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可平,劉平川與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230民初2693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豐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戴可平與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高鵬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可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世林、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戴可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立即將位于重慶市豐都縣XXX鎮XXX大道XXXX區X號XX幢X-X房屋歸還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尚欠房屋租賃費86943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將原告購買的位于豐都縣XXX鎮XXX大道XXXX區X號XX幢X-X房屋出租給被告用于酒店經營,租賃期從2013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每年租金28105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一直租賃原告房屋進行經營,但只支付了109792元,約定原告每年可免費入住酒店30天,甲方入住酒店的費用己與酒店結清,酒店尚欠業主租金86943元,且期滿后未將房屋交還給原告。
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屬實,但尚欠租金應為81717元。
戴可平對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辯意見予以確認。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將坐落于重慶市豐都縣XXX鎮XXX大道XXXX區X號XX幢X-X房屋【渝(2017)豐都縣不動產權第XXXXXXXXX號】返還給原告戴可平;
二、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支付原告戴可平租金8171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3.58元,減半收取986.79元,由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一并付清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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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員高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廖宗良
書記員冉倪希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