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與郭永麗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0102民初5366號
判決日期:2021-09-01
法院: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下稱大晨報公司)與被告郭永麗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晨報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文亮、被告郭永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晨報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原告大晨報公司與被告郭永麗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被告郭永麗未在我公司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且被告的主張已過仲裁時效期間。2021年5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新勞人仲字(2021)243號仲裁書,裁決確認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錯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郭永麗辯稱,2006年12月25日,我入職大晨報公司從事投遞員工作。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大晨報公司給我繳納了工傷保險費,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大晨報公司掌握我的相關工作信息,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提供我入職的相關證據。請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有爭議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大晨報公司提供證據:1.大晨報公司營業執照,證明2010年11月1日本公司成立,之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匯總單一張、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對賬單一張,證明新疆都市消費晨報有限公司(下稱都市消費晨報)給郭永麗繳納了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的養老保險費,郭永麗與都市消費晨報之間存在勞動關系。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6張、社會保險費征集計劃明細單6張,證明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新疆今日送網絡速遞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今日送公司)的繳納工傷一險賬戶單位編碼為0531256。
被告郭永麗質證意見:對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認為無法判斷其真假。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認為與社保賬號不一致,不能證明所要證明的問題。
被告郭永麗提供證據:本人社保繳費明細單,證明大晨報公司給本人繳納了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工傷保險費,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原告大晨報公司質證意見:對郭永麗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所要證明的問題不認可。認為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今日送公司繳納工傷一險賬戶單位編碼為。本公司2010年11月1日成立后,由于工傷一險賬戶比較難申請,2011年9月份才將今日送公司工傷一險賬戶名稱變更過來。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證據認定如下:原告大晨報公司提供證據1證明2010年11月1日大晨報公司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提供的證據2證明都市消費晨報給郭永麗繳納了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間的城職養老保險費,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提供的證據3證明2007年至2008期間,今日送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編碼為0531256,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郭永麗提供的證據顯示大晨報公司給其繳納了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工傷保險費,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郭永麗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明細單載明:大晨報公司給郭永麗繳納了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的工傷保險費,單位編碼為0531256。都市消費晨報社給郭永麗繳納了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社會保險費。
2007年至2008期間,今日送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編碼為。
2010年11月1日,大晨報公司成立,都市消費晨報社系其股東。
郭永麗申請仲裁,2021年5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新勞人仲字(2021)24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郭永麗與大晨報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確認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間原告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與被告郭永麗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負擔,剩余5元由本院退還原告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登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娟
判決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