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與山東時風商用車有限公司、青島佰潤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魯02民初211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征公司)與被告山東時風商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風公司)、青島佰潤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潤達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是第201730151199.2號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發現被告佰潤達公司銷售的SSF1042HDJ44-1“時風風云C”汽車產品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經查詢,該型號汽車產品生產商為被告時風公司。時風公司未經許可大量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產品。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為此,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時風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包括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ZL201730151199.2號外觀設計專利權汽車,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生產侵權產品專用模具;2、被告時風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0萬元;3、被告佰潤達公司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ZL201730151199.2號外觀設計專利權汽車產品的行為;4、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時風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被告時風公司住所地位于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被告佰潤達公司與時風公司沒有關系,系原告虛列被告,本案只有一個實際被告,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山東時風商用車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山東時風商用車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祝青
審判員紀曉昕
審判員徐友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孟倩文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