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旺合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樂縣南口鎮陳厝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428民初685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將樂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旺合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合盛公司)與被告將樂縣南口鎮陳厝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陳厝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旺合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杰明與被告陳厝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廖水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旺合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應立即付清尚欠的工程款計人民幣261287元;被告應從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按同期LPR4.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554.26元,合計人民幣274841.26元;2.被告應從2021年4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LPR4.6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旺合盛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經招投標程序中標取得將樂縣南口鎮陳厝村委托將樂縣南口鎮人民政府招標的“將樂縣南口鎮公路拓寬改建工程D標段”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旺合盛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與發包人即陳厝村委會簽訂《將樂縣南口鄉公路拓寬改建工程D標段施工合同》壹份。根據雙方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17.3“工程進度款”項約定:90%工程款應在驗收合格并辦理完審核后付清,剩余10%轉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滿后付清;根據雙方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9.1及19.3條約定,缺陷責任期從實際交工日起計算,但自竣工驗收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前述工程旺合盛公司已于2017年完工,將樂縣交通運輸局于2017年12月26日印發《將樂縣南口鄉隆口至陳厝公路拼寬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的通知,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2月25日進行了全線竣工驗收,質量評定合格,且涉案工程在2019年1月17日經送審核定總造價為1071287元;工程缺陷責任期已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9日經原、被告雙方負責人在南口鎮相關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涉案工程款進行了再次結算,確認陳厝村委會截止至2020年1月19日止尚欠旺合盛公司工程款計261287元。
陳厝村委會辯稱,欠款261287元是屬實,但工程審核下來時間為2019年,所以陳厝村委會不應該支付利息。其次,當時工程施工方羅光林還未交付公路給陳厝村委會使用前,因為公路出現塌方,陳厝村民自行搶修,鉤機是葉小平提供的,村民委員會墊付了36700元,施工時羅光林答應工程結束后扣下36700元給陳厝村委會,該事實有陳厝村委員會的會議記錄證明。
旺合盛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將樂縣南口鄉公路拓寬改建工程D標段施工合同》、將樂縣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將樂縣南口鄉隆口至陳厝公路拼寬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的通知、造價咨詢報告、關于將樂縣南口鄉公路拓寬改建工程D標段工程農民工工資協調情況各一份),本院組織旺合盛公司與陳厝村委會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旺合盛公司陳述和上述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2日經公開招標,旺合盛公司中標將樂縣南口鄉隆口至陳厝公路拓寬改建工程。2016年10月30日陳厝村委會與旺合盛公司簽訂《將樂縣南口鄉公路拓寬改建工程D標段施工合同》,約定由旺合盛公司承建將樂縣南口鄉隆口至陳厝公路拓寬改建工程,按照交通部頒四級公路標準建設,項目全長4.203KM,設計速度為每小時20KM,路基寬度為4.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采用單側加寬1米至4.5米,加寬混凝土面層厚度18CM;90%工程款應在驗收合格并辦理完審核后付清,剩余10%轉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滿后付清;缺陷責任期從實際交工日起計算,但自竣工驗收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合同簽訂后,旺合盛公司于2016年11月份開始動工,于2017年9月份完工。2017年12月25日經將樂縣交通運輸局會同南口鄉政府、三明市交通規劃設計院等單位對隆口至陳厝公路拼寬工程進行竣工驗收,該工程的質量評定為合格,并同意交付使用。2017年12月26日將樂縣交通運輸局印發了《將樂縣南口鄉隆口至陳厝公路拼寬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將交養【2017】52號)的通知,涉案工程質量評定合格。2019年1月17日涉案工程經送審核定總造價為1071287元。2020年1月19日因涉及農民工的工資,陳厝村委會與旺合盛公司在進行了協調,并對涉案工程款項進行了確認。原、被告雙方確認截至2020年1月19日止扣除陳厝村委會已支付的工程款后,陳厝村委會尚有尾款261287元未支付,待2020年底前陳厝村委會與旺合盛公司協商解決,并由陳厝村委會與旺合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在場的南口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另查明,將樂縣南口鄉陳厝村民委員會于2018年更改為將樂縣南口鎮陳厝村民委員會
判決結果
一、將樂縣南口鎮陳厝村民委員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福建省旺合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1287元;
二、將樂縣南口鎮陳厝村民委員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福建省旺合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款261287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3元,減半收取計2711.5元,由將樂縣南口鎮陳厝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全華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揭澤華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