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與山西安華新農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0926民初525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靜樂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安華新農集團有限公司(現名山西安華新農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進度款464.25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由于工程停工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00萬元;3、本案訴訟費、執行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與2019年3月25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被告不能按時履約支付原告工程進度款464.25萬元,導致原告停工停產,并且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被告拖欠工程進度款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且損害了原告的正常經營程序,合同約定雙方如果違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現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判如所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晉0926民初525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的初加工車間(4#生產車間)約2850㎡、鍋爐房以及兩臺鍋爐進行了查封。
被告山西安華新農集團有限公司(現名山西安華新農實業有限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靜樂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雙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已約定了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爭議,向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本院將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山西安華新農集團有限公司(現名山西安華新農實業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審理。
案件受理費51298元,已減半收取25649元,退還原告山西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鴻毅
審判員劉變英
人民陪審員賈寶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高青彥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