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姜海彬非訴財產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吉0722財保15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長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在長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巨寶山鎮信用社賬號為6231811***里的存款10000元予以凍結。申請人以長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前保全擔保函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姜海彬在長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巨寶山鎮信用社賬號為6231811***里的存款10000元予以凍結,期限為2021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向依法提起訴訟,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鄭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崔嘉欣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