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遠大木業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302民初945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訴被告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仁花生)、吉林省遠大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木業)、王東娜、王耕、王愛民、徐秀靜、王東楠、李恒、王良、李桂香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雅萍,被告王愛民、王耕及被告嘉仁花生、遠大木業、王東娜、徐秀靜、王良、李桂香的各位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東楠、李恒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代償款利息本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為第一被告代償本金3000000.00元、利息1179731.25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擔保費286200.00元;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900000.00元(根據《委托保證合同》第十一條第11.2條之規定,原告代償后有權要求被告支付擔保金額5%的違約金);4.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償款4179731.25元(本金300萬元;利息1179731.25元)的逾期利息(根據《委托保證合同》第九條第9.5項之規定按月利1.5%自代償之日2020年1月22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上述各項合計:5365931.25元(不含逾期利息);5.判令原告對第二被告坐落于四遼墾區遼河大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側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32802平米及自建車間用房4049.76平米、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32802平米及自建車間用房8957.38平米、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32802平米及自建車間用房4049.76平米、工業用地32802平米以及坐落于四遼墾區遼河大街東側、興企路南側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面積為5015平米的工業用地享有優先受償權;6.依法判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7.依法判令被告承擔訴訟相關費用及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被告一與出借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編號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梨樹支行2019年小企借字第0023號),原告為其借款18000000元與出借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第一被告提供借款擔保,原告與被告一同日簽訂了《委托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為2019年委字第0194號);借款期限為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5日,在簽訂《借款合同》的當日,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被告自愿為該筆借款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向原告提供信用反擔保,與原告簽訂《信用反擔保合同》。第二被告與原告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遼墾區遼河大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側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32802平米及自建車間用房4049.76平米、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32802平米及自建車間用房8957.38平米、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32802平米及自建車間用房4049.76平米、工業用地32802平米以及坐落于四遼墾區遼河大街東側、興企路南側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面積為5015平米的工業用地為第一被告提供抵押物反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一在債務履行期限內沒有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原告代其償還本息共計4179731.25元,至今第一被告未予償還,為此原告訴至貴院,請求第一被告償還借款本息并依據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9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相關費用,并判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嘉仁花生、遠大木業、王東娜、王耕、王愛民、徐秀靜、王良、李桂香共同辯稱,被告在原告處存有180萬元保證金,被告想請求原告先啟用保證金清償。違約金90萬元我們不認可。一、關于300萬元貸款、代償款的有關問題。根據2020年省政府吉政發【2020】4號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授信到期還款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要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和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擔保公司代償300萬元貸款其行為違反了省政府吉政發【2020】4號通知規定的精神,有關單位不得抽貸、斷貸、壓貸,而企業原貸款1800萬元,2020年抽貸300萬元,由1800萬元壓貸為1500萬元,無形中銀行抽貸、壓貸了300萬元,而擔保公司代償了300萬元,反過來又向企業催討了300萬元貸款。這就是所謂的抽貸、壓貸。二、訴訟請求第二項擔保費286200.00元的有關問題。1.擔保費究竟應該收多少、怎么收,雙方并未在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中約定,而是擔保公司自己說了算,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2.從擔保公司起訴的三個案子的訴訟請求,可以看出,2018年是36萬、2019年36萬、2020年27萬、2021年13.5萬,擔保費的數額隨意性太大。三、訴訟請求中的違約金問題。擔保公司起訴的三個案子,2018、2019、2020年都有90萬違約金,年年貸款年年違約,而擔保公司繼續擔保,繼續代償利息,擔保公司為什么寧愿企業違約,還繼續為企業擔保,難道只是為了每年90萬元的違約金嗎?3年270萬的違約金可以與1800萬貸款利息同比,擔保公司即收保費又收違約金,利潤甚比個人的小貸公司還高,這種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一個企業貸款幾年違約幾次,擔保公司意在企業違約。代償代付是擔保公司的責任,代償代付后又起訴企業違約,那企業支付的擔保費、180萬元保證金又有什么意義呢!2020年由于疫情,企業停產,根據擔保公司意見,企業每月給擔保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代償利息,這種行為應該看成是一種雙方的合同行為,企業提出要約,擔保公司承諾的代償利息行為,與所謂的違約根本不搭邊。四、關于訴訟請求的1.5%逾期利息問題。根據省政府的吉政發【2020】4號通知精神,擔保公司不應再收取逾期利息。以上充分說明擔保公司并未執行吉政發【2020】4號通知,即抽貸300萬,又起訴企業違約90萬(每年90萬,3年計270萬),還向企業要求逾期利息,這樣的做法并不是減輕企業的負擔,反而有借疫情之際,發國難財的嫌疑。為此該訴訟請求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不應受法律保護。五、訴訟請求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有關問題。1.第二被告遠大木業目前生產經營正常,只向原告提供了不動產反擔保,基礎設施及生產線沒有抵押,根據吉林省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相關政策,企業的生產經營不應受到影響。2.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為被告辦理1500元貸款,展期到2021年底,原告應代償本金后方能享有優先受償權。六、訴訟請求第二、第七、第八、第九、第十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問題。1.第二、第九、第十被告已提供足額資產抵押,在抵押物沒有變現前不能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第七、第八被告沒有在本案貸款擔保合同上簽字,不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020年底,企業根據擔保公司的意愿和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的代償金額,為此筆債務出具了確認書,確認所欠擔保公司的數額。在確認書中,擔保公司并未提及違約項目,至今為止,企業仍承認確認書所列的欠款項目和數額。
