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硯翔與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230民初2668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豐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硯翔與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鑫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硯翔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祿兵,被告隆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捷、張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硯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15493元和違約金73262元,共計188755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違約金以租金115493元為基數從2021年4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付清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30日,楊硯翔(甲方)與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楊硯翔將其所有坐落在重慶市豐都縣XXX鄉XXX大道XXX號(登記權利人:楊硯翔,建筑面積55.26平方米)出租給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營酒店式公寓。租賃期限為2013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租金23950元/年;租金支付方式:甲方開設乙方指定銀行賬戶,由乙方將租金打入該賬戶,合同簽訂交房后,乙方接房支付半年(6個月)的租金。各期租金支付日期:每半年末前10天支付半年租金。甲方可享受每年30間(天)免費入住酒店公寓,當年度有效,過期無效,不累計。如甲方自愿放棄當年的所有免費入住期,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將當年租金按13個月計租金支付給甲方;租賃期內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燃氣費、物管費、房屋租賃稅費、上網費、車位費、室內設施維修費,由乙方承擔,除上述費用外,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第八條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90日的;2.擅自拆改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第九條、違約責任:乙方有第八條第二款第1項約定情形的,每日按應付租金的0.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二款第2項約定情形的,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同年8月24日,雙方達成《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確認房屋面積實測為56.48平方米,房屋租賃費為25199元/年。之后,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約支付部分租金(首期支付時間為2013年8月17日),現尚欠2015年至2020年的租金115493元和應承擔的違約金73262元,原告催收未果。
被告隆鑫公司辯稱,雙方租賃合同關系屬實,對原告訴稱租金本金確認。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和計算標準不予認可,因被告支付的租金每筆均注明是支付的房屋租金,并非支付的違約金,原告在本案訴訟之前也從未向被告主張過違約金。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被告認為過高,請求依法予以調減。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楊硯翔(甲方)與隆鑫公司(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有:1.楊硯翔將其所有的坐落在重慶市豐都縣XXX景區XXX棟XXX號房屋出租給隆鑫公司作為其經營酒店式公寓使用;2.租賃期自2013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3.租金標準按房屋總價的6%作為年租金,每年23950元;4.支付方式,合同簽訂交房后,隆鑫公司接房支付半年(6個月)的租金,之后各期租金支付日期為每半年末前10天支付半年租金;5.楊硯翔可享受每年30間(天)免費累計入住酒店公寓,當年度有效,過期無效,免費入住時間為平時(周一至周四)累計20(間)天,周末(周五至周日)累計8間(天),國家法定節假日(不包含帶薪休假)累計2間(天);6.如楊硯翔自愿放棄當年所有免費入住期,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方式告知隆鑫公司,隆鑫公司將當年租金按13個月計算支付;7.合同解除,隆鑫公司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90日的,楊硯翔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8.違約責任,隆鑫公司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每日按應付租金的0.05%向楊硯翔支付違約金。
后楊硯翔與隆鑫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載明:一、合同簽訂時為預測面積,現經實測后面積為56.48㎡,因此房屋返租租金應為:房屋實際總價419988元×6%=25199元。二、本協議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協議與合同條款有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合同履行中,隆鑫公司分別于2013年8月27日支付租金14699元,于2014年1月26日支付租金12600元,于2014年8月6日支付租金14699元,于2015年10月9日支付租金7560元,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租金12600元,于2017年9月27日支付租金5040元,于2018年3月30日支付租金12600元。
訴訟中,楊硯翔同意將違約金標準調減為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雙方當事人同意將前述已支付的費用均作為房屋租金。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對私客戶賬戶明細等證據在案佐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硯翔租金111288元;
二、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硯翔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從2015年7月31日起以12599元為基數、從2016年1月31日起以6089元為基數、從2016年7月31日起以13649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31日起以1049元為基數、從2017年7月31日起以13649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31日起以8609元為基數、從2018年7月31日起以1049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31日起以13649元為基數、從2019年7月31日起以13649元為基數、從2020年1月31日起以13649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30日起以13649元為基數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付清日止);
三、駁回原告楊硯翔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75.1元,減半收取計2037.55元,由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在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國勝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邱霞
書記員譚秋紅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