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黃鞠強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3民終1119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黃鞠強、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媽祖工藝城公司”)與被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及原審被告莆田工藝美術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莆田工藝城管委會”)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荔城區人民法院(2020)閩0304民初36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媽祖工藝城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在查清事實基礎上依法改判。2、判令莆田太平財保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遺漏查明“媽祖工藝城公司已通過公眾責任險對受害人何國忠理賠完畢,且何國忠亦明確放棄其他權益”的事實,未認定“本案保險公司不存在對媽祖工藝城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導致再重復判決媽祖工藝城公司承擔責任,是完全錯誤的,應予以糾正并駁回對媽祖工藝城公司的訴訟請求。二、一審將媽祖工藝城公司認定為“無法證明不存在過錯的管理人”系認定事實錯誤,進而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物業公司至多僅應有“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本案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管理人”認定媽祖工藝城公司責任,應予以改判。三、本案訟爭事故房屋的承租人何淑珠、何國忠(亦為本案被侵權人)亦為侵權建筑物的“使用人”,無論是根據《房屋出租協議》約定還是《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均應為本案必要共同被告,原審法院應追加而未追加屬程序違法,應發回重審。四、一審法院認定莆田太平財保公司證據已達高度蓋然性是錯誤的,本案“瓷片掉落事故”與“本案損失”的因果關系并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而本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損清單反而證明損失僅有11000元,已經被保險人何國忠確認。五、一審法院認定何國忠的違規入園、違章停車行為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的被侵權人過錯”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本案被侵權人的違規、違章行為是導致車輛受損的前提事實,應減輕媽祖工藝城公司的責任。六、原審認定黃鞠強與媽祖工藝城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是錯誤的,退一萬步講,本案即使媽祖工藝城公司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亦僅應承擔補償責任,至多按份責任,而不是共同責任。
黃鞠強辯稱:一、同意媽祖工藝城公司關于何國忠就案涉事故的損失已經通過媽祖工藝城公司投保的公眾責任險理賠完畢,莆田太平財保公司無權請求代位求償的主張。1、車主(案外人何國忠)的損失由媽祖工藝城公司通過公眾責任保險足額賠付,已經不享有向案涉事故責任方的賠償請求權,莆田太平財保公司無權請求代位求償。2、莆田太平財保公司的證據均為單方制作存在明顯缺陷,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3、一次事故卻支持兩筆重復內容的理賠,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明顯錯誤。二、同意媽祖工藝城公司關于何國忠應自行承擔過錯責任的主張。1、何國忠作為房屋的承租方,應自行承擔對房屋及其附屬物妥善使用及維護的責任。2、何國忠在工藝城封閉期間擅自進入和違章停車,對案涉事故造成損失存在明顯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三、媽祖工藝城公司作為案涉發生地房屋的管理人,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媽祖工藝城公司確實不是《侵權責任法》第85條和《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但其系規定中的“建筑物的管理人”,在其收到相應的物業管理費后,其應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責任。
莆田太平財保公司辯稱,一、媽祖工藝城公司應當承擔本案賠償責任。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房屋的外墻、屋檐瓷磚屬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媽祖工藝城公司屬于該損壞部位的管理人,依法應當主動履行定期巡查、維護、保養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等業主報告才進行維修。但媽祖工藝城公司未提供任何有進行巡查、維護、保養的證據,顯然屬于未履行法定義務。本案不屬于高空拋物致人損害,媽祖工藝城公司在上訴狀中稱本案應當參照高空拋物致人損害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沒有依據。即便本案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的話,結合本案事實瓷磚脫落,而且本案至今未進行維修,說明媽祖工藝城公司未盡到法定義務。
