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吉祥煤炭有限公司與中鐵九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遼0602民初622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丹東市吉祥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煤炭公司)與被告中鐵九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祥煤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孝、被告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會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吉祥煤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1500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吉祥煤炭公司變更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1500元訴訟請求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525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成立,營業期限至2021年1月26日止。經營項目為型煤加工銷售,資質齊全。2014年12月1日,原告與丹東市易興有限公司簽訂了場院租賃協議書,租期三年,至2016年11月30日止,原告一次性交納租金108000元。在合同剛履行三個半月時,因被告修建丹東至大連高速鐵路,造成原告生產型煤所使用的地下水源切斷,無法繼續生產,迫使原告停工停產。自2015年3月15日至今,原告所產生的損失有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租金損失97500元、用工8人損失工資104000元(訴訟中,變更該項為實際用工9人,損失工資87750元)、原告經營可得利益損失7萬元,以上合計271500元。在2017年5月26日協調會議紀要中第三個問題就涉及到原告,因久拖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調判。
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辯稱,一、原告起訴超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吉祥煤炭公司起訴狀陳述“在合同履行三個月時(即2015年3月15日)因被告修建丹大鐵路導致原告洗煤廠地下水源切斷,無法繼續生產,被迫停工停產”,原告認為自2015年3月15日被告鐵路施工開始對其洗煤的地下水產生切斷影響。被告負責施工的草莓溝2號隧道至2015年7月26日徹底貫通,且丹大鐵路于2015年12月正式開通啟用。由此即使鐵路施工對地下水系產生影響,其影響階段(即侵權階段)截至時間也應為2015年7月26日。此時開始起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而在2015年3月15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間原告并未對被告提起訴訟或者進行相關權利主張,訴訟時效已過。二、原告陳述侵害事實但無證據支撐,且未能在所屬侵權階段采取訴前證據保全,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原告需按照一般侵權舉證規則,舉證證明鐵路工程建設能夠影響地下水系,地下水系減少后又對原告煤炭正常加工用水造成影響,并且證明影響的程度。以及原告在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相比于正常生產經營的差額損失。如原告不能舉證證明以上各點,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三、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首先,原告自行舉證的“煤炭經營資格證”證明國家允許的經營期為:2010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18日。故原告在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并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不能從事經營活動,進而取得收益。其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水單位和個人申請開采地下水(包括城鎮和農村的自備水源井),必須向省(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發證機關頒發開采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地下水。原告進行工業洗煤,未經國家行政機關允許,私自大量開采地下水資源,獲得非法利益。與此同時,國家為公共利益、公共福祉修建丹大鐵路工程,原告卻以本不應得的非法利益訴請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賠償,在鐵路隧道果真對地下水系存在影響的情況下,原告的非法利益主張也不應得到支持。四、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并非適格被告。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按照業主委托設計院出具的施工圖紙、施工方案進行施工,隧道貫通為必然結果,在此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并沒有過錯,即使隧道貫通果真影響地下水系,承擔水系影響補償的也并非施工單位。五、即使鐵路工程建設果真對地下水系有影響,進而影響原告生產經營,在已經發生地下水源切斷的情況下原告不應繼續雇傭人員從事不可能的生產,擴大損失。
經審理查明,吉祥煤炭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1月26日,營業期限至2021年1月26日的從事民用型煤加工、銷售(煤炭經營資格證有效期至:2013年8月18日)經營范圍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其生產地址在丹東市元寶區。2015年,在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施工修建丹大快速鐵路挖掘草莓溝2號隧道期間,吉祥煤炭公司經營場地在其施工挖掘隧道的斜上方,橫向距離大概在50至200米左右的范圍內。2017年5月26日,丹東市元寶區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政府相關領導共同主持召開落實解決元寶區境內丹大快速鐵路建設施工影響遺留問題專題協調會,并形成《丹大快速鐵路建設施工影響遺留問題協調會會議紀要》。其中,在該會議紀要中的第三項內容,涉及到了吉祥煤炭公司,該項具體內容為:“對于奶場村常連國加工煤炭企業因水系破壞要求經營損失補償問題,施工單位要了解情況后再確定是否補償”。當時,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的相關人員陳海軍參加了此次會議。另外,根據吉祥煤炭公司提供的由丹東市元寶區金山鎮奶場村民委員會出具的2015年11月10日的有關材料證實,“常連國(吉祥煤炭公司),因高鐵放炮強震水井干了,無法生產,要求打井(3萬元),賠償無水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有申請);”在該份材料中,還列有本村其他炮損造成水井無水,或要求打井、或要求賠償打井費用而提出申請的其他村民。該村委會并于2018年7月4日出具內容為“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中鐵九局在修建丹東至大連高速鐵路時,因開通八道溝山洞造成我村二組地下水系破壞,全村約200戶左右村民無水吃。經村里與九局多次協調,由中鐵九局每月出資,由村里實施對每家每戶送水吃。但對周圍企業生產生活用水,由九局與相關單(位)協商解決,村里不管。本村內丹東吉祥煤炭有限公司因地下水系被切斷,導致無法正常生產情況屬實,該廠領導多次找村里要求給予協調解決,最終沒有處理結果,特此證明”的證明一份。就本案涉案補償事宜,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在本案訴訟中確認未對吉祥煤炭公司進行過補償。
另查,在本案訴訟期間,吉祥煤炭公司自述其水系被破壞系用于生產的水井,時間為2015年3月15日。此外,吉祥煤炭公司在本案訴訟中,還提供有其與案外人丹東市易興實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主要內容為:案外人將其一處場院轉租給吉祥煤炭公司使用,場院坐落在蛤蟆塘山洞邊,面積為壹仟陸佰平方米左右;每年租金36000元,上納租;租期三年,租金總計108000元,必須一次性交齊等等。根據案外人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的記載,該案外人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于2001年8月14日即因被撤銷而處于吊銷狀態。吉祥煤炭公司所請求的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間的租金損失97500元,即系按照上述《協議書》約定的租期、租金等內容所確定,但沒有其已交納租金的憑證。此外,吉祥煤炭公司在訴訟中,對其變更后實際用工9人、損失工資87750元的賠償請求,提供有用工人員與丹東市元寶區蛤蟆塘吉祥煤場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但吉祥煤炭公司即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煤場與其之間的關系,也不能提供勞動合同原件,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對此提出質疑,并不予認可,本院已當庭依法確認不予認定;吉祥煤炭公司所主張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賠償的經營可得利益損失7萬元,亦系其自行計算確定,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亦對此質疑并不予認可。對于本案吉祥煤炭公司所訴其受到損害與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實施行為間的因果關系,本院曾予明示,但吉祥煤炭公司明確表示不申請通過鑒定程序予以確定。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吉祥煤炭公司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丹大快速鐵路建設施工影響遺留問題協調會會議紀要》、丹東市元寶區金山鎮奶場村民委員會出具的2015年11月10日的有關材料及于2018年7月4日出具的證明、《協議書》;中鐵九局第六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日志、情況說明、企業機讀檔案登記材料等書證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丹東市吉祥煤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128元,由原告丹東市吉祥煤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于軍寧*
審判員殷業光
人民陪審員李雙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小焱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