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基滄塑建材有限公司與北京京林園林集團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8民初2194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基滄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基滄塑公司)與被告北京忠陽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陽磊公司)、被告北京京林園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林園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基滄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琳、被告京林園林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吉弟、胡小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忠陽磊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恒基滄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給付恒基滄塑公司貨款246524.2元及利息(以246524.2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至2020年,忠陽磊公司向恒基滄塑公司購買雙壁波紋管用于京林園林公司的工程,貨款總計548994.2元,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忠陽磊公司僅陸續(xù)給付恒基滄塑公司302470元,尚欠246524.2元至今未付。經(jīng)多次催要,忠陽磊公司向恒基滄塑公司出具聯(lián)系單一份,該聯(lián)系單上記載京林園林公司代替忠陽磊公司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所有費用從忠陽磊公司實際發(fā)生工程量的結算款中扣除;在勞務工資如下部分記載了涉案材料款的相關內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恒基滄塑公司故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忠陽磊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京林園林公司辯稱:不同意恒基滄塑公司要求我公司給付貨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同具有相對性,恒基滄塑公司與忠陽磊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不是付款主體;且我公司不認可聯(lián)系單的真實性,該聯(lián)系單系復印件,所蓋印章系我公司下設項目部的非經(jīng)濟類使用章,聯(lián)系單反映的內容是督促忠陽磊公司發(fā)放農(nóng)民工工資,關于勞務工資如下部分記載的涉案材料款內容我公司并不知情,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恒基滄塑公司對我公司的起訴。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恒基滄塑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恒基滄塑公司(出賣人)與忠陽磊公司(買受人)于2020年5月16日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標的物名稱為HDPE雙壁波紋管及廠商、規(guī)格型號及對應單價等,備注此合同為單價合同,結算以實際到貨數(shù)量為準,其他材料按現(xiàn)場簽字為準;交貨方式為送貨到現(xiàn)場,買受人負責卸車,零星貨物自取;結算方式為每個自然月結清當月貨款,2020年12月31日前結清全部貨款;如有違約賠付(月)5%累計方式等。
2.忠陽磊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當日為恒基滄塑公司出具的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到恒基滄塑公司貨款307284元,大寫金額叁拾萬零柒仟貳佰捌拾肆元整。備注:出庫單已收回。”該欠條上經(jīng)手人處有忠陽磊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郭光忠簽字。
3.恒基滄塑公司制式打印銷售單八張,內容顯示購買單位為忠陽磊公司;所購買的商品名稱為HDPE雙壁波紋管、實壁管及配件等,并記明對應的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折扣金額及合計金額等;錄單日期分別為2020年的5月17日、5月20日、5月21日、6月1日、6月2日、7月1日、7月28日及9月21日。以上八張銷售單金額合計241710.2元,其中5月20日和6月1日二張銷售單上欠款客戶簽字處簽名為仇某,所涉金額329元;其余六張銷售單上欠款客戶簽字處簽名均為郭光忠。
4.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業(yè)務回單(收款)二張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回單二張,業(yè)務回單(收款)顯示忠陽磊公司分別于2020年5月18日和2020年6月20日向恒基滄塑公司轉賬52470元和50000元,附言中分別記明建筑材料和材料;賬戶交易明細回單顯示忠陽磊公司分別于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9月28日向恒基滄塑公司轉賬150000元和50000元,交易用途均顯示為材料款。庭審中,恒基滄塑公司表示忠陽磊公司在出具證據(jù)2的欠條之后,通過銀行轉賬向其支付以上四筆貨款共計302470元。
5.2020年12月2日京林園林公司第四事業(yè)部第五項目部致忠陽磊公司的聯(lián)系單復印件一份,其中打印文本部分的內容為:“忠陽磊公司承包我公司(京林園林公司)在張家口赤城縣某鄉(xiāng)某村的1.3期別墅區(qū)景觀綠化施工、1.3期別墅區(qū)外網(wǎng)施工工程。因甲方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忠陽磊公司沒有能力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為避免發(fā)生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事件,我公司與忠陽磊公司協(xié)商達成一致,如果忠陽磊公司在2021年1月10日前不能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我公司代替忠陽磊公司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所有費用從忠陽磊公司實際發(fā)生工程量的結算款中扣除。勞務工資如下:”,在空出一段文本距離后,繼續(xù)文本打印內容為:“所有人員,共同必須配合我司全力以赴和甲方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之后系尾部加蓋京林園林公司第四事業(yè)部第五項目部非經(jīng)濟類使用章;旁邊有忠陽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光忠的蓋章及簽名。以上打印文本之間空出部分,以手寫方式寫明恒基滄塑公司的電話、納稅人識別碼、開戶行、賬號、材料款數(shù)額、聯(lián)系人及其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其中材料款數(shù)額顯示為296524元。該聯(lián)系單復印件的手寫內容之上加蓋忠陽磊公司公章一枚。庭審中,恒基滄塑公司表示該聯(lián)系單復印件系忠陽磊公司向其提供;京林園林公司不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忠陽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恒基滄塑建材有限公司貨款二十四萬六千一百九十五元二角。
二、被告北京忠陽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恒基滄塑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二十四萬六千一百九十五元二角為基數(shù),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北京恒基滄塑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四百九十九元(原告北京恒基滄塑建材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北京忠陽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韓璀珺
書記員孫艷秋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