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劉文麗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03民初122號
判決日期:2021-09-04
法院: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與被告劉文麗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負責人李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法明、肖燕,被告劉文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費28319.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8日在原告處工作,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六天,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規定,僅每周工作時間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的規定,但在其工資發放中都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加班報酬,所以對此原告無需再向被告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費用。另外,勞動仲裁裁決的計算方式存在明顯錯誤。退一步講,即使計算其休息日加班時間的工資,也應按照每周四小時計算,而不應直接按整天計算,而且也不應該是雙倍工資。因被告工資中就是按照其實際上班天數支付的工資。被告主張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間在休息日加班166天,按照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規定,那么原告僅需支付其休息日加班費7162.80元(1877÷21.75÷8×4×166),而非28319.60元。故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文麗辯稱,對原告的陳述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被告每天的工作時長非八小時,有截圖和照片為證;在合同中并未聲明工作時長為六天,請求原告提供六天工作時間的證據;對已支付加班報酬表示質疑,被告未收到任何加班報酬,有工資條為證,請求原告提供已支付加班報酬的證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文麗于2017年1月1日到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工作,2020年9月8日,原、被告解除勞動關系。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間劉文麗的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平陰縣分公司,2017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間劉文麗的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
2020年9月24日,劉文麗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主張休息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該委經審理作出濟勞人仲案字[2020]第74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劉文麗支付休息日加班費28319.60元;二、駁回申請人劉文麗的其他仲裁請求。”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
另查明,國家規定的月計薪日為21.75天。
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劉文麗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間休息日上班166天,且均認可按照1877元/月的標準計算加班工資。
庭審中,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提交工資發放明細單,欲證明劉文麗每月工資中有業務發展獎,該業務發展獎包含了加班費用,故劉文麗無權再主張加班費。劉文麗對該工資發放明細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混淆了加班工資與業務發展獎,業務發展獎是員工參與保險販賣、余額增量、理財販賣、綜合柜員、績效等項目的獎勵,并非加班工資,在工資發放明細單中加班工資屬于單獨一項,與業務發展獎并非同一項目。劉文麗工作期間也曾因為綜合柜員工作沒有完成而被全額扣除業務發展獎,進一步說明業務發展獎與加班工資并非同一項目。
庭審中,劉文麗提交了如下證據:1、甸柳營業所營業時間公示牌以及解放路營業所營業時間公示牌,欲證明工作時間為9:00至17:00。2、安全臺賬照片、外拓照片,欲證明非工作期間存在加班情況,并未做到八小時工作制。3、到崗照片,欲證明法定節假日及周末休息時間存在全天加班情況。4、QQ聊天記錄截圖,欲證明法定節假日與周末休息時間存在加班情況。5、QQ聊天記錄截圖(疫情期間),欲證明疫情期間存在加班情況。6、郵政儲蓄營業員與斂款員交接登記薄照片,欲證明非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存在加班情況。對劉文麗提交的上述證據,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認為:1、對營業場所公示牌沒有異議,也證明了營業場所工作時間是9:00至17:00,每周保證1天的休息時間。2、對安全臺賬照片、外拓照片、到崗照片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但是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本案中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所主張的是無需向劉文麗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費用,與工作時間長短沒有關系,即便存在劉文麗所述情況,因其工作崗位是綜合柜員,其工作屬性也決定了應該會有早到或晚退的情況,另外就其所證明的周末休息時間存在加班的情況,劉文麗確實是一周工作六天,但是會保證在周六或周日一天的休息時間,所以必然存在周末上班的情況。3、對QQ聊天記錄截圖,劉文麗主張的法定節假日或疫情期間的加班工資都已經支付了,仲裁裁決也沒有支持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關于周末加班的情況,質證意見同對安全臺賬照片、外拓照片、到崗照片的質證意見。4、對交接登記薄是個人單方書寫,且也存在更改的痕跡,劉文麗從事綜合柜員工作,存在班前準備或班后收尾工作也是很正常的,另外也與本案郵政集團濟南分公司的主張沒有關系。
以上事實,有仲裁裁決書、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劉文麗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2831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胡桂娟
判決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