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執行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行政非訴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內0581執505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霍林郭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行政非訴一案中,本院(2021)內0581行審13號行政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執行內容為執行金額為工人工資款88700元。因被執行人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申請人霍林郭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21年3月26日本院制作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并向被執行人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郵寄送達。
2、2021年3月26日、5月16日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控被執行人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證劵、工商登記等財產信息,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證劵等財產信息可供執行。
3、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3日到霍林郭勒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霍林郭勒市房產管理所,查控到被執行人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房產信息,均存在多處查封及抵押權利人,故無法處置。
4、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對被執行人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5、本院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控被執行人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有車輛登記信息,于2021年5月20日到霍林郭勒市車輛管理所核實信息,車輛存在查封無法處置。
6、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對霍林郭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了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霍林郭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查詢回執、不動產、房產信息等證據證實。
本院特別提示,如申請執行人要求繼續查封、凍結前述財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本院查封。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判決結果
終結(2021)內0581行審13號行政裁定書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姚永祥
審判員周航
審判員安秀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高振洲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