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嘉昶裝飾有限公司、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423民初742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景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肅省嘉昶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肅省嘉昶裝飾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宜恒、陳建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肅省嘉昶裝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運費47734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訴訟費、擔保費等財產保全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5日,原、被告簽訂水穩料運輸合同,2020年7月1日又補充簽訂水穩料運輸補充協議,約定由被告將景泰縣一條山鎮東二環景中高速景泰縣城輔道公路項目水穩料運輸作業任務發包給原告,運費為每噸單價6.8元,待項目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實際運輸水穩料203626.22噸,運費共計1384658.27元。另外,2020年5月底,被告公司的負責人臨時抽調原告公司的運輸隊為被告公司其他項目拉運土石方,原告實際作業3天,累計拉運土方量為1728立方,雙方約定每噸運費10元,運費17280元,并由被告方工作人員簽字;2020年7月,被告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孫向華又臨時抽調原告的施工隊到被告公司的其他項目從事鋪路作業,該項目包工包料,施工費用共計25072.50元;另外還有第七期的價款1815元。以上共計1428825.80元,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支付250000元,扣除第四期的廢料1476元,在原告起訴后,被告又支付運費700000元,現下余477349.80元運費未付。故現依法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原告提交的水穩料運輸合同,證實2020年5月,原、被告簽訂水穩料運輸合同,約定由被告將景泰縣一條山鎮東二環景中高速景泰縣城輔道公路項目水穩料運輸作業發包給原告,運輸水穩料運輸量暫定為90000噸,運費為每噸單價6.8元;合同期限為2020年4月30日至景中高速東二環公路工程結束止;運費按月結算,被告于每月25日前對上一月運費進行對賬結算;運輸費用的支付方式為,原告根據雙方確認的結算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70%的運費,下余運費于工程項目完工后一次性支付;雙方還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如果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將合同爭議向由景泰縣人民法院起訴。原告提交的水穩料運輸補充協議,證實2020年7月12日,原、被告對水穩料的運輸量由原來的90000噸調整暫定為178952立方,具體數量按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實際運輸數量計算;
2.原告提交的結算匯總表、水穩料運輸費用結算表、結算會簽單、出料對賬單共計18頁,證實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原、被告雙方工作人員對原告完成的運輸量進行結算和確認,原告實際運輸水穩料六期,第一期(2020年4月30日至5月22日)運輸32533.77噸,第二期(2020年6月2日至6月23日)運輸56973.80噸;第三期(2020年6月24日至7月25日)運輸66427.50噸,第四期(2020年7月26日至8月20日)運輸23193噸,第五期(2020年9月8日至9月12日)運輸1936噸,第六期(2020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運輸22562.15噸,以上原告為被告運輸水穩料共計203626.22噸,運費共計1384658.30元(四舍五入,下同),扣除第四期的廢料損失1476元,下剩運費1383182.30元;原告提交的土方運輸費用結算申請單、結算表、結算會簽單各一份,證實在原告施工過程中,于2020年5月28日至5月30日為被告拉運土方,經原、被告工作人員結算,原告實際拉運土方量為1728立方,每立方單價10元,共計17280元;原告提交的瀝青料運輸費用結算申請、結算表、結算會簽單,證實2020年7月29日原告在合同外為被告拉運瀝青料為84.5噸,每噸單價為22元,合計1859元,扣除2噸廢料價款44元,下余1815元;原告提交的施工費用結算申請單、結算表、結算會簽單各一份,證實原告于2020年7月用其挖掘機、農用車及工人為被告施工的石城小鎮前的公路進行施工,提供建材青磚、小路牙石、砂石及商砼,經原告工作人員馮宜恒與被告方的負責人孫向華、經管部張晶進行結算,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價款為25073元。以上原告在合同內的運費共計為1384658.30元,扣除第四期的廢料損失1476元,下剩運費1383182.30元,合同外的價款為44168元,共計1427350元;
3.原告提供的增值稅發票及本院民事裁定書,證實因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支付擔保保險費177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
4.原告陳述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于2020年6月支付150000元,2020年8月支付100000元,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又支付700000元,屬于自認,亦予以認定。
上述證據,已構成了一個證明案件事實的完整的證據鏈條,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肅省嘉昶裝飾有限公司下余水穩料運費及合同外價款477350元,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清;
二、駁回原告甘肅省嘉昶裝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737元,財產保全及擔保費用6779元,均由被告金光道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尚天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民仙
書記員王玉娟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