二、本案何國忠不存在過錯,媽祖工藝城公司及黃鞠強主張何國忠應當自負部分損失沒有依據。黃鞠強提供的租房合同6.1條是約定乙方應負責租賃物內專用設備的維護、保養、年審,案涉脫落瓷磚顯然不屬于租賃物內的專用設備。6.2條約定乙方對租賃物附屬負有妥善適用及維護之責任,然而屋面瓷磚顯然不屬于何國忠可以使用的租賃物附屬,何國忠不屬于屋面瓷磚的使用人。另外,何國忠也未對屋面瓷磚進行任何使用、改造,脫落的瓷磚屬于房屋的原始結構。黃鞠強提供的租賃合同其實是免除了自己租賃物符合安全使用的法定義務,所以條款的約定屬于無效的。
三、本案保險人賠付的依據明確,不存在何國忠重復索賠、放棄向媽祖工藝城公司主張賠償的情形。本案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已經對事故現場勘查、對保險責任范圍損失明細進行定損,在車輛維修后對車輛進行復勘,車輛維修情況屬實,費用合理,莆田太平財保公司按照維修費數額賠付了保險金。何國忠針對保險責任之外的損失如貼膜費用、保費上漲費用、ETC設備費用等向媽祖工藝城公司提出索賠,媽祖工藝城公司通過其購買的公眾責任保險向何國忠賠付10000元。媽祖工藝城公司向何國忠理賠的維修費與媽祖工藝城公司理賠的損失屬于不同費用,不屬于同一筆費用重復理賠。媽祖工藝城公司購買的公眾責任保險每次事故保額僅10000元,其賠償金額受限于保額,因此其定損項目為何并不影響其最終賠付金額,莆田人保公司定損情況顯然不能作為確定被保險車輛受損的依據,黃鞠強主張被保險人車輛受損金額僅11000元沒有任何依據。媽祖工藝城公司提供的相關權益轉讓等都沒有落款日期,莆田人保公司公眾責任險理賠時間是2020年6月份,在莆田太平財保公司理賠之后,出具的定損材料是為了配合莆田人保公司理賠才出具定損協議和權益轉讓協議書,不是在事故現場確認簽字的。
四、媽祖工藝城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賠付協議及權益轉讓書,根據該協議,僅能得出媽祖工藝城公司及何國忠不再就本案向莆田人保公司提出其他索賠,并不能得出何國忠放棄向媽祖工藝城公司主張賠償。況且,莆田人保公司理賠是在2020年6月20日,而莆田太平財保公司理賠是在2020年3月26日,即便何國忠有放棄向媽祖工藝城公司主張賠償的意思表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何國忠在莆田太平財保公司理賠之后,未經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同意放棄向第三方索賠的行為是無效的。何國忠直接向媽祖工藝城公司索賠的損失與莆田太平財保公司賠償的損失費是兩筆不同的費用,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一審有提供向何國忠理賠相應的發票。
黃鞠強上訴請求:1、撤銷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閩0304民初3640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一審對黃鞠強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莆田太平財保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黃鞠強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1、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案涉房屋的管理、維護、保養的責任由承租人承擔。2、黃鞠強及時足額繳納物業費,案涉房屋的屋檐瓷磚的管理和維護的責任系由物業公司承擔。二、案涉事故的損失金額僅為11000元,且案外人何國忠已經通過公眾責任保險獲得案涉事故造成的引擎蓋損失賠償款10000元,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向黃鞠強主張其重復理賠的追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何國忠停放車輛位置并非劃定停車位置,其未按規范停車,對于車輛受損負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媽祖工藝城公司辯稱:一、同意黃鞠強第一大點的第1點的上訴意見,媽祖工藝城公司認為本案中黃鞠強提供的出租協議十分明確約定本案所謂的受害者何國忠也是該房屋的使用人,無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約定,都是該房屋管理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若發生侵權事故其也應該作為第一事故責任人。二、同意黃鞠強第二點的上訴理由,即同意本案案涉損失金額僅11000元,且媽祖工藝城公司已通過公眾責任險向何國忠賠付,何國忠已明確確認該損失金額并同意不再主張其他權益,莆田人保公司也向媽祖工藝城公司出具了收據,承認媽祖工藝城公司對該事故的理賠責任已經終了。因此,本案判決媽祖工藝城公司及黃鞠強承擔責任均屬于重復理賠缺乏事實依據。莆田太平財保公司認為公眾責任理賠范圍與莆田太平財保公司的理賠范圍不一致是錯誤的,由何國忠簽字確認的定損清單中已經明確因事故發生損害造成的損失有且僅有引擎蓋一項,公眾責任險理賠也是針對引擎蓋,該引擎蓋也在黃鞠強的理賠范圍中的發動機蓋,故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向黃鞠強主張理賠屬于重復理賠。關于莆田太平財保公司所稱“受益者對外放棄權益無效的條款適用于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對第三者不發生效力的主張,不能成立。何國忠與媽祖工藝城公司、莆田人保公司之間的定損協議即相關理賠材料合法有效,對何國忠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代位求償沒有基礎。三、同意黃鞠強對何國忠自身違規停車違規入園而造成的事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上訴理由。