被告王東楠、李恒書面答辯稱,一、兩被告并未于2019年12月17日與原告簽訂任何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二、兩被告并未授權任何人代替行使任何權利與原告簽訂相關合同。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17日,嘉仁花生與吉林銀行四平梨樹支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1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5日。當日,嘉仁花生委托擔保公司為該筆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雙方簽訂委托保證合同,約定擔保費為270000元;保證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乙方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償的,有權向甲方及反擔保人追償收回代償資金本息及相關費用,并自代償之日起,乙方有權按照月利率1.5%向甲方收取代償資金的利息;甲方不按主借款合同的約定還本付息導致乙方為其代償的,屬于重大違約,乙方在代償后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擔保金額5%的特別違約金。當日,擔保公司與吉林銀行四平梨樹支行簽訂了保證合同。同日,遠大木業、王東娜、王耕、王愛民、徐秀靜、王良、李桂香與擔保公司簽訂了信用反擔保合同,約定上述反擔保人共同為擔保公司為嘉仁花生提供的保證責任提供連帶責任的反擔保,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當借款人不履行主債務時,無論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向擔保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擔保人均有權首先要求信用反擔保人對上述全部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同日,遠大木業與擔保公司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約定將遠大木業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四遼墾區遼河大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側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車間、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工業用地/廠房、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車間以及坐落于四遼墾區遼河大街東側、興企路南側不動產權證號為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抵押給擔保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方式均為一般抵押,債務履行期限均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主債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當借款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向抵押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被擔保的債權存在,則抵押權一直存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原告擔保公司共為被告嘉仁花生代償利息1179731.25元。2020年12月14日原告擔保公司共為被告嘉仁花生代償本金3000000元。
以上事實有借款合同、委托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抵押權證、信用反擔保合同、銀行貸款歸還憑證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卷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其代償的利息1179731.25元、本金3000000元,并從實際代償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具體數額及計算時間起點為:從2020年1月22日起計算91350元的利息,從2020年2月21日起計算101137.5元的利息,從2020年3月23日起計算94612.5元的利息,從2020年4月23日起計算101137.5元的利息,從2020年5月22日起計算97875元的利息,從2020年6月22日起計算101137.5元的利息,從2020年7月22日計算97875元的利息,從2020年8月24日起計算101137.5元的利息,從2020年9月22日起計算101137.5元的利息,從2020年10月22日起計算97875元的利息,從2020年11月24日起計算101137.5元的利息,從2020年12月14日起計算3000000元的利息,從2020年12月22日起計算93318.75元的利息)。
二、被告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費270000元。
三、被告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違約金900000元。
四、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吉林省遠大木業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遼墾區遼河大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動產權證號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共有宗地面積32802㎡/房屋建筑面積4049.76㎡,他權證號吉(2019)梨樹縣不動產證明第0003385號;不動產權證號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共有宗地面積32802㎡/房屋建筑面積8957.38㎡,他權證號吉(2019)梨樹縣不動產證明第0003386號;不動產權證號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共有宗地面積32802㎡/房屋建筑面積4049.76㎡,他權證號吉(2019)梨樹縣不動產證明第0003384號);對被告吉林省遠大木業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遼墾區遼河大街東側、興企路南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動產權證號吉(2018)梨樹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面積5015㎡,他權證號吉(2019)梨樹縣不動產證明第0003383號)。
五、被告吉林省遠大木業有限公司、王東娜、王耕、王愛民、徐秀靜、王良、李桂香對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判決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六、駁回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362元,減半收取24681元,由被告吉林嘉仁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遠大木業有限公司、王東娜、王耕、王愛民、徐秀靜、王良、李桂香負擔24606元,由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王宇琪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