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七星城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遼寧天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1002民初1159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市七星城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為與被告遼寧天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韓淑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曾玥獨任審判,于2021年4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鞍山市七星城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愛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鐘麗坤,被告遼寧天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嘉陽、被告韓淑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鞍山市七星城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訴稱: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遼陽縣八會鎮(zhèn)華嚴寺村美麗鄉(xiāng)村示范村華嚴寺村畫家長廊、景觀小品、六角亭工程》(遼寧天億會審[2020]第91號)審計報告之子目-木棧道石板路清單漏項8“補-6扣清單主材重項,單價3900.00元,合價76479.00元”無效,返還原告扣除的工程直接費76479.00元和取費8775.24元。2、判令被告負責按判決結果修改審計報告,報與甲乙丙施工合同三方執(zhí)行;3、判令對被告審計師韓淑萍進行處罰,賠償原告誤工費、誤時誤審費、交通費等貳萬元。承擔本案所有涉訴費用。事實和理由:一、起因:2019年6月3日,原告以中標價1050500.00元中標,承攬了“八會鎮(zhèn)華嚴寺村畫家長廊,景觀小品,六角亭項目”的施工。之后,原告作為乙方與甲方:遼陽縣偉業(yè)經(jīng)濟發(fā)展投資有限公司和丙方:遼陽縣八會鎮(zhèn)人民政府共同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項目所在地:遼陽縣八會鎮(zhèn)華嚴寺村,西莊村。合同簽約價為1050500.00元,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單價。該項目己于2019年6月10日開工,2019年9月30日竣工并驗收合格。被告于2020年5月開始審計,審計師沈凱進行初審后,該項目審計負責人韓淑萍在二審時,在子目補扣一項‘補-6扣清單主材重項19.61T,單價3900.00元,合價76479.00元’,并要以此出審計報告。原告認為該項扣減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招投標文件規(guī)定,所有清單綜合單價由施工單位自己組價,單價如何構成是施工單位自己的事情,審計時不能變相調整子目綜合單價。為此原告與韓淑萍多次溝通,要求其遵守合同固定單價價格形式,不能以任何形式扣減價格。但韓淑萍以不同意就不給審了和原告不簽字就不給出審計報告為要挾條件,一直拖延到甲方限定遼陽縣該系列所有工程項目審計的最后一天通知原告取【工程審核會簽表】,讓原告及建設單位簽章,否則就不管了,都簽完后才給出審計報告,審計內容根本沒給看。對于原告而言,如果沒有審計報告,甲方就不給撥付工程款,工人也發(fā)不了工資;也無證據(jù)走法律程序更正。原告無奈,只能按她要求先簽字,再尋求通過法律渠道更正,維護本企業(yè)合法權益。
二、事實及證據(jù)。1、該項目從招投標到中標甲乙丙三方簽工程合同以及施工竣工驗收全過程都是合乎法律程序和規(guī)范的,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尤其工程量清單立項是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后依法招投標的,被告無權主觀臆斷片面更改中標的清單綜合單價。2、該項目是固定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是指完成一個規(guī)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yè)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的費用。沒有有關部門變更文件,根據(jù)審計原則原清單綜合單價不可以更改。但在審計報告中,子目8‘補-6扣清單主材重項19.61T’,單價3900.00元,合價76479.00元’就是從清單序號3《民用建筑鋼結構安裝鋼支撐質量≤8t》綜合單價中扣除的,扣除后綜合單價變?yōu)?17.91元/t。變相更改了清單綜合單價。3、原告認為:該項目的所有文件都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是工程審計,不是工程審核。審計師無權按照個人臆斷更改任何一項清單綜合單價。審計師韓淑萍所說的清單主材重項根本不成立。韓淑萍為達到個人目的,無視法律法規(guī),濫用審計職權,違背工程合同條款,隨意變更中標文件的【固定單價】,她說高就想各種辦法削減,把鋼支撐安裝費這一綜合子目,非得審成主材重項。按照她清單綜合單價都可以隨便改的審計邏輯,清單子項中還有一些不相符的地方,她怎么不調呢,怎么就扣這一項呢?就因為這項扣錢多嗎?政府的招投標文件是兒戲嗎?原告是具有多年專業(yè)施工經(jīng)驗的企業(yè),項目報價是根據(jù)施工工藝的復雜程度和在半山坡上全人工安裝的特殊性確定的,有與鋼結構施工負責人孟祥瑞簽訂了《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為證,承包費共計9.5萬元(附承包合同及轉款記錄)。而韓淑萍本身是土建專業(yè),對園林景觀工程的施工工藝一竅不通。19.61T鋼支撐安裝費(直接費)按中標價是86635.22元,經(jīng)她審核后,扣除了76479.00元,僅剩下10156.00元。熟悉鋼結構項目安裝工藝的人都知道,在山坡上焊接220米長的鋼結構臺階,每天七八個技術工人每天11個小時在山上工作了整整30天,將槽鋼切割只有0.3米長一段一段的,全靠人工一塊一塊拼接在一起焊接,費工費時,工藝復雜程度可想而知。韓淑萍僅給一萬元安裝費,就是神仙也干不下來呀!而韓淑萍濫用審計職權,更是抓住了企業(yè)資金困難,急于請款給工人幵支的現(xiàn)實狀況,讓施工方簽字,否則就撥不了款。經(jīng)她審計的項目,原告深受其害,敢怒不敢言。這次原告損失太大了,總價105萬的合同,僅這一項就虧了8萬多,經(jīng)過多方咨詢并請教國內工程造價相關專家,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被迫走法律途徑討回公道。原告認為,投標清單報價是經(jīng)過評標專家評審合格后中標施工的,她作為審計人員無權更改,不能工程干完了,不認賬了。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文起訴遼寧天億會審[2020]第91號審計報告中‘補-6’扣清單主材重項19.61T單價3900.00元,合價76479.00元”無效,返還原告扣除的工程直接費76479.00元和取費8775.24元。請求給予審計負責人韓淑萍相應處罰,請求公正裁決!
