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市陵口鎮人民政府、李壽文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民申7339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壽文因與被申請人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江蘇華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德公司)、丹陽市陵口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陵口鎮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11民終18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壽文申請再審稱,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在二審中隱瞞了其和華德公司及案外人王瑩簽訂的三方協議,協議中三方明確約定一審法院凍結陵口鎮政府的15307721元債權中的600萬元由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保管并用于支付陵口碼頭工程項目欠款明細表中載明的對外欠款。此欠款明細載明了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華德公司所欠李壽文工程款1085525元。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隱瞞事實,導致二審判決不公,損害了李壽文利益,請求依法再審。
本院審查期間,李壽文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1月30日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與華德公司、王瑩簽訂的三方協議,該協議第二條載明:丙方(王瑩)收到上述1400萬元款項后,三方一致同意其中800萬元直接用于清償乙方(華德公司)向丙方的借款的一部分,余600萬元由甲方(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保管用于支付甲方或者乙方在該工程中的陵口碼頭工程欠款明細表載明的對外欠款(欠款明細表作為附件),丙方應于收到上述1400萬元后5天內將600萬元支付給甲方;協議附件1陵口碼頭項目華德公司債務明細表上包括華德公司對李壽文欠款。
本院另查明,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起訴王瑩合同糾紛一案(華德公司、陵口鎮政府、李壽文為第三人),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19)蘇1181民初7157號民事判決,判決王瑩支付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600萬元(即李壽文提交的三方協議中約定的由葛洲壩第二工程公司保管的600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李壽文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海平
審判員施建紅
審判員左其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志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