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平盛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隆泓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824執579號
判決日期:2021-09-11
法院:灤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灤平盛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北京隆泓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楊樹偉、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溫婧、常秀金、李樹彬、盧巍、楊慶伶、劉衛兵、灤平興春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武永發、王春寶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灤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120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灤平盛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長期履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裁定終結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2021)冀0824執579號執行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偉
審判員高照陽
審判員王香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閆炎
判決日期
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