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青島中交科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交建城投控股(山東)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2民初2070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五建公司)與被告青島中交科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科文公司)、交建城投控股(山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建城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通五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咸密、程希瑜,被告中交科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劉士榮,被告交建城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通五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原、被告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2.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被告承擔。之后,南通五建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要求中交科文公司、交建城投公司共同賠償南通五建公司損失5000萬元,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潤損失。2.南通五建公司為此支出的保全保險費60850元、訴訟費均由中交科文公司、交建城投公司承擔。關于直接損失,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的直接損失是9049560元。關于可得利潤損失,可得利潤損失為合同金額的7%是40978000元,律師代理費200萬元,總計5002756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南通五建公司與中交科文公司就其開發的建設工程項目通過三個月的多次磋商,最終于2019年9月28日,交建城投公司與南通五建公司簽署《聯合體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雙方以聯合體名義承包中交科文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以下簡稱“該項目”),工程由南通五建公司進行具體施工,南通五建公司承擔項目的全部建設,交建城投公司只作為該項目聯絡人(居間人),負責與中交科文公司對接協調包括資金催收等工作,不負責具體施工。同日,南通五建公司和交建城投公司以“承包聯合體”名義與中交科文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中交科文公司將該項目發包給南通五建公司和交建城投公司;工程地點:位于青島市黃島區東環島九龍××路××路附近(薛家島山里片區),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所有施工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人工基坑清槽及室內回填土;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工程等全部工程;約定合同開工日期:2019年11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2021年4月30日,工期天數為546天;合同總價為585400000元。合同簽訂后,南通五建公司安排工人已進場駐扎至今,并配合中交科文公司在工程場地范圍內進行場地平整、測量定位、露天土堆密目網覆蓋防止揚塵、開工典禮等相關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按合同約定訂購租賃設施,材料等。但2019年12月17日,中交科文公司向南通五建公司突然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函》,理由為“聯合體內部要求解除”。2019年12月21日南通五建公司予以回復不同意解除合同,但中交科文公司至今未答復。中交科文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已構成根本違約,若中交科文公司解除合同將給南通五建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南通五建公司要求中交科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交科文公司辯稱,1.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聯合體應按中交科文公司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案涉合同因交建城投無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無效。2.案涉工程關系公眾安全項目,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案涉合同因必須招標而未招標無效。3.南通五建公司、交建城投公司與中交科文公司簽訂合同均認可二承包人的聯合體地位,且明確約定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交建城投公司系承包人而非居間人,不實際施工構成轉包。案涉施工合同首部列明的主體地位為“承包人聯合體”,在所附《聯合體協議》第三條明確約定南通五建公司和交建城投公司“向業主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符合《建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認定聯合共同承包的要件:承包人兩個以上,連帶責任。對交建城投公司是聯合體成員但不實際施工的認定,根據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如不能證明是屬于掛靠等違法行為,應認定為轉包。4.案涉工程實際為徐海峰借用南通五建公司名義承攬,案涉合同因借用資質無效。本案應當認定徐海峰以成立青島分公司形式借用南通五建公司資質承攬工程。5.即使認定合同有效,因案涉工程被中交建設轉包給南通五建公司,南通五建公司轉包給徐海峰,中交科文公司有權解除案涉合同。6.即使合同有效,也不認定轉包,南通五建公司以派駐不具備法定資質管理人員和管理人員數量不足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中交科文公司可解除合同。本案的項目負責人徐海峰不具備法定資質;約定項目經理盧百法建造師資質2018年10月6日到期后未續注冊,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其注冊證書失效;約定技術負責人康龍飛職稱為工程師,為中級職稱,按照《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部和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工程技術負責人應當由高級職稱人員擔任;按照《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部和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辦法》附件規定,本工程配備的安全員和技術員均不得不少于3人,但合同約定的兩類人員均為1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中交科文有權解除案涉合同。7.南通五建公司在訴狀中已自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建設工程合同繼續履行不宜強制執行,即使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案涉合同應解除。8.在中交科文公司與南通五建公司解除案涉合同之后,中交科文公司已經涉案工程另行發包給案外人,并且案外人已經于2020年4月辦理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案涉合同已經不具備可繼續履行的實際條件。
被告交建城投公司辯稱,南通五建公司稱交建城投公司串通解除合同不符合事實,南通五建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缺乏履行客觀條件。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相關合同簽訂情況
