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宋春初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7民終1712號
判決日期:2021-09-08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春初、原審被告姚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9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本院特邀調解室進行立案前的調解,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書》,以“在上訴期間,因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作出承諾同意放棄5000元,上訴人上訴目的部分已達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333元,減半收取166.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祖軍
審判員聶敏
審判員郭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佳慶
書記員張艷珠
判決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