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煙臺大德興果蔬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6民終2745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煙臺大德興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陽鑫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萊陽市大德興果蔬有限公司(萊陽大德興公司)、煙臺羊圖騰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18)魯0602民初81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煙臺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上訴請求: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三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依法改判,駁回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無效,其提供的保證無效,一審法院錯誤認定委托保證合同、不可撤銷信用反擔保函合法有效,致判決錯誤。煙臺永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祥公司)從事借貸業務并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主合同《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第九項規定“依法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防范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并通過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主合同借款的出借方永祥公司的借款行為正是上述規定所規制的行為。具體為:(1)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控股的公司,永祥公司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永祥公司、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均屬于為上述規定中的“國有企業”;(2)永祥公司從事的正是貸款通道業務,且涉嫌犯罪,銀監會于2010年頒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流動資金貸款是為發放經營流動資金,貸款需要按流動資金貸款用途使用,禁止對到期貸款進行借新還舊。借款人須償還完舊貸款,才能辦理新貸款。新貸款的用途也須為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借款人提供與交易對手的購銷合同、貸款直接支付至交易對手賬戶,不得挪作他用。而永祥公司與借款人簽訂的《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即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所擔保的主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方在續貸資金到位后,按時將申請的周轉資金轉入乙方賬戶,如甲方在續貸資金到位后未按協議約定償還信貸周轉金,發生私自挪用、占用等欺詐、侵占行為的,乙方有權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追償”。即永祥公司提供的企業信貸周轉資金借款是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舊貸款本金的情況下,提供的“過橋資金”,借款人通過從永祥公司借款償還舊貸款本金。為了履行上述約定,只能在申請新貸款后虛構交易合同、交易對手,騙取新貸款后用于歸還過橋資金。造成了借款人以虛構交易合同及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騙取銀行貸款,銀行工作人員明知貸款的真實用途而違法發放貸款,永祥公司具有與借款人虛構虛假交易,共同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永祥公司所從事的正是違法違規的“貸款通道業務”;2、永祥公司為投資公司,注冊資金僅500萬元,經營范圍中沒有對外放貸業務,其從事放貸業務并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上訴人煙臺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提交了三份判決、裁定,證明永祥公司出借款項,僅涉訴的三家企業涉訴金額即達到2600余萬元。庭審中稱永祥公司是依據《煙臺市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發放周轉金,可見永祥公司以發放貸款為常業,而《煙臺市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本身違法,不因有以該管理辦法為依據而使違法放貸行為合法化。永祥公司的該種行為違反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正是上述規定所規制并且認定為無效的行為;3、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控股的公司,永祥公司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永祥公司通過發放過橋資金,期內按年利率9%、逾期按年利率36%收取利息,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又通過擔保收取擔保費用。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永祥公司以國有資產違法放貸、收取高額利息及擔保費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國有控股公司、永祥公司作為其全資子公司,卻與政府、最高院保護民營企業的要求背道而馳。正是上述規定所規制并且認定為無效的行為;4、一審法院認定保證行為有效,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無效,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永祥公司為《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提供擔保所簽訂的保證合同也無效。相應的,煙臺大德興公司與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萊陽鑫旺公司與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動產浮動抵押合同》也無效。一審法院認定有效錯誤。
庭審中上訴人煙臺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補充上訴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三十條第二款“……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均涉及金融安全等公序良俗,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金融活動關系國計民生,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控股公司,借款人永祥公司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永祥公司經營范圍中沒有對個放貸業務,其違反國家特許經營的規定,超出經營范圍,與煙臺大德興公司訂立借款合同,向煙臺大德興公司出借款項,故該合同依法應認定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無特別約定的,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無效。
上訴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答辯稱:1、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所擔保的企業信貸周轉金資金使用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國有政策性擔保公司,肩負著為中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的社會責任,2011年,煙臺市政府委托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政府設立的信貸周轉專項基金,并下發了《企業信貸周轉金使用管理辦法》。本案煙臺大德興公司向永祥公司申請的信貸周轉金借款即屬于該類借款,另外,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國有控股公司,其經營活動一直受到國資委的監管,故其從事的業務不可能涉及合同無效或其他不合法因素。2、煙臺大德興公司所借款項用途確為償還其在郵政儲蓄銀行的貸款,與協議約定相符,并不存在煙臺大德興公司答辯所稱的編造合同,違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情況。3、案涉企業信貸周轉金資金使用協議系民間借貸行為,并不屬于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的金融業務活動,借貸行為只要約定的利息不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依法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永祥公司向煙臺大德興公司收取的借款期限內資金占用費為千分之零點二五,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的逾期利息計算標準也為千分之零點二五,均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所以雙方的借貸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萊陽大德興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答辯稱:同煙臺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的上訴意見。
