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482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軟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7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1年4月12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車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敬、朱立新,被上訴人中科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王小嫚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車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將有關2019年4、5、6月涉及的現場服務費142113.99元(詢問中變更為143050.2元)在該項判決金額中扣除;2.一、二審訴訟費由中科軟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根據雙方簽訂及續簽的《現場服務合同》,中科軟公司的現場服務工作量和費用均應經過車聯公司確認,未經車聯公司確認,車聯公司不予支付。2019年4、5、6月的服務費未經車聯公司確認,中科軟公司要求支付該部分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原審判決以車聯公司未對中科軟公司的確認單郵件提出異議,中科軟公司提交了對應的結算單及考勤記錄為由,認定2019年4、5、6月三個月的現場服務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2019年4月的服務費,中科軟公司工作人員提出的“如一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逾期視為確認結算單無問題”系中科軟公司單方意見,并非雙方約定,故對車聯公司無約束力。2019年5、6月的服務費,中科軟公司提交的結算單和考勤與事實不符,不應認定。
中科軟公司辯稱:不同意車聯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請求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一)針對2019年4月的服務費用,經過雙方核算并進行過溝通和確認。中科軟公司提交的一審證據98-100頁顯示,在雙方郵件往來中車聯公司僅對王起業的個人核算金額提出了異議,對于其他四名現場服務人員的服務費用未提出異議。中科軟公司根據車聯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修改后又發給了車聯公司,但自2019年5月10日至中科軟公司起訴前,車聯公司從未對該數額提出異議,中科軟公司反復與車聯公司溝通要求其予以確認,并提出如一個工作日內未對4月的服務費提出異議視為無異議,車聯公司從未提出異議,故應視為車聯公司認可該筆費用。(二)針對2019年5、6月的服務費用,車聯公司在原審審理過程中,認可王艷晶打卡記錄的真實性,因此能夠證明王艷晶確實為車聯公司提供了服務。中科軟公司向車聯公司發送的5、6月的服務費用核算單,車聯公司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故應認為車聯公司認可5、6月的現場服務費。
中科軟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中科軟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車聯公司立即向中科軟公司支付服務費用858629.49元;2.判令車聯公司立即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損失,暫計算至2019年11月29日為21986.8元(其中,以277363.58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車聯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581265.91元為基數,即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費用總額,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車聯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訴訟費用由車聯公司負擔。
車聯公司原審辯稱:認可應向中科軟公司支付716515.5元本金的事實,但中科軟公司主張2019年4、5、6月的服務費142113.99元未經車聯公司簽字確認,該部分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另外,不同意中科軟公司關于利息和訴訟費的主張。
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2016年,車聯公司(甲方)與中科軟公司(乙方)簽訂《現場服務合同》(簡稱服務合同一),約定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派出符合甲方資質要求的服務人員,經甲方擇優選用后,在甲方所提供的場地及設備環境中工作,為甲方提供所有產品線的需求、開發、測試、管理支援、辦公服務等現場服務,同時接受甲方的管理。合同第三條約定了服務人員崗位分級與價格,第一項約定乙方提供的服務方案為:按月計算價格方案,第二項約定了價格方案,在備注中,顯示報價每人按20.83天計算,如果乙方人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情況,計算方法為:人員單價/20.83*實際工作天數。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出差,產生的差旅費由甲方承擔。如因非員工的原因,導致加班而產生的餐費、交通費、住宿費,按照乙方公司實行標準,由乙方承擔。第七條對服務費核算及付款進行了約定,其中第二項約定,雙方共同確認乙方現場服務人員的工作量、核算服務費,填寫《現場服務費用核算單》,并簽字確認。第三項約定,甲方應在每個月月初和乙方共同核算上月的服務費。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期款項之前,雙方應就費用核算達成一致意見并經雙方書面確認,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向甲方提供相應金額的正式發票。甲方憑乙方開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正規發票于十日內支付當期發票金額。此后,雙方進行了續約,簽訂了《現場服務合同》(簡稱服務合同二),除服務價格方案等條款以及增加附件四外,主要條款與服務合同一基本相同。
2019年1月14日,車聯公司出具了《車聯天下付款計劃》,其中認可2018年7月至11月現場服務費用為691490.75元并已經收到發票,并承諾于2019年4月20日前,付清包含上述費用在內的全部應付未付款項。2019年2月20日,車聯公司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合同款414127.17元。而后,雙方確認了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3月的現場服務人員費用核算單,并確認費用分別為159296.26元、69475.18元、75255.3元、135125.18元,共計439151.92元。