四、對黃鞠強上訴狀第一大點第2點,關于黃鞠強主張媽祖工藝城公司要承擔物業管理責任對此不認可,本案事故存在兩重責任,一重是該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責任,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對房屋妥善維護的責任,而第二層次才是物業公司對公共部位的管理責任,責任只是一個安全保障義務,是一個間接責任,只有未盡安全責任的情況才承擔責任,這兩重的管理人的內涵是不一致的。本案中,莆田工藝城管委會并未收取業主公共維修基金,該案涉項目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該地區住建局收取,只有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申請使用。而本案的物業公司不僅貼錢經營更沒有相關的費用對公共部分進行維修,因此,不應當承擔房屋的維修責任。同時,本案不存在未盡安全責任的義務,未有任何人報告瓷磚存在危險的情形,物業公司不存在未盡安全義務的過錯責任。
莆田太平財保公司辯稱,答辯意見同對媽祖工藝城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莆田工藝城管委會共同向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償還保險理賠款66283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莆田工藝城管委會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10日,案外人何國忠在莆田太平財保公司處對其車牌號為閩B9××××的奔馳越野車輛辦理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號為:66506xxxx003573。保險期限: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承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其中,機動車保險金額為688880元,附加不計免賠。
2020年2月21日,案外人何國忠把上述閩B9××××號奔馳越野車停放于莆田工藝美術城玉雕區三區57號店鋪門口時,因該店鋪屋檐瓷磚脫落,砸在車身上,造成車輛受損。
2020年2月21日13時21分許,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保險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2020年2月24日,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保險人員又對車輛受損部位進行定損拍照。2020年3月4日,又對車輛進行了復勘。事故發生后,閩B9××××號奔馳越野車在莆田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產生維修費66283元。2020年3月12日,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就閩B9××××號奔馳越野車損失情況出具確認書,確認零部件更換費用為50412.38元、零部件修理項目費用為15723.50元、零部件輔料項目費用為500元,計66635.88元。2020年3月26日,莆田太平財保公司根據何國忠提出的代位求償索賠申請及保險合同約定向莆田之星汽車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66283元。
另查明,本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閩B9××××號奔馳越野車停放處,即莆田工藝美術城玉雕區三區57號店鋪業主為黃鞠強。2018年8月5日,黃鞠強與案外人何淑珠簽訂《房屋出租協議》,約定:黃鞠強把案涉莆田工藝美術城玉雕區三區57號店鋪出租給何淑珠;租賃物采取包租方式,由何淑珠自行管理;租賃期限三年;租賃期間,何淑珠應負責租賃物內專用設備的維護、保養等,對租賃物附屬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清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媽祖工藝城公司的經營范圍工藝品、金銀珠寶首飾設計、開發、銷售,招商引資、房地產開發建設,物業管理等。
莆田工藝城管委會系根據《中共莆田市荔城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荔委編[2007]2號)成立,由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1、負責工藝城的日常管理;2、招商引資、宣傳策劃;3、物業管理、展館經營、安全保衛等工作。
案涉車輛閩B9××××號奔馳越野車停放處,即莆田工藝美術城玉雕區三區57號店鋪在媽祖工藝城公司物業管理服務范圍。
黃鞠強作為莆田工藝美術城玉雕區三區57號店鋪業主,曾先后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9月29日向媽祖工藝城公司繳納物業費。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的保險標的車輛閩B9××××號奔馳越野車停放在業主為黃鞠強的莆田工藝美術城玉雕區三區57號店鋪門口,因該店鋪門口屋檐瓷磚掉落在車身上,致車輛受損。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一般常理,莆田太平財保公司舉示的證據已經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可以證明保險標的車輛閩B9××××號奔馳越野車受損系停放位置上方屋檐瓷磚掉落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現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作為保險人已經就保險事故賠付保險金,對第三人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利。