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建設執業繼續教育協會、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1民終9276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遼寧省建設執業繼續教育協會(以下簡稱“建設執業協會”)、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文梅、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業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20)遼0102民初16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設執業協會上訴請求:1.請求改判原判第一、二項或發回重審;2.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以上訴人下落不明為由,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向上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督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與其他被上訴人承擔共同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三、本案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不應并用;四、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錯誤的前提下適用法律必然錯誤。
市政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羅文梅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在未窮盡直接送達手段的情況下進行公告送達并缺席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三、被上訴人怠于行使權利,惡意造成違約金及實際損失增加的部分不應得到支持;四、一審法院以日租金為標準的2倍核定違約金違法;五、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共同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六、對于已支持違約金的期間,不應再支持房屋租金損失。
羅文梅辯稱,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
建業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出庭發表答辯意見。
羅文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搬遷違約金15萬元;2.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租損失15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羅文梅系位于沈陽市和平區三好街93號金源大廈六層房屋(建筑面積628.09平方米)的所有權人。2017年6月1日,原告羅文梅(出租人/甲方)與被告建設執業協會(承租人/乙方)、被告市政公司(承租人/丙方)、被告建業公司(承租人/丁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乙、丙、丁三方共同承租甲方位于沈陽市和平區三好街93號金源大廈6層,總建筑面積628.09平方米房屋,其中乙方承租314.05平方米、丙方承租251.24平方米、丁方承租62.8平方米,屋內含有大理石地面、房間門、衛生間等相關設施、設備。租賃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共計壹年,租金共計30萬元。乙方承擔租金15萬元,丙方承擔租金12萬元,丁方承擔租金3萬元。乙丙丁三方須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租金?!赓U合同期滿,乙丙丁三方共同返還租房時間為2018年5月31日。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丙丁三方任何一方逾期不搬遷,違約方須按每日1000元人民幣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期間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及甲方潛在的所有損失。……各方還就各自權利義務、合同解除條件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四方依約履行案涉房屋租賃合同。2018年5月31日,案涉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被告建業公司未向原告羅文梅表明其對案涉房屋繼續承租的意愿,亦未就其承租的案涉房屋(62.8平方米)予以騰退。2018年9月28日,原告羅文梅(出租人/甲方)與被告建設執業協會(承租人/乙方)、被告市政公司(承租人/丙方)、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執行資格注冊中心(承租人/丁方,以下簡稱“注冊中心”)再次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乙、丙、丁三方共同承租甲方位于沈陽市和平區三好街93號金源大廈6層,總建筑面積628.09平方米房屋,其中乙方承租206.2平方米、丙方承租151.8平方米、丁方承租207.9平方米、甲方預留63平方米,該面積由乙、丙、丁三方測量并確認,屋內含有大理石地面、房間門、衛生間等相關設施、設備。租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共計壹年,租金共計27萬元。乙方承擔租金98500元,丙方承擔租金72500元,丁方承擔租金99000元。乙丙二方須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租金;丁方須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75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24000元?!缫蛞冶∪轿茨芗皶r將租金交予甲方而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均由乙丙丁三方按照租金比例承擔相應責任?!鲎夥课萦猛荆恨k公用房?!赓U合同期滿,乙丙丁三方共同返還租房時間為2019年5月31日。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丙丁三方任何一方逾期不搬遷,違約方須按每日1000元人民幣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期間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及甲方潛在的所有損失?!姆竭€就各自權利義務、合同解除條件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現上述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已屆滿,原告羅文梅以被告建業公司未予續約,亦未騰退案涉房屋為由起訴,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房屋租金損失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應訴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建設執業協會、建業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根據原告羅文梅提供的證據結合其當庭陳述意見,以及出庭被告市政公司的答辯、質證意見等,對本案事實予以認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各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本案中,原告羅文梅與被告建設執業協會、市政公司、建業公司四方于2017年6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系各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體現了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該合同約定,乙(即被告建設執業協會)、丙(即被告市政公司)、?。