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與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221民初1578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平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與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某,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9693.2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原平羅縣環境保護局)為解決寧夏精細化工基地固廢處置和泄洪問題,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中標承建寧夏精細化工基地固廢處置和泄洪建設工程。2015年6月5日左右,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與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稱為寧夏精細化工基地泄洪溝道整治工程,工程地址在寧夏精細化工基地,工程內容主要是整治溝道360米,單側砌護護坡300米加固涵洞出口擋土墻1處,砌護雨水槽8米,工程開工日期為2015年6月8日,完工日期為2015年7月8日,工程總價為557163.27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了原告進行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如期竣工,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對整體工程進行驗收。2016年3月12日,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委托寧夏鵬程飛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整治寧夏精細化工基地泄洪溝道整治工程”進行了工程造價和結算審核,審定結算造價為557163.27元。2017年5月份,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向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70元,2018年12月,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給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剩余159693.27元至今尚未支付。故訴至法院。
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辯稱,原告所訴情況屬實,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是由于申請撥付資金一直沒有落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5年6月8日,平羅縣環境保護局與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一份,約定,平羅縣環境保護局將寧夏精細化工基地泄洪溝道整治工程發包給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內容為整治泄洪溝道360米,單側砌護護坡300米加固涵洞出口擋土墻1處,砌護雨水槽8米(詳見工程量清單),合同總金額為496138.59元,開工日期2015年6月8日,竣工日期2015年7月8日,總工期30天,結算工程量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準,合同價款的調整含新增項目,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竣工結算經審計后30日內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款的95%,工程結算總價款的5%作為保修金,保修屆滿之日起15日內結清,各分部分項工程保修期屆滿,經平羅縣環境保護局對工程質量確認無異議后14天內,按各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金額,平羅縣環境保護局和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保修款結算,將剩余保修款一次性支付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在交工滿一年后14日內,按其保修金額支付給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同日,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原告達成口頭協議,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將其承包的上述工程轉包給原告,由原告對上述工程進行施工。口頭協議達成后,原告按照口頭協議約定對《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工程進行施工,并對《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之外的山洪溝北側新增漿砌石溝道砌護長50米,坡度6.8米工程及山洪溝南側新增漿砌石溝道砌護長19米,坡度4.3米工程進行了施工。平羅縣環境保護局對整體工程驗收后于2016年1月4日委托寧夏鵬程飛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寧夏鵬程飛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出具工程審核書一份,案涉工程審核工程造價為557163.27元。2016年4月22日,平羅縣環境保護局、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結算審核簽署表上蓋章確認,案涉工程審定結算造價為557163.27元。
本院同時確認,平羅縣環境保護局現已變更為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寧夏平羅陳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現已變更為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被告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分別于2017年5月、2018年12月向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70元、250000元,下欠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159693.27元。被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39747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159693.27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欠款。引起本案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證據款項結算書一份、工程造價審計報告書復印件一份、結算審定簽署表復印件一份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逾期未履行的,應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如逾期履行或報告,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工作或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王學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武娥
書記員蘇慶陽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