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黃鞠強系案涉莆田工藝美術城玉雕區三區57號店鋪的所有人,媽祖工藝城公司日常負責案涉莆田工藝美術城內的物業安保等服務。根據前述規定,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對案涉店鋪屋檐瓷磚損壞未及時進行維護,導致瓷磚脫落,造成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保險標的損壞,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莆田工藝城管委會是由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政府為了工藝美術城的發展成立的管理機構,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職責。在案涉事故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媽祖工藝城公司辯稱本案系由被侵權人何國忠擅自進入景區,又隨意停放車輛,這才導致了該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故被侵權人何國忠本身存在較大過錯,對損害結果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應當減輕相對方的責任。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保險標的車輛是否存在違章停放應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并予以處理,即使存在違章停車行為,違章本身并不成為保險標的車輛受掉落瓷磚砸傷這一因果過程中的原因力,車主對違章行為的明知或應當知道的狀態亦不影響車主判斷其車輛是否受到瓷磚掉落損壞的相應認知,也無證據證明車主停放車輛時明知或應當知道必然發生瓷磚掉落事件而存在相應過錯,故一審法院對媽祖工藝城公司上述理由不予采納。如前所述,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主張本案第三者應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費,已超出其賠償金額范圍,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條規定,判決:一、黃鞠強、莆媽祖工藝城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保險金損失66283元;二、駁回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對莆田工藝城管委會的訴訟請求。三、駁回莆田太平財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7元,減半收取計728.5元,由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黃鞠強提供《催告函》一份,欲證明案涉房屋的承租方和出租方共同向物業管理單位(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要求及時修繕房屋外墻及屋檐瓷磚;2、案涉房屋的承租方為何國忠與何淑珠。
媽祖工藝城公司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內容沒有異議。1、該催告函反而可證實案涉事故發生之前該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并沒有向工藝城告知瓷磚松散等隱形妨害的事實。2、媽祖工藝城公司在事故發生之后也向相關部門了解原項目的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但經了解該項目公共維修基金并非媽祖工藝城公司收取,而是由住建部門收取,僅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才能由業主委員會使用。3、媽祖工藝城公司為了公共項目實際上是貼錢外聘物業公司進行公共服務,本身不存在利潤而且甚至都要墊付費用,承擔維修責任于法無據。
莆田太平財保公司質證認為,催告函形式上沒有異議,應以租賃合同為準,但是何國忠在租賃合同上未簽字,不足以認定何國忠為承租方。
本院審查認為,對于黃鞠強提供的《催告函》真實性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媽祖工藝城公司對以下事實有異議:1、“因該店鋪屋檐瓷磚脫落,砸在車身上,造成車輛受損”有異議,認為無證據證實本案莆田太平財保公司所主張六萬多元損失系店鋪屋檐瓷磚掉落所造成的,從莆田人保公司核定且何國忠確認的定損清單可知僅引擎蓋一項,價值11000元。2、“2020年2月21日13時21分許,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保險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2020年3月4日,又對車輛進行了復勘”有異議,認為對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就事故拍照時間、受損部位定損拍照及車輛復勘的事實均有異議,因在一審第一次庭審過程中莆田太平財保公司僅提供了三張照片,后續補充的照片等與第一次庭審相悖,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該證據均系太平財保公司單方制作。3、一審法院遺漏查明莆田人保公司在事故發生當天已對事故進行定損且確認損失僅有11000元,何國忠對勘測結果確認并在定損清單下方簽字,確認以該金額以本案最終損失金額,何國忠還在對人保的賠付協議及權益轉讓書中,確認一萬元為本次事故賠償的最終賠付金額,且何國忠已領取媽祖工藝城公司作為投保人的公眾責任險的賠付款,莆田人保公司已向媽祖工藝城公司出具該事故賠償已終了的賠償收據。黃鞠強同意媽祖工藝城公司對認定事實部分的異議,再補充一點,認為本案的《房屋出租協議》是黃鞠強與何淑珠、何國忠簽訂,協議約定內容對何淑珠與何國忠二人都具有同等效力。莆田太平財保公司、莆田工藝城管委會對一審查明的事實無異議。對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異議的事實,將在下文中予以分析確認。
