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春、孫小清與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滬民申305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王伯春、孫小清因與被申請人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以下簡稱復旦兒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65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伯春、孫小清申請再審稱,第一,二審認定復旦兒科醫院無醫療過錯的結論缺乏證據證明。患兒診療過程中,復旦兒科醫院提供的病歷資料中并未列明為患兒做過藥物過敏測試;患兒住院11天期間,復旦兒科共使用7種藥物治療,但未告知藥物使用情況以及頻繁更換藥物原因;放射診斷報告顯示氣管插管過深、靜脈置管過深,對此是否有不利后果,復旦兒科醫院均未作出解釋。第二,復旦兒科醫院主要存在以下過錯:復旦兒科醫院對患兒作出敗血癥和膿毒性感染的疑似診斷后,未能進一步檢查與鑒別、聯合會診,低估病情導致失去了及時處置的機會;醫院未及時正確使用抗生素,液體復蘇量低于常規,未進行體循環灌注,未予肝素或低分子肝素靜脈血栓預防,會診延遲,氣管插管和深靜脈置管錯誤,選用藥物錯誤及治療手段不不符合治療常規。綜上,復旦兒科醫院延誤確診,選用抗生素錯誤以及其他治療不當共同導致患兒感染加重而死亡。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王伯春、孫小清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潔
審判員李燁
審判員陳卓雅
法官助理徐伯亨
書記員狄荻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