2019年9月28日,南通五建公司(承包人聯合體牽頭人)、中交(青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人聯合體聯絡人)與青島中交科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約定:本工程由中交(青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南通五建公司組成承包人聯合體(在本合同中統稱為“承包人”),聯合體各成員均對本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詳見附件17:《聯合體協議》)。一、工程概括1。工程名稱: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2。工程地點:黃島區東環島九龍山路及漓江東路附近(薛家島山里片區)。5。工程內容:中學建設,地塊具體為:用地面積62080平方米(93.12畝),容積率1.2,建筑密度36.8%,規劃地上建筑面積7437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21337平方米。其中;宿舍樓建筑面積22534平方米不在本范圍內。包括地塊設施建設,配套建設室外道路廣場、景觀綠化、照明、大門及管網等。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圍: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所有施工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人工基坑清槽及室內回填土;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工程;電氣工程;給排水工程;采暖供熱工程;通風空調工程;樓地面工程;公共區域裝飾工程;室內裝飾工程;外墻裝飾工程;防水工程;門窗工程;消防工程;室外管網工程;室外環境工程;幕墻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安裝工程等。二、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9年11月01日。計劃竣工日期:2021年4月30日。工期總日歷天數:546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因地鐵工程導致開工延后的工程開工時間,由雙方共同與地鐵協商后確定)。四、1.簽約合同價為:暫定人民幣(大寫):伍億捌仟伍佰肆拾萬元整(¥585400000.00元)。五、承包人項目經理:盧百法。十一、補充協議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約定:16.1.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于發包人違約:(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16.1.3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約定:1.5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1)合同補充條款或相關變更文件等;(2)本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5)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6)和解調解協議;(7)通用條款;(8)施工(竣工)圖紙;(9)標準和規范;(10)其它。1.10.1出入現場的權利通用條款修改為:“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現場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前述手續。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并將前述需求書面通知發包人,否則視為發包人所取得的出入施工現場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已滿足工程施工需求,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導致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7.3.2開工通知刪除對應的通用條款,并以如下內容替代:發包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發包人也可授權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按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盡快組織施工準備工作,承包人安排人員或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前,應取得發包人書面批準。監理人發出的開工令是對承包人已做好施工準備工作的確認文件,不作為開工日期的確認依據,開工日期應根據本款約定確定。16.1.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通用合同條款。刪除對應的通用條款最后一段中“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的內容。16.1.2發包人違約的責任通用條款修改為:“發包人應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16.2.2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1)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每發生一次,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的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發包人還有權選擇解除合同。19.1承包人的索賠(2)在通用條款現有內容后增加:“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遞交索賠報告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4)在通用條款現有內容后增加:“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遞交最終索賠報告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019年9月28日,南通五建公司(乙方、聯合體牽頭人)與中交(青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甲方、聯合體聯絡人)簽訂《聯合體協議》,約定:一、甲乙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為:甲方為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項目聯絡人,在本項目實施期間,合法代表聯合體各成員負責與業主單位青島中交科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對接、協調,主要包括資金的催收、調配與監管等工作。乙方承擔項目的全部建設任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購、機具/設備、人工和其他服務,周密計劃、組織、管理、安排/實施其所承建合同工程進度,忠實地履行合同,確保工程符合合同之約定合格、安全、文明地施工生產的義務。若因其自身計劃、組織、管理、安排/實施的不周,給業主單位造成不利損失,應承擔甲方因之而遭受的與之有關的索賠、損失賠償費、訴訟費等其他開支。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按照內部職責的劃分,承擔各自所負的責任和風險,并向業主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之后,南通五建公司(乙方)與中交(青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甲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1.增加內容:本項目甲方按照合同(結算)價款的收取百分之壹總包方管理費用,甲乙雙方在收到業主單位支付的第一筆工程后5日內從共管賬戶向甲方支付合同暫定價的0.5%總包方管理費用;第二筆總包方管理費用最晚在2019年12月30日按合同暫定價的0.5%從共管賬戶支付給甲方:最終按項目實際價款的百分之壹計取總包管理費用,多退少補。每次支付總包管理費時甲方需提供等額合規的總包服務費發票。