2019年5月10日,中科軟公司楊建曦向車聯公司韋崇輝通過郵件發送了2019年4月現場服務結算單,顯示金額為114730.41元,并稱如一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逾期視為確認結算單無問題。韋崇輝收到后回復稱“收到,我核算一下,后續反饋結果”。
2020年3月30日,楊建曦向車聯公司費文輝通過郵件發送2019年5月、6月現場服務結算單,顯示金額分別為24800元及3519.6元,兩筆費用所對應的技術人員均為王艷晶,結算單中顯示王艷晶在2019年5月的實際工作天數為21天,6月的實際工作天數為3天。中科軟公司還提供了王艷晶的考勤記錄,記錄顯示的打卡天數與結算單顯示的實際工作天數一致。
另,原審審理過程中,車聯公司認可除2019年4、5、6月外,其余中科軟公司主張的服務費已滿足付款條件。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服務合同,車聯公司應向中科軟公司支付相應的服務款。中科軟公司主張車聯公司應付未付的款項為858629.49元,車聯公司認可除2019年4、5、6月的服務費外,其他款項已滿足付款條件,應向中科軟公司支付。
對于剩余服務費,原審法院認為,對于2019年4月的服務費,中科軟公司已經向車聯公司發送結算單,郵件顯示“如一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逾期視為確認結算單無問題”,車聯公司已在郵件中確認收到該結算單,在案證據并未顯示之后車聯公司提出過異議,因此,原審法院對中科軟公司主張的該月服務費用予以認可。對于2019年5月和6月的服務費,雖車聯公司亦未對結算單予以簽署,但中科軟公司為此提交了對應結算單及考勤記錄,原審法院依照上述初步證據認定該筆費用事實上已經產生,而車聯公司并未提交相反證據,因此,原審法院對中科軟公司主張的該兩筆費用亦予以支持。綜上,中科軟公司主張的服務費用在車聯公司實際應付未付款項范圍內,原審法院對其主張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車聯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剩余合同價款,亦未按照其提出的付款計劃中承諾的時間支付相應合同款,給中科軟公司造成了利息損失。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時間,車聯公司出具的《車聯天下付款計劃》認可2018年7月至11月現場服務費用為691490.75元,并承諾于2019年4月20日前,付清包含上述費用在內的全部應付未付款項。現車聯公司僅在上述承諾的付款日期前支付了部分費用,對于剩余部分,應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對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費用,現有證據顯示中科軟公司系于2020年3月30日向車聯公司發送了2019年5月、6月現場服務結算單,對于該部分費用,車聯公司應在合理期限內支付,中科軟公司主張自2020年5月1日起計算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未付費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未超出合理范圍,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一、車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合同款858629.49元;二、車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利息損失(以277363.58元中應付未付部分為基數,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車聯公司實際支付完前述277363.58元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581265.91元中應付未付部分為基數,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車聯公司實際支付完前述581265.91元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未按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606元,由車聯公司負擔。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一)關于2019年4月份服務費的有關證據。2019年5月8日,中科軟公司楊建曦向車聯公司韋崇輝發送了2019年4月的服務核算單,同日,韋崇輝回復“王起業的費用不對……來了22天……”;2019年5月9日,中科軟公司楊建曦再次向車聯公司韋崇輝發送了2019年4月的服務核算單,核算單中“王起業”的工作天數為22天,同日,韋崇輝回復稱匯總金額114740.41元不對,并發送匯總金額為114730.41元的核算單;2019年5月10日,中科軟公司楊建曦修改后又向車聯公司韋崇輝發送了服務核算單,匯總金額為114730.41元。車聯公司韋崇輝回復“收到,我核算一下,后續反饋結果”。之后車聯公司未回復。
(二)關于2019年5、6月服務費的有關證據。1.2020年3月30日,中科軟公司楊建曦將2019年5、6月的服務核算單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車聯公司費文輝,核算單顯示2019年5月中科軟公司王艷晶駐場,實際工作天數21天,費用24800元;2019年6月中科軟公司王艷晶駐場,實際工作天數3天,費用3519.6元。2.中科軟公司提供的王艷晶的考勤記錄顯示,2019年5月中科軟公司王艷晶出勤天數20天,請假1天;6月出勤天數3天。考勤原始記錄表顯示了2019年5月王艷晶上班打卡20天的具體打卡日期及上、下班打卡時間、打卡地點、打卡設備等。上述2019年5月、6月,王艷晶出勤天數共計23天。王艷晶的月工資標準為24800元。3.二審中,車聯公司對王艷晶的考勤提出異議,認為2019年5月的考勤記錄顯示王艷晶考勤21天,但考勤原始記錄表統計為20天,其中2019年5月6日沒有打卡,兩者存在矛盾。此外,打卡地點中的環球金融中心,車聯公司未指派王艷晶到該地點,車聯公司也沒有客戶在環球金融中心。4.中科軟公司提供的考勤原始記錄表顯示,2019年5月5日08:39、5月31日08:44,王艷晶打卡地點為環球金融中心,2019年5月5日、5月31日下班及其余打卡地點均為華信大廈A座。
(三)關于中科軟公司主張的2019年4、5、6月服務費數額。根據中科軟公司提供的證據,2019年1月14日,車聯公司出具的《車聯天下付款計劃》載明其認可2018年7月至11月的現場服務費為691490.75元。后車聯公司支付414127.17元,尚欠277363.58元。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3月的現場服務費雙方確認共計439151.92元。上述共計716515.5元。據此中科軟公司主張的服務費858629.49元中,2019年4、5、6月的服務費為142113.99元(858629.49-277363.58-439151.92)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61元,由上訴人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鵬
審判員梁曉征
審判員歐宏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瑞梅
書記員王茜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