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高均、朱金寶等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225民初5123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蘭考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吳高均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朱金寶、申冬領、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銀行存款31576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中心支公司為申請人吳高均提供31576元的財產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朱金寶、申冬領、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銀行存款31576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凍結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期限為三年。凍結、查封、扣押期間,不得轉移被凍結、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得對凍結、查封、扣押的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保全人需要續行凍結或查封、扣押的,應當在凍結或查封、扣押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續行凍結或查封、扣押的書面申請。
被保全人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凍結或查封、扣押
合議庭
審判員張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劉頔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