2019年11月29日,中交(青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交建城投控股(山東)有限公司。
二、中交科文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各方的往來函件情況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中交科文公司向原告南通五建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該通知函具體內容如下:我司與貴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貴方即交建城投控股(山東)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承包人聯合體的形式承包施工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由于聯合體成員對《聯合體協議》的履行未能兌現,聯合體內部決定要求解除與我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我司同意解除,特正式通知貴方,貴方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貴我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正式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我司可以承擔該項目目前為止產生的施工準備期間的相關管理費用和零星費用。請貴方在收到本通知函后七日內向我司提交相關費用的材料和成本計算的說明,我司在核算確認后向貴方支付相關費用。若貴方未在上述期間與我司接洽并提交相關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貴方承擔。
2019年12月19日,交建城投公司向中交科文公司出具《確認函》,主要內容是:“貴方向我司發送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已經收悉。我司作為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承包人聯合體的聯絡人同意貴司致函的內容。我司將按照貴司的要求,及時提交相關費用材料和成本計算說明,并交由貴司進行核算。”
2019年12月21日,南通五建公司向中交科文公司出具《回函》,該函載明,不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主要內容如下:貴公司簽署日期為2019年12月17日的《解除合同通知函》,我公司經收悉。現對該函回復如下:二、我公司作為聯合體之一、全部項目建設任務的施工方,已經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承包方的義務。自2019年7月份我公司安排相關人員進場至今,積極配合貴公司工程部定位放線,三通一平,現場布置等開工前期的相關工作,相處十分融洽。在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貴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于理不通、于法無據。三、承包人聯合體任何一方不能單獨代表聯合體,任何一方不能單獨要求解除與貴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聯合體另一方交建城投控股(山東)有限公司[原名稱中交(青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不能代表我公司。且未經過我公司同意,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無效行為。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綜上所述,我公司作為聯合體之一、全部項目建設任務的施工方,積極、全面、嚴格的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2020年4月13日,南通五建公司向中交科文公司發出《關于要求盡快開工的函》,主要內容是主張中交科文公司無故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構成先行違約,南通五建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各方繼續履行合同。南通五建公司回函后,中交科文公司未答復。南通五建公司稱自簽訂合同后,其公司人員已進入施工現場,進行了前期鋪墊,現要求中交科文公司按合同約定時間下達開工通知、提交施工圖紙,繼續履行合同。2020年5月20日,南通五建公司向中交科文公司發出《關于再次要求盡快開工的函》主要內容為,合同簽訂后,南通五建公司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至今進行前期鋪墊工作,為開工作了必要準備,投入了大量資金,為此南通五建公司再次通知中交科文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盡快交付圖紙、下達開工時間,但中交科文公司未給予明確答復。南通五建公司在該函中主張如中交科文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應賠償南通五建公司合同價款15%的可得利潤損失8781萬元。南通五建公司主張其于2020年5月20日再次向中交科文公司發出《關于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主要內容是,如中交科文公司不繼續履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中交科文公司應賠償南通五建公司核算可得利潤8781萬元。
三、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損失情況
關于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人工費問題,南通五建公司提交《2019年度管理人員索賠費用明細表》(表03)《2020年度管理人員工資分配表》(表04)《2020年度管理人員索賠費用表》(表2)及《南通五建管理人員考勤表》《職工領用生活費明細表》《付款憑證》《建設銀行交易明細》《合同職工工資分配表》《合同工工人考勤表》、盧百法與汪錦書等在內的32份勞動合同、《用工勞務協議書》、南通五建2019年度、2020年度社保繳納記錄、社保支付憑證、放棄公司繳納社保承諾書、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南通五建公司為涉案工程項目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間聘用包括盧百法在內的管理人員及瓦工、普工及清潔人員等合同工人從事涉案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和管理,南通五建公司支付工資、生活費等共計2687961元。分別為:管理人員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工資損失1460316元;合同工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工資損失277313元;管理人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資損失950332元。以上合計2687961元。其中2019年度管理人員31人,合同工人17人,2020年度管理人員23人。南通五建公司提交《南通五建青島分公司2020年度管理人員工資分配表》2020.05-2021.01(表2)及相關出勤表、預支生活費明細表、付款憑證、銀行交易流水等證明材料一組,證明南通五建公司為涉案工程項目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間聘用包括盧百法在內的管理人員,支付勞動報酬及生活補貼共計2692800元。
關于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保安服務費問題,南通五建公司提交《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安保費》明細表(表06)、《常規安保合同》、付款收據、普通增值稅發票、銀行轉賬電子回單等證據,證明南通五建公司與北京精武衛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青島分公司簽訂安保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為涉案工程提供安保服務,付費標準為每人次保安費用4500元,每月保安服務費18000元。南通五建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分別于2020年3月4日支付36000元、2020年4月7日支付18000元、2020年5月8日支付18000元、2020年6月1日支付18000元,以上合計90000元安保費用已全額支付。