上訴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對判決書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煙臺大德興公司、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連帶承擔。事實與理由:1、《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為最高額債權合同,合同項下可以連續發生多筆主債權,而一審法院概念不清,將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的前一筆債權清償認定為《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履行完畢,明顯屬于概念混淆、認定事實錯誤。(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屬于最高額債權合同,合同約定的債權是“自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間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煙臺大德興公司提供的一系列債權擔保,最高債權本金額為500萬元”。根據最高額債權合同的法律性質和雙方合同第一條的約定,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為決算期間,債務決算期間內起始發生的債權均為決算期內的有效債權。本案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訴請的主債權發生日期為2016年8月4日(信貸周轉金借款時間),明顯在(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最高額債權履行期間內,所以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主張為(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提供保證反擔保的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承擔反擔保責任既有合同依據,又有法律依據;2、事實上,本案先后兩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后一份合同簽訂不是對前一份的替代,兩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并列有效存在。(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煙臺大德興公司第一筆在郵儲銀行的貸款到期時,因其需要從永祥公司借信貸周轉金來償還貸款,而該筆周轉金借款仍由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所以煙臺大德興公司償還銀行貸款僅僅是該筆銀行債務履行完畢,并不代表(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也履行完畢,此時(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轉換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煙臺大德興公司提供的周轉金借款擔保,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并沒有履行完畢;3、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之所以又與煙臺大德興公司簽訂了(2016)第079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主要是因為在發生信貸周轉金擔保時,萊陽鑫旺公司又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補充提供了存貨抵押擔保。雙方簽訂(2016)第079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是為了主合同項下債務補充增加存貨抵押和辦理存貨抵押登記。但正如上面所述,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對前一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進行終止,此時前一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也并未履行完畢,兩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并列有效存在;4、本案訴爭的周轉金擔保從發生時間和金額看,同時屬于(2015)第094號、(2016)第079號兩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被擔保債權,同時受該兩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的約束。一審法院對《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間和履行完畢的概念不清,將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的前一筆債權清償認定為《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履行完畢,并據此判決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不承擔保證反擔保責任,明顯背離了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兩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的初衷,使其債權失去法律保障。
庭審中,上訴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補充上訴稱:涉案債權發生日期為2016年8月4日,尚處于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決算期內。另外,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與079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在決算期擔保額度上均有不同,且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中,并未明確為哪筆確定的債權提供擔保,故一審法院在煙臺大德興公司歸還郵政儲蓄銀行借款后,認定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缺乏事實依據。
被上訴人煙臺大德興公司答辯稱:煙臺大德興公司在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的期間內,向郵政儲蓄銀行借款500萬元,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煙臺大德興公司按約歸還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該合同已履行完畢,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擔保責任也就免除了。
被上訴人萊陽鑫旺公司答辯稱:萊陽鑫旺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反擔保函,是為了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煙臺大德興公司簽訂的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提供的反擔保,該保證合同已履行完畢,所以萊陽鑫旺公司的反擔保義務已經終止,其余答辯意見同煙臺大德興公司。
萊陽大德興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答辯稱:均同萊陽鑫旺公司答辯意見。
上訴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煙臺大德興公司償還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款5374775元及代償資金占用費(自2018年7月27日代償之日起至追償權實現止,按銀行逾期貸款利率6.525%計算),并由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依法確認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萊陽鑫旺公司提供的存貨經拍賣或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煙擔保信貸委字(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煙擔保信貸委字(2016)第079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證明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受煙臺大德興公司委托,為其提供融資擔保的事實;證據二、煙擔保信貸抵字(2016)第079號動產浮動抵押合同及動產抵押登記證明一份,證明萊陽鑫旺公司以其自有存貨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事實。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抵押權已經法定登記,取得對抗第三人的優先受償權;證據三、《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向永祥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擔保函》,證明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在兩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內,為煙臺大德興公司向債權人永祥公司申請的借款500萬元提供擔保的事實;證據四、“收款收據”及銀行轉賬憑證各一份,證明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煙臺大德興公司擔保的主合同已經履行的事實;證據五、《不可撤銷信用擔保函》三份,證明萊陽大德興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為煙臺大德興公司該筆債務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的事實;證據六、《個人無限責任擔保函》三份,證明被上訴人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為煙臺大德興公司該筆債務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的事實;證據七、部分還款證明及轉賬單各一份,證明煙臺大德興公司已部分償還該筆借款的事實;證據八、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履行擔保代償的證據六份,證明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履行擔保代償責任,有權就代償款項向煙臺大德興公司、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追償的事實。
