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進出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內蒙古宏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閆科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92民初2650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進出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與被告內蒙古宏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輝技術公司)、閆科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坤偉、黃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宏輝技術公司、閆科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宏輝技術公司支付原告已代償資金共計26499.15元;2.被告宏輝技術公司支付原告違約金(以26499.15元為基數,從2020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3.被告閆科對被告宏輝技術公司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2020年6月10日,被告宏輝技術公司與案外人天翼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翼保理公司)簽訂《國內正向保理服務協議》(合同編號:xxx),向天翼保理公司融資30000元整,融資期限為6個月,協議約定宏輝技術公司在融資期限內每月向天翼保理公司支付應收賬款回購款,且天翼保理公司有權將受讓的應收賬款及全部附屬權益轉讓或質押給第三方。同日,原告與被告宏輝技術公司以及天翼保理公司簽訂《融資擔保委托合同》(合同編號:xxx),合同約定原告為宏輝技術公司向天翼保理公司申請的保理融資30000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約定原告為宏輝技術公司代償后可向其進行追償,追償的范圍包括:1、代償資金;2、實現債權的費用;3、違約金(以1、2金額之和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原告代償之日起至原告收回全部代償資金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之日止)。同時還約定天翼保理公司有權將《國內正向保理服務協議》項下債權轉讓給其他保理公司(再保理商),形成再保理資產,并簽署相關《再保理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形成再保理資產后,原告不再出具擔保函或與天翼保理公司、再保理商簽訂擔保合同。同日,被告閆科與原告簽訂了《個人保證合同》(合同編號:xxx),對前述融資擔保委托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貴任保證反擔保。保證范圍包括:1、代償資金;2、原告向手機賣場行使追償權發生的各項費用;3、資金占用費(以1、2、3項金額之和為基數,按日息千分之一計算,自原告代償之日起至原告收回全部1、2、3項資金之日止);4、被告對《融資擔保委托合同》項下宏輝技術公司應履行的擔保費等義務、違約金責任、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等。完成上述合同簽署后,被告宏輝技術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取得保理融資款30000元。2019年5月14日,天翼保理公司、信惠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惠保理公司)與原告簽署《再保理產品合作協議》(協議編號:中電信保理xxx),約定三方合作方式如下:天翼保理公司與融資申請人簽訂保理合同通過保理融資業務獲得保理資產后將保理資產轉讓給信惠保理公司,形成再保理資產。凡經原告審批通過的天翼保理公司已完成保理融資放款的保理資產原告必須承擔擔保責任,但天翼保理公司將該等資產轉讓給除信惠保理公司外的第三方的除外。2021年4月1日,天翼保理公司與信惠保理公司簽署《國內再保理服務協議》(協議編號:xxx),將對內蒙古宏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信惠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因宏輝技術公司在融資期限內,未能按時清償應收賬款回購款,原告按《融資擔保委托合同》《再保理產品合作協議》約定,于2020年12月24日向天翼保理公司代償保理服務費,向信惠保理公司代償融資本金及再保理服務費合計26499.15元。原、被告間簽訂的《融資擔保委托合同》《個人保證合同》等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告有權行使追償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宏輝技術公司、閆科未答辯。
原告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國內正向保理服務協議》及數字驗證報告、翼支付電子回單;《融資擔保委托合同》及數字驗證報告;《個人保證合同》及數字驗證報告;《再保理產品合作協議》及數字驗證報告;《國內再保理服務協議》;轉賬憑證;承擔擔保責任確認函;代償款支付約定2份;代償資金銀行回單;天翼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人證對比的被告閆科的照片及其身份證、被告公司的營業執照、短信驗證的系統代碼日志等證據。原告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提交的前述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要件,相互印證,且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6月10日,宏輝技術公司(甲方)通過翼支付平臺與天翼保理公司(乙方)在線簽訂《國內正向保理服務協議》,協議主要約定基于甲方向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提供代理服務并形成一定賬期的應收賬款及未來應收賬款,甲方據此向乙方申請保理服務,乙方受讓其當前及未來應收賬款并為其提供保理服務。甲方向乙方提起保理服務申請,將與買方的基礎交易合同項下產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及未來應收賬款一并轉讓給乙方,乙方應甲方申請受讓上述應收賬款,并向甲方支付相應的應收賬款轉讓價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融資服務本金為30000元。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應收賬款回購款,亦可在應收賬款到期后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乙方支付應收賬款。保理服務融資期限為6個月,自保理服務融資本金實際發放之日開始,至最后一個付款日為止。甲方應就乙方同意受讓的每筆應收賬款,按保理服務融資本金的年化18.28%/年向乙方支付保理服務融資費。甲方應當在融資期限內每月保理服務融資本金發放對應日支付當期應付應收賬款回購款(含保理服務費),當期應收賬款回購款按照如下公式計算:該期應收賬款回購款=[保理融資本金金額×18.28%/年÷12×(1+18.28%/年÷12)^6]÷[(1+18.28%/年÷12)^6-1]。如甲方未按期支付應收賬款回購款,保理服務費等費用,應按逾期欠付金額為基數按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為逾期天數×逾期金額×0.066%/日),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合同加蓋雙方電子合同專用章。
同日,宏輝技術公司(委托人1、甲方1),天翼保理公司(委托人2、甲方2)與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受托人、乙方)簽訂《融資擔保委托合同》,約定甲方1、甲方2共同委托乙方為甲方1在前述《保理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被擔保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為甲方2基于《保理合同》而獲得的保理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資本金、保理服務費、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的期限為主債權屆滿之日起三年。擔保費按照乙方為甲方1擔保的甲方1欠付的主債務本金為基數并以5%/年的擔保費率計算,自保理融資款發放之日起計算,直至全部保理融資本金、保理服務費等付清之日。擔保費由甲方2承擔,并在保理合同項下的融資到期日由甲方2直接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如甲方1在融資期間內或期限屆滿或本筆融資被宣布提前到期等情形下,未能按時足額清償本金、保理服務費等而導致乙方實際代償款項的,即視為甲方1違約,乙方代為清償后,乙方可向甲方1追償,追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代償資金:因乙方代為清償,乙方向債權人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融資本金及保理服務費、逾期利息、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債權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2、乙方因向甲方1行使追償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申請費、財產保全擔保費、差旅費、通訊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提存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代理費等);3、違約金:以上述1、2項資金金額之和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代償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代償資金、乙方向甲方1行使追償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等之日止。合同加蓋各方電子合同專用章。
