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龍飛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06民初2598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州龍飛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娜、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永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鄭州龍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貨款946811.05元及逾期利息(以946811.05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損失3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貼息補償18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2018年4月20日原告與被告分別簽訂兩份《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項目提供混凝土,合同價款分別暫定1181985.19元和816572.70元,具體貨款以實際驗收結算為準。原告按約供貨完畢后,雙方于2019年10月28日進行結算,結算貨款金額分別為1328898.65元和728361.10元,但被告僅支付1110448.70元,至今仍欠付946811.05元。另,原告與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達成《材料采購補充協議》,協議約定被告支付原告商票300000元,被告承諾對原告增加18000元作為貼息補償。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起訴來院,請求判如所請。庭審中,原告將利息標準調整為日萬分之五,并將利息起算點調整為2019年7月23日。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被告認為根據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付款方式,根據信息價每個型號下浮五元進行調整,未付的貨款金額應為865930元;律師費根據合同約定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利息應該按照銀行貸款利率4.75%計算,貼息在合同中沒有注明,也不同意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兩份《補充協議》及《材料采購補充協議》,均有合同聯系人仲召喜的簽字,其中兩份還有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鄭州鑫苑項目部的蓋章,且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佐證,本院予以采納;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亦屬真實發生,且與本案相關,本院予以采納;被告提供的供貨統計表及供貨清單均系被告自行制作的表格,且無其他證據佐證,原告對此亦不認可,本院不作為證據采納,被告提供的鄭州信息價及情況說明,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本院亦不作為證據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4月,原、被告簽訂兩份《材料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分別就鄭州鑫苑城三號院景觀及雨污水工程項目(以下簡稱三號院項目)和鄭州鑫苑十里鋪安置區一期B-07-1地塊景觀及雨污水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十里鋪項目)向原告購買混凝土,其中三號院項目合同暫定總價為1181985.19元,十里鋪項目合同暫定總價816572.70元,最終合同價均以實際驗收合格供貨并經被告書面確認的結算總價為準。貨款的支付方式為:每月5號原告必須憑有效簽單和增值稅發票及有關資料送至被告,被告收到相關資料后,應迅速核對,待收到被告工程進度款情況后按照當月實際發生工程量的65%進行支付,工程結束后2個月內付至實際發生工程量的90%,年底結清,價格隨鄭州市混凝土信息價每個型號下浮5元進行調整,最終按時結算。聯系人:仲召喜。
2018年9月18日,原告作為乙方與被告作為甲方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鑒于混凝土原材料中的水泥、石子、機制砂等價格上漲且嚴重緊缺,自2018年9月1日零時起,雙方約定混凝土單價如下:以C30單價550元/立方為基礎,每上升一個標號混凝土單價增加15元,每下調一個標號混凝土單價減少10元。仲召喜在甲方處簽字。
2018年11月16日,雙方又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自2018年11月1日零時起,雙方約定混凝土單價如下:以C30單價620元/立方為基礎,每上升一個標號混凝土單價增加15元,每下調一個標號混凝土單價減少10元,其他按原合同執行。甲方處有仲召喜簽字并有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鄭州鑫苑項目部章。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23日,原告分別向兩個項目提供混凝土,雙方按月進行材料結算,并在材料記錄表上簽字蓋章,其中被告方系仲召喜簽字及加蓋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鄭州鑫苑項目部章。經統計,原告為三號院項目提供混凝土1328898.65元,為十里鋪項目提供混凝土728361.55元,并向被告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2019年10月28日,原、被告簽署兩份《結算審定單》,其中,三號院項目上報價為1328898.65元,審核價為1328898.65元,已付款863736.10元,工程余款468162.55元;十里鋪項目上報價為728361.10元,審核價為728361.10元,已付款246712.60元,工程余款481648.50元。原告單位處均加蓋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鄭州鑫苑項目部章并有仲召喜簽字。
另,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材料采購補充協議》,約定,因2019年10月被告支付原告商票300000元,現對其增加18000元做為貼息補償。原告單位處亦加蓋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鄭州鑫苑項目部章并有仲召喜簽字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州龍飛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946811.05元;
二、被告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鄭州龍飛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946811.05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9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州龍飛混凝土有限公司貼息18000元;
四、原告鄭州龍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028元,減半收取計8014元,由被告上海景域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7044元,由原告鄭州龍飛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9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韓雨奇
書記員王艷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