對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煙臺大德興公司、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對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7月,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保證人與煙臺大德興公司作為委托人在簽訂的煙擔保信貸委字(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同意為煙臺大德興公司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承兌匯票、貿易融資、委托貸款、融資租賃、各種債權擔保提供保證擔保。擔保的主債權是指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間,債權人與煙臺大德興公司依據借款合同、承兌協議或其它貿易融資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各種債權擔保而產生的一系列債權,包括本金500萬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和罰息等)、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及債務人應支付的擔保費本息,最高債權額度為人民幣800萬元。上述期間確指債務決算期間,在期間內起始發生的債權(無論其履行期限屆滿日是否超過上述期間)均為決算期內的有效債權。保證范圍、期間及方式以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債權人簽署的有關保證合同規定為準;煙臺大德興公司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交納擔保費,其中首次擔保按年2.2%交納擔保費,以后如遇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費率調整,煙臺大德興公司同意按調整后的擔保費率交納擔保費。如發生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承擔自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之日起至追償權實現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按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如煙臺大德興公司違約,應按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總額的10%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金,若因此給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造成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簽訂合同同時,煙臺大德興公司應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反擔保,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反擔保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并辦理相應手續;如發生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有權選擇任何追償方式,追償范圍包括全部代償款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評估費、執行費等)及債務人應支付的擔保費本息,直至全部損失得到清償。
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分別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內容一致、但無落款時間的《不可撤銷信用反擔保函》。約定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煙臺大德興公司簽訂《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合同號:煙擔保信貸委字(2015)第094號),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煙臺大德興公司提供最高額擔保;對此《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煙臺大德興公司的所有義務和責任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信用反擔保;如煙臺大德興公司不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致使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承擔了擔保責任,愿意以單位全部財產為煙臺大德興公司對該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是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而對煙臺大德興公司享有的債權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評估費、執行費等)及煙臺大德興公司應支付的擔保費本息,已約定在相關《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中;自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責任開始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直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四年止。
被上訴人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亦分別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內容一致、但無落款時間的《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函》。約定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煙臺大德興公司簽訂《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合同號:煙擔保信貸委字(2015)第094號),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同意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愿以個人及家庭全部財產及未來收益對《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煙臺大德興公司所有義務和責任,以保證方式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函,同時承擔反擔保的保證責任;同意《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的全部條款且無任何異議,如煙臺大德興公司不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愿意以本人全部財產為煙臺大德興公司對該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義務;本人以個人及家庭全部財產(含簽約日或履約中發生的子女名義的資產,下同)包括動產、不動產、債券、債權、無形資產、存款、股票及未來收益等財產,對《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中煙臺大德興公司的所有義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和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是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煙臺大德興公司享有的債權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及煙臺大德興公司應支付的擔保費本息;已約定在相關《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中;以上承諾是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做出的,配偶知悉并同意以全部財產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本反擔保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直至本反擔保函項下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四年止。
合同期間的2015年,煙臺大德興公司向郵政儲蓄銀行借款500萬元,由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了擔保,后煙臺大德興公司于2016年償還了該筆借款。
2016年8月1日,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保證人與煙臺大德興公司作為委托人簽訂了煙擔保信貸委字(2016)第079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并約定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同意為煙臺大德興公司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承兌匯票告、貿易融資、委托貸款、融資租賃、各種債權擔保提供保證擔保。擔保的主債權是指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間,債權人與煙臺大德興公司依據借款合同、承兌協議或其它貿易融資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各種債權(包括但不限于債券、信托、基金、票據、資產證券化、各類融資等)擔保而產生的一系列債權,最高債權金額為600萬元;合同的其他內容與雙方所簽訂的煙擔保信貸委字(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內容一致。
同日,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萊陽鑫旺公司在簽訂的煙擔保信貸抵字(2016)第079號《動產浮動抵押合同》中約定,為確保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煙臺大德興公司簽訂的煙擔保信貸委字(2016)第079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的履行,萊陽鑫旺公司愿意以其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處分權的存貨一宗(以下稱抵押物)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在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決算期間內起始發生的債務,不論煙臺大德興公司單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是否超過上述期間,均在最高額限度內對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煙臺大德興公司提供的保證擔保提供抵押反擔保;抵押物為羊肉400噸,單價40000元,原值1600萬元,質量及狀況為良好,存貯于煙臺大德興公司的冷庫內;抵押價值為600萬元,本條的價值約定并不作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實現抵押權時確定抵押物價值的依據;抵押擔保范圍為上述《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保證義務所代債務人償還的全部款項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評估費、執行費等)及煙臺大德興公司應支付的擔保費本息。上述《動產浮動抵押合同》簽訂后的當月11日,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萊陽鑫旺公司前往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
