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702民初5005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汪峰與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泰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峰、被告通泰建筑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汪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208573.39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通過公開招標,2014年8月28日,被告與池州市貴池區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杏花河項目區建設管理處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建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區十里橋接線及十里路改線工程,原告從被告處承接了該工程,作為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工程已于2015年竣工驗收,2019年1月10日審計完畢,審計后總造價為2440573.39元,工程建設方已按合同約定將工程款全部撥付到被告賬戶,但被告卻沒有將工程款全額給付原告,目前給付了原告2232000元,現仍欠原告工程款208573.39元未付,為此原告特具狀,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通泰建筑公司辯稱,被告中標后與原告簽訂項目承包協議,由原告施工,工程協調事宜也由原告負責。工程結算簽訂表中被告單位的簽字人員是原告,被告已支付2151840元。涉案工程款2440573.39,管理費85420.07,所得稅2040元。另外2015年2月14日原告通過被告經建設單位協調向安徽杏花村集團有限公司借款40萬元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借款月利息為1%。先由被告與安徽杏花村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被告以案涉項目的工程款提供擔保,后續支付工程款先行扣除本次借款。隨后原告也向被告出具《借條》,承諾扣除的利息由原告承擔。案涉工程2018年2月12日審批結束,建設單位代扣了借款本金40萬及利息144000元,并依付款約定支付了審定價的90%的剩余部分,即84萬元。后被告也依約扣除了原告應承擔的管理費、利息等款項,目前尚欠57273.32元。原告違反誠信,不愿承擔利息導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池州市貴池區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杏花河項目區建設管理處將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區十里橋接線工程及十里路改線工程對外招標,招標文件確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為:路基含土方完工并驗收合格時付至合同價的10%,竣工驗收合格時付至合同價的50%,工程決算審計結束時付至決算總價的85%,余款在驗收合格保修期滿且無質量問題后30日內一次性無息付清。后被告中標。2014年8月28日,被告將上述工程轉包給原告并簽訂《項目承包協議書》,協議約定:1、該工程由原告施工,工期從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合同價款為1024776.05元;2、原告上交原告的管理費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執行;3、該工程所得稅、營業稅及附加由原告承擔,被告有權代扣代繳等。2015年8月28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按工程決算總造價的3.5%(不含稅金)向原告上交管理費等。2015年2月14日原告因涉案工程資金周轉需要,通過被告向安徽杏花村集團有限公司借款40萬元,并承諾支付借款費用(按月費用率1%),三個月支付一次。2015年2月15日安徽杏花村集團有限公司將該款匯至被告賬戶,被告在次日將該款匯入原告賬戶。后建設單位池州市貴池區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杏花河項目區建設管理處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02000元、于2015年7月28日支付41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300000元。涉案工程于2018年2月12日經協審單位安徽國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單位通泰建筑公司、建設單位池州市貴池區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杏花河項目區建設管理處、審查單位池州市貴池區審計局四方簽字蓋章確認審定結算造價2440573.39元,原告參與該審查,并在通泰建筑公司蓋章處簽名進行了確認。次日池州市貴池區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杏花河項目區建設管理處依合同約定支付審定價的90%,同時扣除被告向安徽杏花村集團有限公司借款40萬元及借款利息144000元,即實付840000元。后又于2019年5月14日和2020年9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剩余的工程款180000元和64573.39元。被告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分別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支付378040元、2015年11月13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289500元、2018年2月14日支付810600元、2019年5月16日支付173700元。被告扣除管理費85420.07元、所得稅2040元、以及向第三方支付的借款利息144000元,被告認為其還欠原告57273.32元。而原告認為被告還欠其208573.3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汪峰支付剩余款工程款57273.32元;
二、駁回原告汪峰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9元,減半收取2214.5元,由原告汪峰承擔1598.5元,由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6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費4429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戶名:池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處(池州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賬號12×××66,匯款時請務必在匯款備注欄注明此轉賬款為“上訴費”]。如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陳文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舒志瑛
書記員孫珵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