被告遼寧天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施工單位直接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請求確認審計報告無效之訴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駁回其訴請。被告天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工程監(jiān)管機構-遼陽市財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國有獨資)、遼陽市縣區(qū)財源建設辦公室(政府部門)的委托,對案涉政府項目-遼陽縣八會鎮(zhèn)華嚴寺村美麗鄉(xiāng)村示范村華嚴寺村畫家長廊、景觀小品、六角亭工程進行審核。經(jīng)審核:施工單位原告七星城建公司投標值1051005.29元,報審值1430181.12元,審定值1197397.14元,審減值232783.98元。對這一審核結果,建設單位(發(fā)包人)、施工單位(承包人)已在《工程審核會簽表》蓋章確認。依據(jù)《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fā)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jīng)發(fā)、承包雙方簽字后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后協(xié)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依據(jù)以上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被告天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案涉工程審計報告的審核結果,經(jīng)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確認,原告七星城建公司又無證據(jù)證明是在被告人員脅迫下同意審核結果,故審計報告已生效。原告七星城建公司如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其處理程序是:應與建設單位協(xié)商,如協(xié)商不一致,可依據(jù)與建設單位(發(fā)包人)遼陽縣偉業(yè)經(jīng)濟發(fā)展投資有限公司、遼陽縣八會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0.4條約定向遼陽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施工單位不能直接對審計報告的出具機構提起訴訟,更不能對審計報告中木棧道石板路清單漏項8“補-6扣清單主材重項單價3900.00元合價76479.00元”請求確認無效和審計機構返該項造價款,請求變更審計報告無依據(jù)。報告天億會計師事務所是基于政府項目監(jiān)管機構的委托,對案涉工程進程審核,其與委托方是委托關系,對委托方提交工作成果即審計報告,與被審核工程施工單位即原告無直接法律關系,基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天億會計師事務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綜上,原告七星城建公司對審計報告部分內容不認可,可以對建設單位提起訴訟,對有爭議的工程造價進行結算,直接起訴中介機構變更審核結果無依據(jù),更無先例。二、原告七星城建公司請求判令被告天億會計師事務所【遼寧天億會審(2020)第91號】審計報告(下簡稱“審計報告”)木棧道石板路清單漏項8“補-6扣清單主材重項單價3900.00元合價76479.00元”無效,并返還扣除的直接費76479.00元和取費8775.24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計報告未對鋼材固定單價進行調整,而是發(fā)現(xiàn)原告在竣工決算書-主要材料量和工程設備量選用表,申報的制作鋼材量和鋼材安裝工程量重復超實際量,據(jù)實調減鋼材數(shù)量。1、施工單位申報鋼材量:中厚鋼板鋼1499.444kg、角鋼18402.804kg,合計19.9t,這些鋼材經(jīng)過制作安裝形成鋼支撐19.852t,作為木棧道防腐木的支撐。施工單位又將鋼支撐19.852t與制作鋼材19.9t之和39.752t作為鋼材量進行申報(見竣工決算書中--主要材料量和工程設備量選用表)。經(jīng)現(xiàn)場實測結合竣工圖紙,在各方無異議情況下,審計確認鋼結構實際完成量19.61t,而申報鋼材量是39.752噸。根據(jù)《建筑工程計價計量規(guī)范》57頁-8.2單價合同的計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據(jù)此,應扣除未發(fā)生鋼材量19.61噸(3900.00元/t)76476.00元和取費8308.60元,合計84787.60元。案涉工程是國家投資的美麗鄉(xiāng)村項目,不扣除未施工鋼材量將給國家造成損失,審計機構也失職。2、鋼材量超出實際量被發(fā)現(xiàn)后,已向委托方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出,一致認為這是量的問題,不是價的問題,應扣除未施工鋼材量19.61噸。同時,扣除鋼材量并不是改變綜合單價,與招投標法是相符(因為招投標法規(guī)定量是按實計算的),原告認為審計改變綜合單價違背招標文件與事實相悖。(二)王愛軍的鋼結構外委承包合同造價9.5萬元問題。其一,招標法規(guī)定中標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分包,合同通用條款27頁規(guī)定“乙方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分包”,且外委合同未經(jīng)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蓋章認可,不能作為審計依據(jù);其二,外委鋼結構合同開工日期2019年5月15日,但原告于2019年6月才簽訂美麗鄉(xiāng)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事先簽訂外委鋼結構合同與常理不符;王愛軍與孟祥瑞即使存在轉賬,但無證據(jù)證明孟祥瑞就是鋼結構承包人和具有相應資質,轉賬記錄又不能排除系其他經(jīng)濟往來款,故外委合同無真實性。三、審計客觀公允。原告施工地點在半山坡,發(fā)生人工費較多,審定值119.74萬元,比投標值105.1萬元超出14.64萬元,就是考慮在半山坡施工有難度而增加的人工等費用。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懇請法庭駁回其訴請。
