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二佳、楊震等龍世均、龍進、浙江舜業建設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浙0602民初2378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董二佳與被告楊震、龍世均、龍進、浙江舜業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業公司)、北京市政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路橋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21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二佳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想想、被告楊震、被告舜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旗峰、被告北京路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澤山到庭參加庭審;被告龍世均、龍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董二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8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因紹興市越城區城南街道解放南路采菊橋施工需要,要去原告為其提供吊車服務參與施工,原告為被告提供了吊車及司機服務參與施工,經被告一、二、三簽字確認,尚欠原告吊車費用66800元。經了解,被告五將工程非法轉包給被告四,被告四違法分包給了被告一,原告多次要求五被告支付工程款,五被告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楊震答辯稱:對尚欠原告66800元款項事實無異議,當初約定運輸板車和吊車費用由被告北京路橋公司承擔,本被告負責幫忙聯系,由被告被告北京路橋公司結算,費用也由其承擔。
被告舜業公司答辯稱:本被告將樁基工程勞務分包給被告楊震,已經根據協議將款項支付到位了,本被告與原告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不存在支付其他費用的問題。
被告北京路橋公司答辯稱:本被告與被告舜業公司有合同關系,與被告楊震和原告之間不發生關系,本被告已經每月按期支付了工程款,代理人只是把被告楊震介紹給被告舜業公司做樁基工程,當時約定的價格是包含了鋼筋的吊車費用、運輸費用,后考慮到實際成本增加,與被告舜業公司做工作,多承擔了運輸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合同的費用。
被告龍世均、龍進未作答辯。
結合到庭原、被告的庭審陳述,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北京路橋公司將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1號線工程土建工程(SXGD1-TJSG-12標段)-采菊橋樁基、附屬工程中的采菊橋橋梁工程(除鋼筋、混凝土、鋼蓋梁和預制空心板以外的項目)分包給被告舜業公司施工。被告舜業公司又將該工程中的鉆孔施工清包工(包括機械設備進出場及按拆、鉆機就位、護筒埋設、鉆孔、清孔、混凝土澆筑及鋼筋籠制作與安裝,以上工序所涉及的機械及設備和人員)分包給被告楊震施工。后被告楊震租用了原告的吊車用于工程施工,被告楊震及其雇傭人員被告龍世均、龍進吊車作業證明單上簽字確認,共確認金額為66800元,該款項尚未支付。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吊車作業證明單、樁基結算單復印件、公開告知事項打印件,被告舜業公司提供的樁基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被告北京路橋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及到庭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可予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震應支付給原告董二佳建筑設備租金668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21年3月3日起至款清日止按2021年2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駁回原告董二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735元,由被告楊震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尉子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滕穎瑤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