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羅縣太沙永輝彩磚廠與寧夏視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221民初1584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平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平羅縣太沙永輝彩磚廠(以下簡稱永輝磚廠)與被告寧夏視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通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輝磚廠經營者李永貴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視通集團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永輝磚廠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磚款85344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永輝磚廠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原告系生產、銷售水泥制品的個體工商戶。2019年,被告承包平羅縣新城區生態治理工程望蘆湖南區工程,需要使用盲道磚,便與原告簽訂價值273694.5元的透水磚、盲道磚產品購銷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時生產,并將所需透水磚、盲道磚送往被告指定地點,期間被告支付部分貨款,2019年12月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共欠原告磚款85344元未付。
被告視通集團公司未到庭進行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永輝磚廠圍繞其訴訟請求,當庭依法提交產品購銷合同、工程結算單各一份,被告視通集團公司未到庭進行質證,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5日,經原、被告結算,被告視通集團公司欠原告永輝磚廠磚款85344元未付。2018年10月7日,原、被告補簽產品購銷合同,被告視通集團公司購買原告永輝磚廠透水磚、盲道磚,合計價款273694.5元。原告永輝磚廠按被告要求將透水磚、盲道磚送至××縣工程工地。該產品購銷合同確定被告視通集團公司分別于2018年8月28日、9月30日,向原告永輝磚廠支付磚款88350元、100000元,下剩85344.5元未付。經原告永輝磚廠催要,被告視通集團公司仍未支付,引起原告永輝磚廠的起訴
判決結果
逾期未履行的,應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如逾期履行或報告,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張安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吳麗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