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田付平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甘1125執628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田付平、康想巧、徐等平、高光明、冉等世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率的甘肅省漳縣人民法院(2020)甘1125民初1306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田付平、康想巧、徐等平、高光明、冉等世執行申請人借款本金433878.05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300元,承擔本案執行費4075元。執行中,申請執行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委托代理人王虎)撤銷(2021)甘1125執628號案件的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本案立案標的與本案實際不符,申請執行人柴曉萍提出撤銷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終結對(2021)甘1125執628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何虎
審判員趙建中
審判員張學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蔡耀東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