被告韓淑萍辯稱:被答辯人的三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不成立。
本案的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答辯人韓淑萍并非合同的任何一方,該合同對答辯人不產(chǎn)生約束力,答辯人不應作為本案被告。退一步講答辯人作為審計師,在對案涉工程進行審計過程中,依據(jù)委托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對《審計報告》進行了復審,遵守執(zhí)業(yè)準則,盡到了審慎的義務,于2020年7月20日參與出具的審計報告時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應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更不應當受到任何處罰。
答辯人是高級工程師,在審計方面至今已有近20年豐富的工作經(jīng)驗。審計師的工作內容就是發(fā)現(xiàn)問題,監(jiān)督工程造價方面的真實性以及合規(guī)性。答辯人所在的公司出具報告前是三級審核制,答辯人在復審階段發(fā)現(xiàn)被答辯人提交的材料工程量表中鋼材量是39.03噸,而現(xiàn)場實際使用的鋼材量為19.61噸,被答辯人提交的材料工程量中鋼材量整整比實際用量多一倍。根據(jù)《建筑工程計價計量規(guī)范》中明確規(guī)定工程量應按實際完成量計算。及被答辯人與遼陽市遼陽縣八會鎮(zhèn)人民政府及遼陽縣偉業(yè)經(jīng)濟發(fā)展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第1.13項明確約定出現(xiàn)工程量清單錯誤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格。所以答辯人為維護國家利益,依職權提出在不改變投標時的【固定單價】的情況下,將未發(fā)生的鋼材量19.61噸扣除,并且上報至上級領導,并與委托方遼陽市財政局專業(yè)人員商議后決定將未發(fā)生的鋼材量19.61噸扣除。因此,該工程量審核報告中所作出的調整是經(jīng)公司三級審核、并多次與施工單位核對、并取得了施工單位(被答辯人)及建設單位認可,而且被答辯人在《工程審核會簽表》上簽字蓋章。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答辯人以不同意修改工程量就不給審了和被答辯人不簽字就不給出審計報告等要挾被答辯人,該說法純屬謊言,違背事實。事實上如果被答辯人不認可答辯人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以找建設單位另行委托其他地方進行審計,所以根本不存在被答辯人所稱的答辯人對其威脅的情形。因此被答辯人針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6月,遼陽縣偉業(yè)經(jīng)濟發(fā)展投資有限公司(甲方)與原告鞍山市七星城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遼陽縣八會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遼陽縣八會鎮(zhèn)華嚴寺村美麗鄉(xiāng)村示范村華嚴寺村畫家長廊、景觀小品、六角亭工程施工的有關事項協(xié)商一致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被告遼寧天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接受遼陽市財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遼陽市縣區(qū)財源建設辦公室的委托對遼陽縣八會鎮(zhèn)華嚴寺村美麗鄉(xiāng)村示范村華嚴寺村畫家長廊、景觀小品、六角亭工程進行審核,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遼寧天億會審[2020]第91號審計報告,審核結果為該工程投標值:1051055.29元,報審值:1430181.12元,審定值:1197397.14元,審下值:232783.98元。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鞍山市七星城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報告及原、被告雙方陳述筆錄在卷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鞍山市七星城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66.00元(已減半收取),退還原告鞍山市七星城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
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
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曾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肖君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