同日,被告閆科(甲方)與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乙方)簽訂《個人保證合同》,約定為保障乙方實現追償權,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保證反擔保的范圍包括:1、代償資金:因乙方代為清償基礎債權而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基礎債權中的融資本金及保理服務費、逾期利息、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債權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2、乙方向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行使追償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申請費、財產保全擔保費、差旅費、通訊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提存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3、乙方要求甲方承擔反擔保責任所發生的各項費用;4、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上述1、2、3項資金金額為基數,按日息千分之一計算,自乙方代償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上述1、2、3項資金之日止;5、甲方同時對委托合同項下委托人應履行的擔保費義務、違約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擔保責任;6、甲方因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而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對前述1-4款所列擔保范圍,保證期間自乙方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三年;對前述5、6項所列擔保范圍,保證期間自甲方違約之日起三年。合同加蓋雙方電子簽章。
上述合同簽署當日,天翼商業保理公司將保理融資本金30000元支付至宏輝技術公司賬戶。
2019年5月14日,天翼保理公司(甲方)、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乙方)與信惠保理公司(丙方)簽訂《再保理產品合作協議》,約定甲方與融資申請人簽訂保理合同通過保理融資業務獲得保理資產。甲方將其獲得的保理資產轉讓給丙方,形成再保理資產。凡經原告審批通過的甲方已完成保理融資放款的保理資產乙方必須承擔擔保責任,但甲方將該資產轉讓給除丙方外的第三方的除外。對于甲方轉讓給丙方的保理資產,乙方就保理合同項下的全部付款義務人的全部款項給付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期限等事項在融資申請人、甲方與乙方共同簽訂的《融資擔保委托合同》及本協議中約定,乙方不再出具擔保函或前述擔保合同,甲方或丙方作為保理資產或再保理資產的債權人,不可撤銷的同意乙方以前述方式提供擔保,且乙方的擔保責任以《融資擔保委托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為準。甲方收取的保理服務費費率為18.28%/年(分6期還款),乙方收取的擔保費費率為5%/年,丙方收取的再保理服務費費率為8%/年。乙方擔保費與丙方再保理服務費均由甲方承擔,不再向融資申請人收取。乙方履行代償義務時,將代償款本金以及再保理服務費劃付給丙方,將保理費扣除再保理服務費、擔保費后劃付給甲方。
2020年6月15日,天翼保理公司與信惠保理公司簽訂《國內再保理服務協議》,將其對包括案涉宏輝技術公司等債權轉讓給信惠保理公司,基于轉讓債權,信惠保理公司向天翼保理公司提供再保理融資本金6171578.49元,天翼保理公司應支付信惠保理公司再保理服務費,費率為年利率8%。合同加蓋雙方電子簽章。同日,信惠保理公司向天翼保理公司全額支付約定的再保理融資本金。
后因宏輝技術公司未能按時履行應收賬款回購款及保理服務費支付義務,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與天翼保理公司、信惠保理公司簽訂分別《代償款支付約定》,載明因保理融資申請人未履行約定的應收賬款回購款和(或)保理服務費支付義務,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應當根據與天翼保理公司、保理融資申請人簽訂的《融資擔保委托合同》,與天翼保理公司、信惠保理公司簽訂的《再保理產品合作協議》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分別向天翼保理公司、信惠保理公司轉賬支付相應代償款。天翼保理公司向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出具《承擔擔保責任確認函》,確認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4日承擔保證責任,為保理融資申請人向天翼保理公司代償保理服務費用共計5728.35元。其中含案涉保理合同、融資擔保合同項下代償保理服務費641.42元。信惠保理公司向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出具《承擔擔保責任確認函》,確認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4日承擔保證責任,為保理融資申請人代償融資本金284240.23元、再保理服務費6349.06元,共計290589.29元。其中含案涉保理合同、融資擔保合同項下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代償保理融資本金25187.06元、再保理服務費670.67元,共計25857.73元。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共計代償26499.15元。同時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取得對保理融資申請人的追償權。
另查明,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四份《數字簽名驗證報告》,確認前述《國內正向保理服務協議》、《融資擔保委托合同》、《個人保證合同》、《再保理產品合作協議》的電子簽章經驗證未被修改,并附簽章的原始文檔,與原告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提供的前述合同紙質件一致。
庭審中,進出口融資擔保公司陳述代償的保理服務費641.42元、再保理服務費670.67元兩者之和為以剩余尚欠融資本金為基數,按照18.28%/年的利率標準計算的保理服務費+以當期應還未還融資本金為基數,按照8%/年×30天為標準主張的截至2020年12月24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判決結果
一、被告內蒙古宏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進出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資金26499.15元;
二、被告內蒙古宏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進出口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違約金(自2020年12月24日起,以26499.1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為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閆科對被告內蒙古宏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5.5元,由被告內蒙古宏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閆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趙警淇
書記員王筱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