本院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對于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分析如下:
一、關于本案是否應追加當事人及車主是否存有過錯的問題。
本院認為,媽祖工藝城公司主張訟爭事故房屋的承租人何淑珠、何國忠應承擔侵權責任,應追加何淑珠、何國忠為當事人,但作為房屋的出租方應提供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房屋,而案涉事故的發生系因屋面瓷磚的脫落引起的,承租人并不存在過錯,故原審法院未追加何淑珠、何國忠為當事人并無不當。關于車主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莆田太平財保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涉案車輛受損系停放位置上方屋檐瓷磚掉落所致。媽祖工藝城公司、黃鞠強主張何國忠的違規入園、違章停車行為導致車輛受損,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院認為,《關于莆田工藝美術城景區暫時關閉的緊急公告》上載明,停止對外接待游客。而庭詢時,媽祖工藝城公司與黃鞠強均自認何淑珠與何國忠是合伙開店,何國忠是將車停在自家門口,可見何國忠并非游客,并不屬于禁止入內的人員范疇。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的近因原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可以認定為近因,涉案的屋面瓷磚脫落是保險事故的近因,何國忠將車輛停在園區內店面門口的行為與屋面瓷磚脫落沒有必然的聯系,且何國忠在園區內若存在違規停車應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并處理,但是否違章均不構成媽祖工藝城公司、黃鞠強免責事由,故媽祖工藝城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二、關于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是否應擔責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黃鞠強系案涉莆田工藝美術城玉雕區三區57號店鋪的所有人,應提供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房屋,媽祖工藝城公司作為物業管理機構,日常負責案涉莆田工藝美術城內的物業安保等服務。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對案涉店鋪屋檐瓷磚損壞未及時進行維護,導致瓷磚脫落,造成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保險標的損壞,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主張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償權。根據涉案的責任信用保證保險賠付協議及權益轉讓書,雖載明立書人及受益人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前述保險人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賠,但根據該協議僅能證明媽祖工藝城公司及何國忠不再就本案向莆田人保公司提出其他索賠,并未放棄向其他人索賠的權利。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莆田人保公司理賠在后,莆田太平財保公司理賠在先,在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作為保險人已經就保險事故賠付保險金給何國忠后,依法取得對媽祖工藝城公司、黃鞠強代位求償的權利,故原審法院判決黃鞠強、媽祖工藝城公司賠償給莆田太平財保公司保險金損失66283元,并無不當,予以支持。若媽祖工藝城公司、黃鞠強對莆田人保公司事后理賠的10000元性質金額有異議,可另行主張權利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應自覺主動前往一審法院申報經常居住地及財產情況,并不得轉移、隱匿、毀損財產及高消費等妨礙或逃避執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暨財產報告條款,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執行立案后,執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書載明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并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依法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令、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457元,由黃鞠強負擔728.5元,由莆田媽祖工藝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28.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林天明
審判員林容萍
審判員翁國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余凰丹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