電源線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事故發生后,原告提交《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對粵A×××××車輛造成損失為26851元。被告太平財保廣東公司、尹小玲委托匯中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火災致粵A×××××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8年3月15日,該公估公司作出評估報告,評估損失為26851元。
高萍向原告出具《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責任對方為機動車方)》,申請向原告提出先行賠付。2018年5月3日,原告向被保險人高萍賠付了保險金26851元。
另查明,被告吳資湧、尹小玲提供:一、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紅線圖、華南理工大學停車場經營許可證、《廣州市停車場續期經營申請表》,認為被告華南理工大學申請道路經營許可證的露天停車場車位數為1398個,作為經營性停車場的場地使用權范圍紅線圖不包括xxx村小區12棟與13棟首層架空層地下室,被告華南理工大學將該架空層違規用于經營性停車收費存在過錯;二、《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火災現場勘驗筆錄,證明案涉火災事故停車場未進行消防驗收,且東、西各有一個出入口的寬、高度均為6.45米、2.35米,出入口通道凈高高度遠低于4米,不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5xxxx4)的防火規定,被告華南理工大學將場地違規用作停車場使用存在過錯。經查,《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內容為“吳資湧:2018年6月29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號華南理工大學xxx村小區12棟與13棟之間架空層停車場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文件的信息。經消防監督管理系統查詢,該信息不存在。”被告華南理工大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說明案涉場地沒有經過消防驗收,且廣州市交通部門對經營性停車場不再實施行政許可。同時,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并提供被告太平保險廣州分公司在事發后查勘事故現場的查勘照片,認為現場查勘可見架空層內消防設施陳舊,消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新東升公司及第三人新東升廣州分公司對此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太平財保廣東公司稱已于2019年5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交強險部分的2000元,并提交了《快錢付款憑證》予以證明。
另,原告提交(2019)粵0106民初xxx號案生效判決書,證實在同一事故就同一事實因不同車輛向被告及第三人提起訴訟,我院經審理后作出認定,依當事人過錯程度確定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共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太平財保廣東公司在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新東升公司共同賠償30%。同時,不支持原告對賠付保險金主張利息損失以及對主張賠償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各被告確認上述判決
判決結果
一、被告尹小玲、吳資湧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17395.7元;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賠償限額5000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7455.3元;
三、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90元,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50元,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負擔308元,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詩媛
人民陪審員關東英
人民陪審員葉少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施琪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