關于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現場看管工地保管人工費問題,南通五建公司提交《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臨時用工費》明細表(表3)、《臨時用工勞務協議書》、用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付款憑證、考勤表及銀行轉賬憑證電子回單等證據,證明南通五建公司為承建涉案工程項目,于2020年5月-2021年1月與薛光帥等人簽訂《臨時用工合同》,臨時用工費747000元。
關于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已完成項目費用問題,南通五建公司提交《關于已完成項目清單費用表》(表05)、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及收款收據進庫出庫單等原始憑證、《箱式房屋租賃合同》、施工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南通五建公司已實際施工并完成涉案工程部分項目,其中包括購買材料、租賃機械、箱式房屋使用等,上述施工項目產生實際費用共計188195.5元。
關于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交通車旅費用、餐費、業務費用、合同制作費問題,南通五建公司提交《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有關費用表》(表11)、交通車旅費發票、辦公打印發票等證據,證明南通五建公司為涉案建設工程發生交通車旅費用23433元、餐費21236元、業務費用6749元、合同制作費3088元,以上合計51418元。南通五建公司提交《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有關費用》(表5)交通費用明細表及發票等證據材料一組,證明南通五建公司為涉案工程項目花費相關交通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費共9608元、汽車維修費使用費4540元,以上合計共計14148元,相關費用明細有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據材料佐證。
關于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水電費用問題,南通五建公司提交2019.11-2020.04《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水電費》(表10)、2020.05-2021.01《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水電費》(表4)及電子賬單付款繳費憑證、收據等證據,證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日南通五建公司為涉案工程項目支付水電費共計12300元,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南通五建公司為涉案工程項目支付水電費共計12284元,以上共計24584元。
關于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工資發放來源問題,南通五建公司提交2020年1月6日的《證明》一份,證明南通五建公司為承建涉案工程招募管理及用工人員數名,并由青島分公司出資支付人員工資。主要內容為:“我司承建青島中交科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及其他臨時用工人員工資由我司青島分公司發放。”南通五建公司還提交2020年1月10日委托陳連生代為發放人員工資的《委托書》,證明南通五建委托公司財務人員陳連生使用個人銀行賬號代發涉案項目人員工資。該委托書載明:“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中學項目(4號地)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及其他臨時用工人員工資委托陳連生通過個人銀行賬戶代為發放,資金來源由青島分公司徐國祥借款匯入。”
關于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委托代理費問題,南通五建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證明南通五建公司為涉案工程合同糾紛與山東坤華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產生律師費暫計200萬元,主張該費用因中交科文公司根本違約導致南通五建公司的實際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關于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保全保險費問題,南通五建公司提交保全保險費增值稅發票,證明因中交科文公司違約,致使南通五建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申請保全支出的保險費共計60850元,應由中交科文公司承擔。
中交科文公司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主張南通五建公司在2020年2月底才強行占有案涉工地,入場產生的全部損失均為南通五建公司自行擴大的損失,不應由中交科文公司承擔。被告交建城投公司認可中交科文公司的質證意見。
本案審理過程中,關于原告南通五建公司主張的投入費用,被告中交科文公司同意補償原告188195.5元,包括已完成現場設施的費用,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現場地面平整人工配合費用2000元,現場測點標高費用8640元,啟動儀式配合費用40925元,大門門樓加工制作費用13426元,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費49585元,現場集裝箱費用73620元。
另查明,原告南通五建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可承接建筑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也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明。
再查明,被告中交科文公司未向原告南通五建公司下達開工令。被告中交科文公司主張現已由案外人進行施工,其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案外人已經于2020年4月29日辦理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原告南通五建公司稱至今仍駐扎工地,投入了前期的鋪墊工作和開工儀式,完成了場地平整、測量定位、露天土堆密目網覆蓋,并按合同約定訂購了租賃設施材料,未進行主體的施工。
以上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聯合體協議》《補充協議》《解除合同通知函》《回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據材料以及當庭陳述等記錄在案,已經雙方質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中交科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2242092.5元;
二、被告青島中交科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因申請保全所支出的保險費60850元;
三、駁回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預交案件受理費2968800元,應予退還2676696元。案件受理費292104元,由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42104元,由被告青島中交科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500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青島中交科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侯娜
審判員王化宿
審判員盛新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石晗
書記員馬文淑
書記員李珊珊
判決日期
2021-08-31