2016年8月4日,煙臺大德興公司與永祥公司簽訂了《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約定煙臺大德興公司因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萊陽支行貸款的需要申請信貸周轉金500萬元,煙臺大德興公司應確保將該款項作為臨時還貸周轉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用款期限為9天,于2016年8月12日前還款;資金占用費合計11250元,該資金占用服務費在本協議簽訂時向永祥公司交納,如煙臺大德興公司逾期還款,應按逾期天數另行向永祥公司交納每日0.1%的費用;煙臺大德興公司須按協議約定日期還款并支付資金占用服務費,不得將資金挪作它用,否則將取消其周轉資金使用資格;申請用款時應向永祥公司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夫妻雙方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或其它永祥公司要求提供的擔保,并同意將該筆借款項下已設定的抵押權隨主債權一并轉移給永祥公司;煙臺大德興公司須向永祥公司出具借款銀行可以續貸的相關資料,確定按期足額續貸,應在續貸資金到位后,按時將申請的周轉資金等額資金轉入永祥公司指定賬戶。
同日,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向永祥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銷信用擔保函》,承諾同意煙臺大德興公司與永祥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的全部條款且無任何異議,保證煙臺大德興公司能夠按期完全履行所有義務和承擔所有責任,如煙臺大德興公司不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愿意以單位全部財產為該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義務,范圍是永祥公司對煙臺大德興公司享有的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所有實現債權的費用;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直至本擔保函項下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止。
當日,煙臺大德興公司收到了永祥公司向其出借的500萬元。而煙臺大德興公司在履行《企業信貸周轉資金使用協議》過程中未按約清償借款本息,僅于2017年1月22日還款10萬元、2017年4月7日還款5萬元、2017年10月28日還款5萬元,共計還款20萬元。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履行保證責任,于2018年7月27日向永祥公司清償借款本息5664512.50元。2018年8月7日,永祥公司退回給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多余代償款289737.50元。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保證義務后,煙臺大德興公司未償還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款項,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亦未履行反擔保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煙臺大德興公司簽訂的兩份《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向永祥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擔保函》,以及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分別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反擔保函》,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分別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函》,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萊陽鑫旺公司簽訂的《動產浮動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形式要件齊備,權利義務約定明確,應屬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
煙臺大德興公司在煙擔保信貸委字(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的期間內,向郵政儲蓄銀行借款500萬元,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煙臺大德興公司按約歸還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該合同已履行完畢。后煙臺大德興公司在煙擔保信貸委字(2016)第079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的期間內,向永祥公司借款500萬元,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煙臺大德興公司僅歸還了借款本金20萬元,余款未能按期償還。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履行其擔保義務,向永祥公司償還了借款本息合計5374775元(5664512.50元—289737.50元)。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后,煙臺大德興公司未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償還欠款的事實清楚。現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請求煙臺大德興公司償付代償款5374775元及按年利率6.525%計算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追償權實現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與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萊陽鑫旺公司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設定的反擔保抵押權已依法登記,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就抵押物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雖然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分別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銷信用反擔保函》,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亦分別向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函》,但從合同內容看,諸擔保人均是為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煙臺大德興公司簽訂的煙擔保信貸委字(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提供的反擔保,而煙擔保信貸委字(2015)第094號《最高額委托保證合同》已履行完畢,諸擔保人的反擔保義務亦應終止,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其繼續承擔反擔保義務,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萊陽大德興公司、萊陽鑫旺公司、煙臺羊圖騰公司、被上訴人唐宮殿、劉紅花、唐佳靜、尹伶的抗辯理由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之規定,判決:一、煙臺大德興果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經一審法院償付給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墊的借款本息人民幣5374775元及按年利率6.525%計算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追償權實現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二、確認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萊陽鑫旺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存放于煙臺大德興果蔬有限公司的400噸羊肉經拍賣或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三、駁回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423元,由煙臺大德興果蔬有限公司負擔。因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已向一審法院全額預交,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同意煙臺大德興果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逕付給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49423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同一審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846元,由煙臺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9423元,由煙臺大德興果蔬有限公司、萊陽鑫旺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4942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日文
審判員趙秀紅
審判員張秀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馬小云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