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靈寶市城關鎮救災扶貧儲金會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豫12執恢字第252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4)豫法民三終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靈寶市城關鎮救災扶貧儲金會履行該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靈寶市城關鎮救災扶貧儲金會給付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90萬元并賠償損失,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自2011年10月31日起計至判決確定的給付金錢義務期限內實際履行之日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靈寶市城關鎮救災扶貧儲金會位于靈寶市新靈橋南原靈寶市城關鎮砂石廠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查封了被執行人靈寶市城關鎮救災扶貧儲金會位于靈寶市黃河路的辦公樓(含樓后小二層樓)及附屬土地使用權;查封(輪候)了被執行人靈寶市城關鎮救災扶貧儲金會所建設的位于靈寶市解放路西側(金玉蘭亭)工程部分房產。并經依法評估和網絡司法拍賣,于2015年3月24日裁定將被執行人靈寶市城關鎮救災扶貧儲金會位于靈寶市新靈橋南原靈寶市城關鎮砂石廠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作價185722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抵償債務;于2016年1月13日將被執行人靈寶市城關鎮救災扶貧儲金會位于靈寶市黃河路的辦公樓(含樓后小二層樓)及附屬土地使用權作價90663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抵償債務;于2017年7月27日裁定將位于靈寶市解放路西側(金玉蘭亭)工程部分房產(即地下一層和地上四層各422.17平方米,地上一至三層各286.67平方米,共計1704.35平方米,均以在建工程主體現狀為準從西端墻皮起測量)所有權及相應的其他權利歸買受人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所有,成交價為2307976.00元人民幣。上述資產拍賣折抵本息共計5071826元。對剩余利息和其他費用,申請執行人表示放棄
判決結果
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靈寶市城關鎮救災扶貧儲金會履行(2014)豫法民三終字第37號民事判決一案執行完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安春才
審判員李會強
審判員肖強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茹雅賓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