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秦物資有限公司與中核動力設備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115執1071號
判決日期:2021-09-08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南京大秦物資有限公司與中核動力設備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115民初1750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一、中核動力設備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南京大秦物資有限公司貨款485588.35元及利息90000元,合計575588.35元。二、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對被告中核動力設備南京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核動力設備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8147元。逾期,因中核動力設備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南京大秦物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經查發現:1、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和2020年12月3日分別作出(2020)蘇0115破15號民事裁定書、決定書,依法受理申請人中核動力設備南京有限公司清算組對被申請人中核動力設備南京有限公司的破產申請,決定指定江蘇東方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為中核動力設備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2、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甘01破申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申請人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清算組對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甘肅雷奇律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本院已依法向二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對二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南京大秦物資有限公司應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秦俊華
審判員尹之榮
審判員劉耀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朱雨欣
判決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