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縣交通運輸局、商亞楠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7執復180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新鄉縣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縣交通局)不服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鄉縣法院)(2021)豫0721執異51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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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新鄉縣交通局執行異議稱:第一,本案執行縣交通局工程款1046001.61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理由如下: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由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源工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商亞楠支付工程款1046001.61及利息,縣交通局在欠付濟源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新鄉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讓縣交通局承擔上述工程款及利息,違背判決內容,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立即停止該執行行為。其次,即使執行該生效判決內容,也應查明縣交通局就案涉工程尚欠濟源工程公司的實際款項,新鄉縣法院僅能就所欠款項強制執行,不查明該事實,籠統執行全部款項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在生效裁判中確定的新增施工部分工程量僅依據鑒定報告明顯錯誤。鑒定機構依據的檢材系商亞楠虛假提供,與實際施工工程量相差懸殊,縣交通局有足夠證據證實商亞楠就變更部分弄虛作假,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懇請新鄉縣法院予以核查。綜上,縣交通局認為,新鄉縣法院的執行行為沒有事實依據,且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請求:一、撤銷(2019)豫0721執1390號執行裁定書,解除對新鄉縣交通大廈房屋的查封措施,中止對該房屋采取拍賣等執行行為;二、停止對縣交通局執行(2019)豫07民終1295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內容的執行。
新鄉縣法院查明:2018年12月20日新鄉縣法院對商亞楠與縣交通局、濟源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8)豫0721民初176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新鄉縣交通局為改建新鄉縣合大線至小郭段工程,經招標,濟源工程公司中標。2008年9月5日,雙方簽訂了合同書,約定主要內容為:路線長1.435公里,寬14米,瀝青混凝土路面。合同價為363萬元,最終工程決算的審計結果為準。按照合同文件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承包人不得轉包和分包其它單位和個人,否則取消中標資格,沒收保證金,還有其它文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等。濟源工程公司及商亞楠簽訂一份項目經理部專用合同,約定濟源公司委托商亞楠成立新鄉縣合大線至小郭道路改建工程項目經理部(以下稱項目部),項目部的辦公場地、設備、員工、以及全部資金投入和經營項目投入全部由商亞楠負責,自負盈虧,濟源工程公司對項目部的辦公場地設備由商亞楠負責,濟源工程公司對項目部的經營進行指導和管理。項目部由負責人全面負責,不得超出濟源工程公司規定的經營范圍等雙方的權利義務。之后,商亞楠以濟源工程公司的名義以及手續在縣交通局工地進行施工,所有投資都由商亞楠支出。商亞楠施工了部分工程后,由于縣交通局在拆遷征地等方面的原因,致剩余工程無法施工,給商亞楠造成了停工損失。2011年,縣交通局將工程名稱又改名為“Z100新鄉縣-胡韋線”,并重新進行招標,濟源工程公司又進行了投標并中標,仍由商亞楠進行施工,已施工的工程款,商亞楠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支付給商亞楠600000元外,剩余工程款不再支付,為此商亞楠起訴。新鄉縣法院受理后,對商亞楠已施工的工程價款及停工損失委托中介機構鑒定。結論為:已完工程量價款1646001.61元,第一次停工損失156420.4元,第二次日停工損失為8689.54元。另查明,濟源工程公司已經于2012年6月14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判決:一、限縣交通局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商亞楠合同內工程款383002元及利息,利息從2010年2月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限縣交通局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商亞楠合同外新增工程款662999.61元及利息,利息從2009年7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限縣交通局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商亞楠停工損失408825.52元,支付鑒定費25000元。四、駁回商亞楠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7300元,由商亞楠負擔17158元,由縣交通局負擔20142元。一審判決后,縣交通局不服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6月20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民終12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2018)豫0721民初1767號民事判決;二、濟源工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商亞楠支付工程款1046001.61元(合同內工程款383002元+合同外新增工程款662999.61)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1046001.61元為本金,從2016年10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新鄉縣交通運輸局在欠付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6001.61元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三、縣交通局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商亞楠支付停工損失408825.52元;四、駁回商亞楠的其它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7300元,由商亞楠負擔17158元,由濟源工程公司承擔12335元,由縣交通局負擔7807元,一審鑒定費25000元,由縣交通局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8101元,由濟源工程公司承擔12335元,由縣交通局負擔5766元。縣交通局預交的二審訴訟費不予退還,待執行時一并結清。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新鄉縣法院作出(2019)豫0721執139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被執行人縣交通局房產一套(位于小××青年路××)交通大廈,查封期限為三年。
新鄉縣法院認為,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民終1295號民事判決書系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各自的義務。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根據案件需要對被執行人縣交通局的財產進行查封符合法律規定。現異議人縣交通局稱執行縣交通局工程款1046001.61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又稱有足夠證據證實商亞楠就變更部分弄虛作假,鑒定機構依據的檢材系商亞楠虛假提供,鑒定報告明顯錯誤,證據不足,不能推翻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書。故縣交通局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異議請求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縣交通局的異議請求。
復議申請人縣交通局以與執行異議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2021)豫0721執異51號執行裁定、(2019)豫0721執1390號執行裁定,解除對交通大廈的查封措施,并中止對該房產的拍賣措施,停止對縣交通局執行(2019)豫07民終129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內容。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新鄉縣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新鄉縣交通運輸局的復議申請;維持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2021)豫0721執異51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立東
審判員吳俊喜
審判員馬成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斐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