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剛察華匯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民申2466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久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剛察華匯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匯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3民終23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安久公司申請再審稱:1、龐生林雖然為安久公司駐外項目負責人,但安久公司對其權限具有明確授權,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依法應經(jīng)委托人追認,否則視為無權代理。龐生林的代理期限及代理權限在《駐外項目部印章領用手續(xù)》及領用的項目部印章上均有明確表述,即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且龐生林簽訂借貸、擔保、掛欠、借據(jù)無效。印章上注明的龐生林的代理期限及權限,是就龐生林的代理期限及權限對第三人的明示,超出了代理期限和權限且未獲得委托人的追認的代理行為不應認定為有效代理。2、華匯公司對案涉業(yè)務的發(fā)生時間及相關情況不能做出詳細說明,也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不排除其與龐生林相互串通損害安久公司合法權益的可能。一、二審法院僅憑龐生林出具的轉款委托書、在對案涉業(yè)務的真實性并未作進一步查明的情況下,認定事實依據(jù)不足。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薦
審判員楊艷
審判員許俊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楊玉婷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