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匯金投資有限公司、安徽云海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524民初3422號
判決日期:2021-09-11
法院:金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金寨匯金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云海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開封國際城一號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中鐵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寨匯金投資有限公司訴稱,2020年5月8日,被告二向被告三出具商業承兌匯票一張,用于向被告三支付工程款,該票據編號為231049200001120200508633236437,票面金額1285262元,到期日為2021年5月8日。被告三持有該票據后又經多次背書轉讓給被告四、被告一及原告,現為原告持有。原告在匯票到期時后,要求承兌付款時被拒,而后原告多次與四被告聯絡兌付事宜,口頭承諾會給付,但至訴前仍未給付。現提出訴訟請求為: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1285262元及利息(利息以1285262元基數,自2021年5月9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至清償日止)2.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的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及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張傳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李光菁
判決日期
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