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01民初81號
判決日期:2021-09-08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6年1月5日,被告將其承建的湘西自治州溶江小區房屋建設工程的專業工程部分,即湘西自治州溶江小區外墻真石漆工程(A5檔段)的住宅樓30#-38#樓外墻真石漆工程分包給原告,與原告簽訂了《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六成合2015專079號),合同約定:工期335天,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2月24日。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力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圖紙變更,雙就該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補充協議》(六成合2015專079號補1)。在補充協議,雙方協議:單位不做調整、工程量確定為121879.16平方米,工程款金額為含稅價9843716.64元。后該工程如期完工,完工后經被告驗收合格,現溶江小區房屋已經交付業主,大部分業主已裝修入住。原告將工程施工完工后,經與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結算,尚有78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依據雙方合同專用條款第19條爭議的解決規定“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19.1.1種方式解決爭議:向柳州鐵路運輸法律提起訴訟。”本案,應當移交柳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理由如下:一、該約定與被告住所地在柳州市且屬于鐵路施工系統性質有關。二、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爭議由柳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即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三是被申請人提起的訴請系基于甲方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故不屬于不動產糾紛,應當屬于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本案應當移交柳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柳州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案件受理費11600元,原告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水紅
判決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