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玥吉、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7民初35752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易玥吉訴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易玥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子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一、仲裁請求:被申請人(被告)支付申請人(原告)2018年至2019年年終獎100000元、2018年至2019年績效獎金2145625元、2018年至2019年分紅1716500元、2018年至2019年加班工資265370.89元、因未給申請人(原告)開具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442000元;
二、仲裁裁決:深龍勞人仲(龍城)裁[2020]163號仲裁裁決書以申請人2020年7月13日才申請仲裁2019年7月11日前的權利,被申請人也提出時效抗辯為由,對其前四項訴求予以駁回;第五項訴求認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駁回申請人(原告)的全部仲裁請求;
三、原告訴求:被告支付原告1.拖欠的2018年至2019年年終獎100000元;2.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績效獎金2145625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分紅1716500元;4.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加班工資265370.89元;5.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9日因未按勞動法及時開具《離職證明》所受經濟損失442000元;6.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未起訴。
四、入職時間和職務:2017年12月13日原告入職被告處,為設計人員;
五、勞動合同:已簽訂,合同約定的月工資為3000元;
六、工資標準:根據(2019)粵0307民初2179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3000元+獎金11000元+過節費+年終獎”,(2020)粵03民終12599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前述一審判決;
七、年終獎:原告主張金額是固定的,2017年發放了54000元,2018年沒有發放,2019年按在職時間(計算到9月)折算為46000元;被告認可存在年終獎項目,但辯稱金額不固定,是按照完成600萬項目的產值計算,且所在部門(原告所在水文組共三人)年終獎加上已發放的全部工資后總和不超過36%,提交了《2018年預算說明》及附表,另主張2018年原告的水文組僅完成80萬(即僅有華僑城-甘坑客家小鎮項目),原告主張的其他資料并非其部門完成,2019年原告小組未完成任何項目,另指出原告及其上級羅毅在深龍勞人仲(龍城)案[2019]646、647號庭審筆錄中(12頁)已明確表示“年終獎會根據產值變化”,解釋2017年是應其上級羅毅的堅持才予以發放。原告上級羅毅在(2019)粵0307民初21798號案件中主張過其個人的2018年年終獎,一審認定“雙方均確認在職期間的年終獎根據當年的產值計算”,但“因公司制作的產值確認表沒有經員工簽名確認,故參照2017年年終獎金額酌定了羅毅2018年的年終獎請求”,被告不服上訴后,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八、績效獎金:原告主張按照項目產值,認可年產值得超過600萬才有計發,也提交了《2018年預算說明》及附表,但不認為薪酬合計低于36%的比例,認為應當適用最后環境中心總計70%的比例,故該獎金為超過600萬的部門產值乘以組內比例12.5%;主張水文組內成員共七人,除原告外還包括羅毅、孫某、羅業寬、馬某等,另提交了被告在(2019)粵0307民初21798號案件中的上訴狀,指出被告承認“獎金包括年終獎和分紅獎金…分紅獎金在下一年度分十三個月發放…”,說明年終獎外另有獎金;對于部門完成的產值情況,原告提交了《2018年新起點項目儲備分配表》,該表有列明部門、項目名稱、年度末總到賬比例,其中部門簡稱“sw”的合計482.5(W),有城市環境所、城市水文所和環境中心的負責人簽名;被告認可分配表,但認為該證據可見原告未達到應分配的條件,認可上訴狀,但解釋分紅獎金就是指生效判決中認定的每月11000元固定獎金,且原告已主張了相關訴求,辯稱所謂的績效獎金就是指年終獎,深龍勞人仲(龍城)案[2019]647號仲裁裁決書已認定“績效獎金(年終獎)”后,原告并未起訴,說明其認可兩者性質一致,現屬于重復主張;對于原告提交的《近三年業績清單》、《2018年概預算表》、《2018年8、9月項目進度表》,被告以預算表、進度表沒有簽名或蓋章、業績清單沒有原件為由均不予認可,對于水系綜合規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技術服務等材料,被告提交了更多的對應項目的節點資料、入賬電子回單,解釋并非是原告所在部門的產值、部分項目在原告入職前已運作,與原告無關;原告確認從未發放過績效獎金,解釋儲備分配表上的項目對應部門不準確,如孫某負責的項目就被標注為hjs;被告予以否認,指出在(2019)粵0307民初21799號羅毅的庭審筆錄中(2020年1月6日,第7頁),原告的上級羅毅已經確認2018年1月水文組才財務人事獨立,4月份孫某已經調回環境所;
九、分紅:原告主張依據就是《2018年預算說明及附表》中決議第一項提及的“將原環境所事業部架構13%比例節余的成本對入職時間較長員工進行分紅發放...由業務所2018年分月發放,計入個人2017年薪酬”;被告不予認可;原告確認該項目從未發放過;
十、加班工資:原告為證明存在加班事實,提交了微信群聊天截圖和攜程網發送的2018年4月29日外地航班的短信截圖、羅毅的文件截圖、員工卡、制度匯編,被告對以上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
十一、未開具《離職證明》的經濟損失:原告提交了案外人深圳市建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聘用函,要求原告上班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轉正后稅前工資30000元,另有年終績效獎;原告另提交了2020年7月14日該公司出具的證明函,表示前述入職時間筆誤,實際為2019年。原告另提交了2019年3月至10月期間被告為原告繳納的報稅證明、2020年7月16日被告開具的原告連續曠工的《離職證明》;被告對案外人出具的證據均不認可,擬申請就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后撤回申請,另解釋直到2020年7月15日收到本案的仲裁材料后才獲悉原告要求開具的意思表示;2020年11月19日已經再次開具《離職證明》,但簽收后又被退回;對于被告庭后提交的馬某、孫某的勞動合同等證據,原告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十二、關于仲裁時效:原告主張2020年7月11日前已經申請仲裁并提交證據,提交了2020年7月7日深圳人社局發送確認原告仲裁申請已經通過初核并要求其于2020年7月9日提交書面材料的短信,庭后原告還補交了加蓋深圳市龍崗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騎縫章的證據材料目錄和材料清單,落款日期為2020年7月9日,被告認為其中并不包含仲裁申請書,也不能證明原告已提交了全部申請材料,辯稱應以受理案件通知書的落款時間為準;
十三、證人證言:原、被告申請的證人孫某、馬某均未到庭作證;僅另案原告羅毅到庭,被告以羅毅存在利害關系等為由對證言未予認可。
裁決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易玥吉支付2018年年終獎54000元;
二、駁回原告易玥吉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元(原告預交),由原告易玥吉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賀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全柳茵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