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正華與黃長春、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0106民初5070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以上信息由原告和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原告賈正華與被告黃長春、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勞務費307660元及停窩工損失119000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城建公司支付上述第1項的資金占用利息(以496075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7日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暫計至2020年5月11日為6407元);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黃長春對城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請求依法判令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亙元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5.請求依法判令國家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寧煤集團”)對亙元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本案的訴訟費、保全、保全責任險保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1日,被告黃長春作為城建公司項目負責人與原告簽訂《勞務施工協議書協議約定被告城建公司將寧夏亙元萬豪大廈項目精裝修工程二標段強弱電、上下水工程分包給原告,勞務單價為145元/m2,數量按建筑面積計算。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建筑面積11268m完成施工,合計工程款1633860元,尚欠273180元;施工過程中,增加部分工程量,根據派工單,增加部分勞務費為34480元;案涉工程原定于2019年6月30日完工,但非因原告原因造成原告停窩工損失119000元;以上款項合計42660元。另外,亙元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發包方應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被告城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寧煤集團作為亙元公司的唯一股東,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于亙元公司的財產則應當對亙元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鑒于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訴至貴院,懇請貴院支持訴請為盼。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申請,申請事項:請求貴院將被申請人訴申請人(2020)寧0106民初5070號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針對被申請人訴申請人等一案【案號:(2020)寧0106民初5070號】,申請人現依法提出管轄異議,事實及理由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以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申請人婁XX以個人名義,給裝飾工程的承包方即申請人提供勞務,被申請人起訴請求支付該筆勞務費,屬于在履行勞務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雙方爭議不符合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特點,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紛按照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作為勞務合同糾紛,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綜上所述,本案的管轄權應由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享有,請貴院將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國華
人民陪審員魏麗波
人民陪審員張麗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劉佩佩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