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市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9民初678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鐵漢公司)與被告北京市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以下簡稱門頭溝區園林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鐵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元奇,被告門頭溝區園林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栗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深圳鐵漢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門頭溝區園林局給付深圳鐵漢公司工程款658104.53元,并給付違約金,違約金以658104.53元為基數,自2012年12月27日開始起算至實際付清,按日萬分二計算。事實和理由:2010年11月15日深圳鐵漢公司作為施工方與門頭溝區園林局就門頭溝新城濱河森林公園建設工程第七標段項目簽署《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本項目采取固定單價方式確定總價,合同暫定價為4526650.32元,合同預付款為合同價款的30%。本項目于2012年4月開工,深圳鐵漢公司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在施工期間,門頭溝區園林局向深圳鐵漢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25萬元。2012年11月28日深圳鐵漢公司組織門頭溝區園林局、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對工程進行了質量竣工驗收工作,驗收結果為合格。此后,深圳鐵漢公司多次要求進行工程結算,門頭溝區園林局卻無故拖延,直至2017年3月才由其聘請的北京北資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結算審核報告,審后結算價為2908104.53元。
門頭溝區園林局辯稱:不同意深圳鐵漢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門頭溝區發改委負責涉案項目資金的收入和支付,深圳鐵漢公司陳述的已經支付的225萬元也是區發改委支付的,根據京發改(2009)2133號批復、京發改(2012)1027號批復,涉案項目建設單位系門頭溝區發改委。之后經過門頭溝區政府批準,由門頭溝區發改委委托門頭溝區園林局進行施工組織和管理、合同招標等工作,門頭溝區發改委對項目施工組織管理進行監督并負責資金管理及撥款。2、工程最終結算價以市發改委批復的竣工決算金額為準,因涉案項目未進行決算,故支付剩余款項條件尚不成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0年11月15日,門頭溝區園林局與深圳鐵漢公司簽訂《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門頭溝區園林局將門頭溝區新城濱河森林公園建設工程第七標段工程發包給深圳鐵漢公司,23.2:工程撥款按形象進度撥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價款的70%,經發包人委托咨詢機構審核確定初步結算價款后支付至初步結算價的75%;經市發改委竣工決算后支付至工程決算價的90%,剩余部分在各工程質保期滿后依次支付;23.4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依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30.1.3: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齊全的總結算匯總資料后28天內完成結算審核;30.2.1工程最終結算款以市發改委批復的竣工決算金額為準,但為支付工程款,門頭溝區園林局委托咨詢機構對本工程結算進行初步審核,深圳鐵漢公司同意按上述進行工程結算并積極配合;31.2:質量保修期:(1)建筑工程:其中結構工程為設計使用年限,防水工程為5年,其余為2年,(2)綠化種植工程:2年(養護期為1年),(3)其他附屬工程:按相關規定執行(如沒有相關規定,按2年執行),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35.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期間發包人每日按照應付工程款的萬分之二支付承包人違約金。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深圳鐵漢公司已施工完畢。
2012年11月28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四方出具《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表》,載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開工日期2012年4月,竣工日期2012年11月28日。
2017年3月,門頭溝區園林局委托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門頭溝永定河森林公園工程(一期)(第七標段)結算審核報告》(以下簡稱《結算審核報告》),確認工程款總額2908104.53元。門頭溝區園林局已給付深圳鐵漢公司工程款225萬元。
雙方合同約定的市發改委竣工決算程序至今未開展。
審理中,門頭溝區園林局申請對涉案工程進行造價鑒定。經本院依法委托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涉案工程造價為2868030.13元。后門頭溝區園林局對《造價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門頭溝區園林局提出的異議維持原意見
判決結果
一、北京市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18030.13元。
二、駁回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81元,由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32元,由北京市門頭溝區園林綠化局負擔97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韓梅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