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亞與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02民初16455號
判決日期:2020-07-24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亞男訴被告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亞男的代理人魏李霞,被告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亞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關于石阡縣龍川河中壩至大沙壩段防洪工程(二期)勘察設計項目的工資報酬207600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商務費85000元;3、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931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經營范圍為水利水電、市政交通、環保、建筑等工程項目,原告2014年4月進入被告處工作,擔任業務員,負責與工程甲方對接簽訂項目工程合同并收回工程款,雙方約定工資由基本工資及提成組成,基本工資每月10日前發放,提成按項目工程合同總金額的8%按進度支付。石阡縣龍川河中壩至大沙壩段防洪工程(二期)項目的設計和環評報告順利通過招投標,2016年10月10日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總金額10600000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原告已收回工程款9500000元。2017年1月5日簽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合同》,總金額425000元,2019年8月5日原告已全款收回。2018年5月,因被告不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資,勞動合同期滿,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自解除勞動合同至今,原告一直在為被告向工程甲方催收工程款。2019年8月5日出具正式離職證明。2018年12月31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507600元提成工資,仲裁期間,被告支付了300000元提成工資,至今仍欠付207600元提成工資。2017年1月5日被告取得環評項目,原告為其墊付了85000元商務費,被告以罰款的方式拒不返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應休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被告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辯稱,關于支付工資報酬207600元,原告截留公司款項、職務侵占行為已經觸犯國家法律、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對原告所有提成及應發報酬清零,根據公司(2017)02號紅頭文件《廉潔自律底線、高壓線》第二條及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第一條第4款明確規定,環評項目是寧夏智誠安環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被告編制的一個項目,合同款425000元,2018年2月7日,原告在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私自將該款項結走,2019年被告得知此事。提成結算表上對于未支付提成的記載不真實、沒有效力,系原告自行制作、填寫,提成表上的公章是原告欺騙公司管理印章的人事專員所蓋,涉及款項較大應需財務部門核實,加蓋財物章或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簽字。原告計算勘察項目提成方法有誤,公司已實際支付了450000元提成,該項目實際收款為8220000元,再扣除20%商務費即1644000元,等于6576000元。根據原告自制并提交的提成結算表,正確提成計算方式應當以6576000元的8%計算提成,共526080元。被告已于2017年7月5日、2018年2月13日及2018年4月20日分別向原告支付了該項目提成50000元、300000、100000元,共計450000元,剩余應支付76080元。關于商務費85000元和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已過仲裁時效,喪失勝訴權,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原告入職被告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一份,合同期限為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合同約定原告從事項目管理部管理工作,職務為項目助理,其工資構成為1600元+其他。乙方津貼、補貼、獎金或績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確定的工資分配方式執行。原告在被告處完成的工作任務有:1、2016年10月10日,案外人貴州石阡縣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被告公司安排由原告負責石阡縣龍川河中壩至大沙壩段防洪工程(二期)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勘察設計并收回該工程款,原告的工資提成部分按收款進度結算。同時,原告在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已先行墊付商務費85000元。2018年12月31日,被告收到部分勘察設計費用共9500000元。2、2017年1月5日,案外人寧夏智誠安環技術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與被告簽訂了《技術服務委托合同》,其委托被告就石阡縣龍川河中壩至大沙壩段防洪工程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專項技術服務,并約定被告提交成果報告,取得批復后,一次性支付技術服務報酬425000元,乙方即本案被告開戶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瑞金北路支行,賬號24×××10。2018年2月7日,案外人周佳勇向原告轉賬龍川河返款425000元。2018年5月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辭職申請書,以“由于我自身經驗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讓我覺得力不從心。為此,我進行了長時間的思考,覺得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職業規劃并不完全一致”為由向被告提出辭職申請。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載明“我單位決定從2018年5月2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痹嬗?018年5月2日與被告進行工作交接。被告于2017年7月5日、2018年2月13日及2018年4月20日分別向原告支付了勘察設計項目提成50000元、300000元、100000元,共計450000元。2019年9月10日,原告向貴陽市南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9年11月13日,貴陽市南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南勞人仲字[2019]第491-2號裁決:被申請人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曾亞男石阡縣龍川河中壩至大沙壩段防洪工程(二期)勘察設計項目提成76080元。原告不服,訴至本院,訴請如前。
另查,2019年8月1日,被告召開關于《石阡縣龍川河項目環評》事宜處理會議紀要(第二次),作出兩種解決方案處理結果:1、全款退回額425000元,抵消商務費,業務提成,直接交回449480元,同時公司內部行文公告以告誡他人;2、全款退回額425000元,抵消商務費,業務提成直接交回439118元,同時公司內部行文以告誡他人。被告認為原告私自截留石阡縣龍川河項目環評返款425000元,遂對其作出上述會議紀要中解決方案處理結果2019年8月5日,原告將上述龍川河環境影響評價項目返款425000元轉至被告賬戶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曾亞男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曾亞男石阡縣龍川河中壩至大沙壩段防洪工程(二期)勘察設計的工資報酬76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費,保全費2030元,由原告曾亞男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歐陽靈
人民陪審員夏英
人民陪審員梁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黃鵬菲
書記員秦光瑩
判決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