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與賽樂爾三益樂器(上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20民初2617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訴被告賽樂爾三益樂器(上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同年4月23日,本院依職權(quán)追加上海鑫捷物流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原告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現(xiàn),原告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
判決結(jié)果
準許原告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430元,減半收取計2715元,由原告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張明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裕
書記員張裕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