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廣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李偉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1323執異43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沂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人李偉與被申請人山東廣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沂水縣分公司、山東廣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安公司)、沂水縣高橋鎮徐家榮仁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廣安公司對法院查封凍結農民工工資賬戶、保證金賬戶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廣安公司稱,1、日照銀行五蓮支行賬號為81×××49、81×××36、81×××56系異議人按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在五蓮藍鉆莊園項目設立的用于發放該項目農民工工資的專用賬戶,查封金額均為600萬元,現賬戶的凍結致使該項目民工工資無法發放,出現大范圍的討薪現象,給政府和異議人公司的工作造成極大被動,也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2、《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據此,人民法院在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相關單位銀行賬戶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賬戶類型,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故異議人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審查期間不得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3、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實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魯建建管字(2018)19號文件要求,申請人申請查封的上述賬戶都是專款專用。該查封將導致無法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侵害眾多農民工勞動報酬合法權益。綜上,農民工工資等專項資金賬戶不應被查封、凍結或劃撥。基于上述事實,異議人申請法院解除對上述三銀行賬戶的凍結。
山東廣安公司提供的證據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魯13執異119號執行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2、2020年1月1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
魯恢復470號執行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3、賬戶81×××56監管協議、賬戶
81×××36監管協議復印件各一份。
經審查,申請人李偉與被申請人山東廣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沂水縣分公司、廣安公司、沂水縣高橋鎮徐家榮仁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申請人李偉的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所作(2021)魯1323執保48號執行裁定共凍結廣安公司銀行賬戶11處,具體凍結情況如下:
1、(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一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中國銀行沂南支行營業部,賬號為22×××73,金額為425.79元;
2、(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二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中國銀行沂南支行營業部,賬號為22×××75,金額為19505.74元;
3、(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三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山東廣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營業部,賬號為81×××05,金額為210.31元;
4、(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五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山東沂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賬號為30×××16,0,金額為1859.73元;
5、(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六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山東臨沂蘭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雀山支行,賬號為29×××35,0,金額為302073.34元;
6、(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七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賬號為80×××07,金額為589545.89元;
7、(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八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蓮支行,賬號為81×××56,金額為199059.95元;
8、(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十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蓮支行,賬號為81×××49,金額為122604.81元。共計凍結5916193.15元。凍結期限至2022年1月21日。
9、(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十一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蓮支行,賬號為81×××36,金額為656654.98元中;
10、(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十二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齊魯銀行臨沂沂南支行,賬號為86×××63,金額為4024249.61元;
11、(2021)魯1323執保48號之十三凍結被保全人廣安公司在中國銀行臨沂沂蒙支行,賬號23×××66,金額為0元;以上所凍結賬戶申請控制金額各賬戶均為600萬元。
同年2月4日,廣安公司對法院超額查封以及查封凍結農民工工資賬戶、保證金賬戶不服,提出異議,同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21)魯1323執異11號執行裁定,將本院(2021)魯1323執保48號執行裁定變更為:維持(2021)魯1323執保48號執行裁定之二、之六、之七、之八、之十、之十一、之十二對廣安公司在上述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解除(2021)魯1323執保48號執行裁定之一、之三、之五、之十三對該公司在上述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日照市五蓮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蓮支行與廣安公司簽訂《日照市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監管協議》,協議第三條約定,廣安公司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蓮支行開設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戶名:廣安公司,監管賬號:81×××56,三方均在該協議上蓋章。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人臨沂市魯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邦公司)與被申請人廣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財產保全一案中,廣安公司對凍結其農民工賬戶不服提出異議,2019年10月29日,該院作出(2019)魯13執異119號裁定,以涉案賬戶系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及工資發放賬戶為由,解除對異議人廣安公司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蓮支行開設的81×××36、81×××49賬戶的凍結,魯邦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省高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魯執復470號裁定書,駁回魯邦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臨沂中院(2019)魯13執異119號執行裁定
判決結果
解除對異議人山東廣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蓮支行開立的81×××36、81×××49、81×××56賬戶的凍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杜紀綜
審判員趙金武
人民陪審員鄭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居艷
書記員彭燕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