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武縣云勝加氣塊加工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925民初225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寧武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武縣云勝加氣塊加工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寧武縣云勝加氣塊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拖欠的材料款404764元及利息(從2014年1月28日起計箅,年利率6%,直至本息付清時止,截止起訴時利息合計15萬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至11月期間,被告為建筑寧武豪德園區,從原告處賒購加氣塊磚。4月20日至4月30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方量141.388,單價175元/m?,金額24742元;5月1日至5月31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方量1740.12,單價185元/m?,金額321922元;6月1日至6月30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方量1485.43,單價185元/m?,金額274804元;7月1日至7月31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方量1421.83,單價185元/m?,金額263038元;8月1日至8月30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方量941.1,單價185元/m?,金額174103元;9月1日至9月30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方量523.97,單價185元/m?,金額96934元;10月1日至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方量89.5,單價185元/m?,金額16557元;11月1日至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方量14.4,單價185元/m?,金額2664元。總價合計1174764元。2013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付款300000元;2013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0元;2013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40000元;2013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付款80000元;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付款50000元。被告分五次共計付款77萬元,尚欠40476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以工程款未結算清為由,推諉至今。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貴法院提起訴訟,希判如所愿。
被告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出庭,未作答辯,亦為提交答辯狀。
原告寧武縣云勝加氣塊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原告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證明7份及宏圖銷售明細、付款明細。被告未出庭,視為放棄質證。被告未提交證據。
本院根據當事人陳述、舉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13年,被告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修建寧武縣豪德園區從原告寧武縣云勝加氣塊加工有限責任公司賒購加氣塊磚。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141.388m?,單價175元/m?,金額24742元;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1740.12m?,單價185元/m?,金額321922元;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1485.43m?,單價185元/m?,金額274804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1421.83m?,單價185元/m?,金額263038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941.1m?,單價185元/m?,金額174103元;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523.97m?,單價185元/m?,金額96934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89.5m?,單價185元/m?,金額16557元;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加氣款磚14.4m?,單價185元/m?,金額2664元,以上總價購買加氣塊磚價款為1174764元。在此期間,被告于2013年7月2日向原告付款300000元,于2013年8月5日向原告付款200000元,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付款140000元,于2013年11月9日向原告付款80000元,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付款50000元,此后再無履約行為,以上共計付款77萬元。截止起訴,被告尚欠原告404764元,原告一直催要未果
判決結果
被告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寧武縣云勝加氣塊加工有限責任公司404764元及利息(利息以404764元為本金,時間從2014年1月28日起至本金全部結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如未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74元由被告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孫曉東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