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武東、謝良冰、劉國達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2071執1507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謝良冰與被申請執行人劉武東、劉國達、中山市東區恒豐印刷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粵2071民初14951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被執行人劉武東、劉國達、中山市東區恒豐印刷廠應向申請人謝良冰清償借款428000元及利息(詳見生效法律文書)。因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職權通過全國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扣劃了被執行人銀行存款50878.07元,扣除378.07元執行費后剩余50500元已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依法于2020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執行人劉武東名下的號牌為粵T×××××小型汽車。除此,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將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表示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并向本院申請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本院(2020)粵2071執15079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彭亞輝
執行員陳淑愉
執行員王宏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慧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