幢桓娼I公司)三方共同承租甲方(即原告羅文梅)所有的金源大廈6層(總建筑面積628.09平方米)房屋,租賃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租金共計30萬元。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三方共同返還租房時間為2018年5月31日。上述條款的約定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根據查明的事實,2017年6月1日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8年5月31日租期屆滿,但被告建業公司既未向原告羅文梅表明其是否對案涉房屋繼續承租,亦未就其承租的案涉房屋予以騰退,已構成“逾期不搬遷”的違約行為。依據案涉合同約定,“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丙丁三方任何一方逾期不搬遷,違約方須按每日1000元人民幣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期間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及甲方潛在的所有損失?!睋?,三被告應共同承擔向原告羅文梅給付違約金的責任。關于違約金的數額計算問題。根據上述約定,該項標準為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計算違約金。結合被告建業公司占用的案涉房屋面積(62.8平方米)及租金標準(3萬元/年),該違約金計算系屬明顯過高,在被告建設執業協會、建業公司均未參加本案訴訟的情況下,且被告市政公司提出不同意支付該項違約金的情況下,本著公平原則,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關于違約金具有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特性,一審法院酌情對該項違約金予以調整,確定該項違約金計算按案涉房屋面積(62.8平方米)及租金標準(3萬元/年)相計算所得日租金費用(即82.19元/天)標準的2倍核算,即164.38元/天。本案中,原告羅文梅主張2018年6月1日起150天內的違約金,故該項費用為24657元(164.38元/天×150天),應由三被告共同承擔對原告羅文梅的給付責任。關于原告羅文梅主張的房屋租金損失問題。涉案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間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1.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被告建業圖書公司占用金源大廈第六層案涉房屋(62.8平方米),導致原告羅文梅該期間無法對外出租,根據2017年6月1日的《房屋租賃合同》條款,該期間給原告羅文梅造成的房租損失為30000元。2.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間,被告建業公司仍占用金源大廈上述房間,導致原告羅文梅無法對外出租,給其造成的房租損失為12000元(3萬元/年÷12個月×4.8個月)。據此,對于該項房屋租金損失,共計42000元(30000元+12000元),予以支持。該項損失應由三被告共同向原告羅文梅給付。關于原告羅文梅主張被告建業公司將其圖書放置在金源大廈六樓的走廊及大廳等公共區域,導致其無法對外出租六樓的其余5個房間,造成直接房租損失108000元(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間)一節。根據原、被告提供的兩份房屋租賃合同來看,案涉金源大廈六層的房間系可通過拆分對外出租,并非必須合并出租,僅從原告羅文梅提供的照片亦無法得出“其余5個房間”無法出租的結論,故本案中對于原告羅文梅的該項訴求暫不予支持。其可待另行組織和完善相關證據后,另行向相應主體主張。關于被告市政公司提出2017年6月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8年9月28日進行變更,由被告建設執業協會、被告市政公司重新與原告羅文梅于2018年9月28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故被告建業公司與原告羅文梅形成的是事實租賃關系,原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建設執業協會、被告市政公司、被告注冊中心于2018年9月28日與原告羅文梅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中并不包含上述由被告建業圖書公司占用的62.8平方米的案涉房屋。但該合同的簽訂,并不能因此而否定2017年6月1日《房屋租賃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故對于被告市政公司的該項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遼寧省建設執業繼續教育協會、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羅文梅違約金24657元;二、被告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遼寧省建設執業繼續教育協會、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羅文梅房屋租金損失42000元;三、駁回原告羅文梅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遼寧省建設執業繼續教育協會、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上訴人建設執業協會提交新的證據如下:證據一,勞動合同和快遞單,用以證明不符合公告送達的條件;證據二,前租賃合同和授權書,用以證明案外人杜琨不享有合法的授權;證據三,租賃合同和銀行客戶回單,用以證明上訴人足額交付租金,到期搬離,并沒有違約行為;證據四,增值稅發票,用以證明租賃合同到期后上訴人如期搬離。上訴人市政公司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被上訴人郭文梅對證據不予質證。被上訴人建業公司未出庭發表質證意見。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納,對所要證明問題應結合全案事實認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20)遼0102民初161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三、駁回原告羅文梅的其他訴訟請求?!?二、變更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20)遼0102民初1618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一、被告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遼寧省建設執業繼續教育協會、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羅文梅違約金24657元;二、被告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遼寧省建設執業繼續教育協會、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羅文梅房屋租金損失42000元;”為“一、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羅文梅違約金24657元;二、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羅文梅房屋租金損失4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1600元,應由遼寧建業圖書銷售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行。遼寧省建設執業繼續教育協會和遼寧省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分別預交5800元,應予返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帆
審判員呂長輝
審判員謝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冰青
書記員路檸檑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